很多人都不了解古代官員請假的事情,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欣賞。
現代社會有著較為完善的請假程序,學生因故不能到課需要請假,職工因故不能按時到崗需要請假,官員因故不能到崗需要請假,請假的程序一般較為簡單,填寫一張請假條,經過領導的批準,以及假期結束后及時銷假。
跟現在不一樣的是,古代的職業種類遠較今日為少,需要請假的人群也不多,其中,官員是最重要的一個群體,職業化的官員隊伍的管理制度中,一項最重要的制度就是休假制度。
一般而言,古代官員的假期可以分為法定假、賜假、朝假、事假。
其一所謂法定假,古代的法定節假日包括兩個部分,一是定期休假,明朝規定翰林院庶吉士可以每隔五天休息一次,并且國子監的學生也可以在每月的初一和十五休息,但其他的官員并無此待遇,與前朝相比,明朝取消了"旬假"制度。
二是年節休假,跟今天國務院要提前發布下一年的法定節假日安排類似,明朝也規定了一定數量的法定節假日,比如元旦、歲首、端午節、中秋節、冬至等,以及每年十二月二十日至來年正月二十日的正旦節,官員們可以按規定"封印",停止辦公,可以說是"停擺",這一規定在電視劇《大明王朝1566》中就曾有所還原。
其二,所謂賜假,就是經過皇帝特別批準而生效的假期。不同于今日,古代皇權至上,有些官員由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受到皇帝的恩寵,而被特賜假期。像這樣的假期,與法定假期相比,就較為隨意,不是隨便哪個官員都可以享有的,因此賜假并無定制。
其三,所謂朝假,朝假顧名思義就是不用上朝,這種假期一般與特殊的事件有關聯,與今天我們遇特殊事件降半旗或默哀有些類似,如果有皇室成員去世、有大臣去世,那么就會因為喪禮而輟朝一日或幾日不等。
其四,所謂事假,與今天我們的事假并無什么不同,只是程序略差。古代官員為了處理自己的私事,有時會請假,比如省親、祭祖、遷葬等等。在事假里,除了一般的事由外,另有一種,就是病假,關于官員請病假,明代就有著嚴密的程序。
以下,先主要以明清的規定為例,談談明清官員如何請病假。
一、 明清關于患病請假的制度性規定
明清時期,政府規定官員在職期間如果生病,是可以按照規定請假治病、養病的,根據官員的身份地位的不同,能夠請假的期限也是各有差別的。就明代而言,根據《明會典》的記載,京官、出差御史、五城兵馬、進士、外官請病假的規定略有差異。
明代京官告病假,嘉靖年間規定,由吏部查驗核實,照例準假或者不準,若有托故詐病以及疾病痊愈拒不到任者,處以罷職的懲罰;隆慶年間規定,不需要吏部查驗,只需要所在衙門掌印官查勘核實,并交由同僚代奏,方能批準與否。
可見,京官告病程序上略有復雜,又是代奏、又是查驗,費時當不少。
明代對出差御史病假的規定較為苛刻。如天順年間,居然規定御史不許養病省親。直到后來,成化年間,才有所松口,不過也只是如果勘實確實久病纏身,才準許回籍調理。之后嘉靖年間,御史即便是養病,最多也不能超過三年,如若超過三年,即行革職冠帶,在家閑住,可謂嚴苛。
更嚴厲的在于,京官可以由同僚等代奏,嘉靖前期,居然有巡按御史告病,如果是由巡撫官代奏的話,朝廷是不會準許的,必需回道自行上奏,之后這一規定才有所放松。
其他如五城兵馬病假的規定便不那么嚴苛,只要是請病假就會準許,痊愈后赴原任即可。
明代關于進士請病假的規定,進士患病后,如果兩個月到三個月在京經過太醫院調理后,還未痊愈的話,才準許請病假。
與京官相對的是外官,外官一般向各處撫按官請假即可,其實由于天高皇帝遠,規定也沒有那么嚴苛,一般稱老疾者都會放回原籍,經撫按官準許者亦可回籍調理,大多情況下如果稱病不能勝任,則多準以致仕。
清代早期延續的大致是明代的病假制度,京官享受的待遇特殊,生病請假回籍調養后,病情好轉或者是康復痊愈后,是可以官復原職的,但是外官就沒有那么好的運氣,一般是外官若告病假,基本上是讓罷官回籍,閑住在家,不會敘用。
直到雍正朝之后,外官與京官的待遇在逐漸趨同,也可以在痊愈康復后以原缺補用。
當然,某些位高權重、深受皇帝賞識的封疆大吏和股肱大臣,因病請假的話,有時還能得到皇帝的特別恩準,甚至是病假休滿后,若確實病未痊愈,會得到皇帝的賞假。但如果請病假逾期未歸,會有相應的懲罰,或是遭受彈劾,或是罰俸,或是被免職,等等。
二、官員如何按程序請病假及銷假
既然規定都那么繁瑣,自然在請假程序上就不會那么簡單。
我們現在請假,一般也是向自己的管理者出于請假條,陳述病情,然后經管理者批準后,方可開始休假,休假有一定的期限,到期后或是續假、或是銷假。
