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鑄刑鼎:中國古代法制史的一件大事

華里士 2023-07-20 15:22:58

春秋時期(qi)大體說來,是齊、晉(jin)、楚(chu)、秦、吳(wu)、越(yue)六(liu)個(ge)大國(guo)互相爭(zheng)鋒,攻城略地,此(ci)消(xiao)彼長。最難(nan)過(guo)的(de)就是夾在大國(guo)之(zhi)間(jian)的(de)一百多個(ge)二(er)三(san)等(deng)小(xiao)國(guo)了。子產就出生在一個(ge)小(xiao)國(guo)——夾在晉(jin)國(guo)和(he)楚(chu)國(guo)之(zhi)間(jian)的(de)鄭(zheng)國(guo)。

鄭(zheng)國一直是晉國和楚國拉鋸爭奪的對象。子產歷經幾番(fan)大難,終于在(zai)公元前(qian)543年上臺執政。這時他40歲(sui)左右(you)。

子產(chan)改革的(de)標志性事件(jian)之一,是(shi)(shi)公元前(qian)536年(nian)的(de)“鑄刑鼎”——把懲治犯罪的(de)刑律(lv)鑄在(zai)(zai)金屬鼎上(shang),向全國老百(bai)姓(xing)(xing)公布。這是(shi)(shi)中(zhong)國法制史的(de)一件(jian)大(da)事,在(zai)(zai)當時(shi)可是(shi)(shi)了(le)不(bu)得的(de)舉措。胡(hu)適在(zai)(zai)《中(zhong)國哲學(xue)史大(da)綱》一書(shu)中(zhong)說(shuo),春秋時(shi)期,上(shang)層貴(gui)族(zu)社會認為刑律(lv)越秘(mi)密越好,決不(bu)能讓國人(ren)知道。這樣,有利于(yu)貴(gui)族(zu)隨(sui)意處置老百(bai)姓(xing)(xing),增加專制的(de)恐怖和神(shen)秘(mi)。

子產決心打破(po)這(zhe)種(zhong)蒙昧,他(ta)根據已有的(de)刑法,加(jia)以修改,主持編訂了(le)(le)三種(zhong)刑法,并把(ba)刑法公諸于(yu)世(shi),讓老百姓明白法與(yu)非法的(de)界限,知(zhi)道(dao)犯了(le)(le)法會(hui)得到什(shen)么(me)樣的(de)處罰。這(zhe)無疑是進步(bu)的(de)法制理念,當(dang)然也打擊了(le)(le)貴(gui)族特(te)權。子產的(de)這(zhe)個做法,遭到很(hen)多貴(gui)族反對。晉國(guo)大(da)臣叔向專(zhuan)門(men)為此給子產寫了(le)(le)一封(feng)措詞(ci)嚴厲的(de)信。信中說,本來(lai)民(min)(min)眾懷著恐懼之心,不(bu)敢隨便亂來(lai)。你把(ba)法律(lv)公布了(le)(le),民(min)(min)眾就(jiu)會(hui)鉆法律(lv)的(de)空子,爭(zheng)相琢磨怎么(me)做壞事而(er)不(bu)至于(yu)被制裁,這(zhe)樣就(jiu)不(bu)怕長官了(le)(le),反而(er)會(hui)導致犯法的(de)事情(qing)越(yue)來(lai)越(yue)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guo)也會(hui)因此而(er)滅亡。

子產給叔(shu)向回了一封信(xin),頂著壓力(li)說:“我為的(de)(de)是(shi)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gong)(gong)布法律。結果(guo)呢?效果(guo)不錯(cuo),社(she)會(hui)治理透(tou)明度增加(jia),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guo)注重(zhong)商(shang)(shang)業,過(guo)去(qu)貴(gui)族利用刑(xing)罰的(de)(de)隨(sui)意裁量權壓榨(zha)商(shang)(shang)人和(he)(he)新(xin)起的(de)(de)土地(di)所有(you)者,對鄭國(guo)很不利。子產公(gong)(gong)布法律,限制了貴(gui)族的(de)(de)特(te)權,促進了鄭國(guo)農業和(he)(he)商(shang)(shang)業的(de)(de)發展。子產此舉,開啟了中國(guo)古代(dai)公(gong)(gong)布成(cheng)文法的(de)(de)先(xian)例(li)。春秋時期,宗法貴(gui)族減弱了氣勢(shi)而新(xin)的(de)(de)地(di)主(zhu)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tuan)、社(she)會(hui)階層以及經濟條(tiao)件都在發生變化,“鑄(zhu)刑(xing)鼎”這一重(zhong)大改革(ge)措(cuo)施,符合社(she)會(hui)發展的(de)(de)新(xin)需求。

在(zai)(zai)潮流推動之(zhi)下,晉(jin)國在(zai)(zai)子產“鑄刑鼎(ding)”之(zhi)后(hou)二十(shi)多年,也把(ba)刑法(fa)(fa)鑄在(zai)(zai)鼎(ding)上,向社會(hui)公布(bu)了(le)。可是,孔子認為這(zhe)樣(yang)做不(bu)對。在(zai)(zai)晉(jin)國公布(bu)了(le)法(fa)(fa)律(lv)之(zhi)后(hou),孔子說,晉(jin)國大(da)概因此(ci)要(yao)滅亡(wang)了(le)。人民(min)知道了(le)法(fa)(fa)律(lv),只(zhi)看鼎(ding)上的(de)條文,不(bu)看貴族(zu)臉色,還怎么(me)顯出(chu)貴族(zu)的(de)尊貴?

孔(kong)(kong)子(zi)一(yi)(yi)向重(zhong)視禮(li),不看重(zhong)法(fa)(fa)(fa)律(lv),他甚至認為(wei)(wei)法(fa)(fa)(fa)律(lv)是(shi)有害處的(de)(de)。所(suo)以他對(dui)“鑄刑鼎(ding)”如此猛貶,并不奇怪(guai)。孔(kong)(kong)子(zi)認為(wei)(wei),如果(guo)用法(fa)(fa)(fa)律(lv)治理(li)國家,那么(me)人(ren)們(men)就專注(zhu)于法(fa)(fa)(fa)律(lv),只(zhi)求免(mian)(mian)于犯(fan)罪,而(er)失去內心的(de)(de)廉(lian)恥(chi),這樣的(de)(de)社會(hui)未免(mian)(mian)太不理(li)想。應該做(zuo)到(dao)的(de)(de)是(shi)天下為(wei)(wei)公,人(ren)人(ren)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men),根(gen)本(ben)就沒有小偷盜(dao)賊才對(dui)。因此,孔(kong)(kong)子(zi)認為(wei)(wei),在一(yi)(yi)個社會(hui)中,有事要鬧到(dao)訴(su)諸法(fa)(fa)(fa)律(lv)的(de)(de)地步,就不正常(chang)了,最(zui)理(li)想的(de)(de)就是(shi)全社會(hui)沒有一(yi)(yi)件訴(su)訟發生。

從(cong)這兩次波折可(ke)以(yi)看出(chu),在(zai)(zai)當時公布(bu)法律,實在(zai)(zai)要面對(dui)巨(ju)大壓(ya)力。周(zhou)谷(gu)城(cheng)(cheng)的(de)《中(zhong)國(guo)政治史》一書不贊(zan)成叔(shu)向(xiang)和孔(kong)子(zi)。他(ta)評(ping)論此事說(shuo):“反對(dui)自反對(dui),批評(ping)自批評(ping),而時代的(de)迫切需要,終于把(ba)禮治演(yan)變而為法治。”由(you)此可(ke)見(jian)周(zhou)谷(gu)城(cheng)(cheng)對(dui)子(zi)產“鑄刑鼎”的(de)肯定。

法家先驅子產的“鑄刑書(shu)”有何歷史意義

子產是春秋時期鄭國著名的政治家、改革家,也是中國法制史上頗有建樹的一位代表人物。他執掌政事21年,改革國內弊政,充分發揚貴族民主精神,取得了卓有成效的政績。尤其是在法律改革上,他首創鑄刑書,創立了中國第一部成文法,為封建社會初期法制建設的探尋和摸索指明了前進的方向。
鄭簡公三十年(公元前536年),子產執政的第八年。子產將貴族階級的法律刑文鑄造在青銅鼎上,將各項律令清晰無誤地公布于眾。鄭鑄刑書,開成文法之先河,這在當時引起了各諸侯貴族的一片嘩然。晉大夫叔向就寫信給子產表示反對,他說:“法律一經公布,人們知道如何避免刑罰,便會棄禮而不顧,錐刀一般的小利益也要去爭奪。”叔向的言論與23年后晉鑄刑鼎時孔子所反對的言論如出一轍。孔子說:“人民只看鼎上條文不看貴族面孔了,貴族還怎樣體現尊貴的身份?貴賤沒有次序,又怎么能立國呢?”
叔向、孔子為何會在鑄刑書這件事上如此反對呢?原來,自西周初年,周公制禮作樂開始,周禮作為不刊之典已經行之數百年。在宗法制為主體的社會生活模式中,調和社會矛盾的主要手段是“禮”而不是“法”。禮規范著社會成員的行為,在社會生活中發揮著決定性的作用,并深入貫徹到人們的思維意識中,就連子產本人也曾說禮是“天之經也,地之義也,民之行也”(成語“天經地義”的出處)。
叔向、孔子因循舊制,想要將法律神秘化,把法律的解釋權獨掌在貴族手中,使庶民莫測,不敢輕試。因此,鑄刑書將法律公開化,必然對于貴族不利而對平民有利,這才引起叔向、孔子等守舊派貴族的反對。然而,在春秋時期這個社會大變革的時代,社會生產力的飛速發展,不斷沖擊著人們固有的生活方式,舊式的“禮樂大廈”搖搖欲墜,為封建法制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前景。隨著人們法治觀念的加強,成文法的制定已是勢所必然,子產首創刑鼎,削減貴族特權,這在法制史上的確是一個進步的措施。
應當說,子產鑄刑書與雅典公布德拉古成文法、羅馬公布十二銅表法有著一定的相似性,都是新興貴族、商人和平民不斷地劇烈地反對舊貴族特權才取得的。鄭國重商業,貴族利用隨意輕重的刑罰壓迫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鄭國說來,是很不利的。子產公布刑書,多少有些限制貴族權力的作用。