明代也大致如此,官員先是上奏病情,然后由吏部或者所在衙門掌印官或者地方撫按查明病情,經過核實,再由相關的同僚、同鄉出具擔保書,才能得到允準,而且文官的病假最多三年,超過三年,則意味者是頑疾難愈,已失去請假的意義了。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官員都要按照這樣的程序來請病假,因為根據官員職位的不同,有的官員可以上達天聽,直接向皇帝奏明病情,由相關部門核實便可。但是,有的官員不能直接上達天聽,就只能由所在機構衙門核實后上奏,有時還需要同僚擔保,更有甚者,有的可以代奏,有的決不可代奏。
例如,上文提到的御史請病假,御史請病假的程序應當是最嚴厲的,從起初的不準請病假,變成可以請,但除了都要受到核驗外,從起初的不許代奏,只許本人上奏,后來才逐漸變成允許代奏。
為了防御官員詐病不按時赴任,明代規定內外大小文武官員,患病三個月以上的,其俸祿和糧食會被停止發放,直到其官赴原任時,才能繼續領用俸祿。當然,不及時銷假的話,最嚴重的就是罷職不敘用。
當然,第一次病假到期,還是可以續假的,清代稱之為"展假",而展假一般是以賞假的形式存在的,所謂皇帝額外給予的恩惠。
三、明清官員請假的程序為何如此嚴格
朝廷專門為請病假出具一系列規定,并且時有變換,原因是多種多樣的。
首先,等級森嚴的社會導致請病假的規定不同。傳統社會中,官員的行政級別非常鮮明,不同級別的官員其俸祿和相關的待遇都有著明顯的差別,體現著明顯的封建森嚴的等級。
因為有著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綱常倫理,所以在請病假的待遇上,官職品級不同,請假的制度規定就略有差異,一般而言京官請假的待遇較外官為優渥,深受當朝皇帝恩寵的大臣請病假的待遇自然要優厚于一般的官員。這就是封建森嚴的等級制度下請病假的等級性。
其次,官員職位的重要性導致多樣的請病假規定。明清時期的官員們,雖然理論上說,都是為天子當差,都是食天子俸祿,為朝廷辦事。但是,不可否認的是,官員不但有品級上的規定,品級承認了部分職位的重要性,但有時候品級雖低下,但官職卻非常重要。
根據一般的規律,京官的職位其重要性遠較一般的地方官職位更為緊要,因為天子腳下,不得不如此。另外,御史這類中央派出官員,也就是現在所謂的特派員,其巡查地方代表的是天子的威嚴,身負重要的使命,請病假自然不能那么隨便和輕易。所以,職位越是重要的官員,其請病假就相應地比較繁瑣,甚至幾經變化。
第三, 為了防止懶政、惰政和逃避責任等行為的出現。官場非常復雜,有些事情很難辦理,為了避免官員借患病之辭行惰政、懶政之實,或者是稱病逃避責任。于是朝廷規定了嚴密的請病假規程,其中不變的就是必需查核清楚,請假之人確實患病。
第四, 為了盡可能發現人才,地方官請病假即罷官的規定產生了變化。在明代,及時銷假的官員,京官可以被按例起用,官復原職,或者是選任別職。像無官職的進士,則繼續回原衙門待著就行了。
當然,并非所有的官員,尤其地方官員在還未與京官有一樣的官復原職和選任別職的待遇的時候,其實那些告病的官員,尤其是地方官員,可以通過其他的途徑再任官職,這就是"薦舉起用"。
地方巡撫、按察使等,如果覺得告病致仕的地方官痊愈康復后,的確有過人之處,在家并無過犯、德高望重,或是志行高潔,或是才略恢弘,方可以得到地方官的舉薦,有機會重任官職。被舉薦的人是要受到地方官的查訪的,如果地方官膽敢徇私舞弊,一經查明,則地方撫按官員與養病官員一同治罪。
總之,有的官員可能病假愆期受到懲罰被革職,有的官員可能因病致仕回家閑住,但是不管原來是被革職還是告退還鄉,在有官缺的情況下,此人確有突出的才能,也能憑借舉薦制度重新得到敘用。當然,品行極其惡劣的不在此列。
結語:
古代官員的休假、請假制度,一直以來都有成例,逐漸予以完善。明清時期是傳統社會的末期,自官僚體制建立起來之后,經驗積累的千余年,至此已經算是整體上比較完善了。而病假是所有請假事由中不可忽略的一種。
針對請病假的程序,明清的規定較為細致。不同級別的官員、不同重要性的職位都有著差異明顯的請病假規程。而隨著時間的轉移,具體的請病假細節有所更新和變易,乃是本著仁政和善政的目的。總而言之,詳細的規定和規定的逐漸完善,就是為了盡可能地提高行政效率,盡可能地避免行政懶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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