刑書是國家權力的象征。公元前536年,鄭國執政子產鑒于當時社會關系的變化和舊禮制的破壞,率先“鑄刑書于鼎,以為國之常法”,即將鄭國的法律條文鑄在象征諸侯權位的金屬鼎上,向全社會公布,史稱“鑄刑書”。這是中國法制史上一個具有重大意義的創舉,一般認為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舉措。在此之前,夏商與西周的法,是一種完全依附于禮的法,是不公開、不成文的法律,是一種“秘密法”。奴隸主貴族不制定也不公開頒布什么行為是犯罪,以及犯什么罪應該處什么刑的“刑書”,而是采取“議事以制”的方式審判案件,使人們經常處于“刑不可知,則威不可測”的極端恐怖之中。子產的將“刑書”公布后,不僅打破了“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的“禮治”傳統,而且限制、打擊了奴隸主貴族的特權,讓人們知道什么是權利,什么是義務,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新興地主階級和平民的既得利益,因而遭到晉國著名保守派奴隸主貴族的代表叔向的反對。子產沒有屈服,非常堅決地答復:“僑不才,不能及子孫,吾以救世也。”意即“鑄刑書”正是為了挽救鄭國危亡。子產“鑄刑書”這一舉動,為后來法家所主張的“法治”提供了經驗,因而他是當之無愧的法家先驅人物。

從鑄刑(xing)(xing)書(shu)這(zhe)件事(shi)上可以(yi)看出(chu),子產治國(guo)(guo)的(de)(de)一大特色是(shi)主(zhu)張行猛政。猛政并非暴(bao)政,后者(zhe)(zhe)是(shi)暴(bao)虐濫刑(xing)(xing),視(shi)民如草(cao)介;前者(zhe)(zhe)則強調重典治國(guo)(guo),法不(bu)阿貴。子產以(yi)鑄刑(xing)(xing)書(shu)的(de)(de)方(fang)式將嚴厲的(de)(de)刑(xing)(xing)法公布出(chu)來,就是(shi)要(yao)讓人(ren)心有畏懼(ju),不(bu)敢再犯。應(ying)該指(zhi)出(chu),刑(xing)(xing)書(shu)的(de)(de)公布必(bi)定是(shi)階級矛盾尖銳的(de)(de)反映,子產行猛政,用他自己的(de)(de)話來講就是(shi)“吾(wu)以(yi)救世也”。改(gai)革的(de)(de)目(mu)的(de)(de)很大程度上便是(shi)為(wei)了限制(zhi)貴族巧取豪奪,這(zhe)對(dui)于緩(huan)和社會矛盾有著很大的(de)(de)積極意(yi)義,對(dui)后世也影響頗深。

鑄(zhu)刑鼎(ding)的詳細內容

胡適在《中國哲學史大綱》一書中說,春秋時期,上層貴族社會認為刑律越秘密越好,決不能讓國人知道。這樣才有利于貴族隨意處置老百姓,增加專制的恐怖和神秘,這當然是一種古老專制時代的遺跡。
子產決心打破這種蒙昧,他對已有的刑法加以修改,在這個基礎上主持編訂了三種刑法,并將其公諸于世,讓老百姓明白法與非法的界限,知道犯了法會得到什么樣的處罰,這無疑是進步的法制理念,當然也打擊了貴族特權。子產這個做法,遭到很多貴族反對。
叔向寫信痛斥子產:“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為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民知有辟,則不忌上。并有爭心,以徽于書,而徼幸以成之,弗可為矣!......‘國將亡,必多制’,其此之謂乎?” 大意是:本來民眾懷著恐懼之心,不敢隨便亂來。你把法律公布了,民眾就會鉆法律的空子,爭相琢磨怎么做壞事而不至于被制裁,這樣就不怕長官了,反而會導致犯法的事情越來越多,腐敗賄賂到處泛濫,鄭國也會因此而完蛋。
子產給叔向回了一封信,頂著晉國壓力說:“我為的是救世啊!”表示要堅定不移公布法律。結果呢?效果不錯,社會治理透明度增加,大眾歡迎,犯罪案件減少了。再說,鄭國注重商業,過去貴族利用刑罰的隨意裁量權,壓榨商人和新起的土地所有者,對國家很不利。子產公布法律,限制了貴族特權,促進了鄭國農業和商業的發展。
子產此舉,開啟了中國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春秋時期,宗法貴族減弱了氣勢,新的地主階層興起。各利益集團、社會階層以及經濟條件都在發生變化,“鑄刑鼎”這一重大改革措施符合社會發展的新需求。
在潮流推動之下,晉國在子產“鑄刑鼎”之后二十多年,也把刑法鑄在鼎上,向社會公布了。
可是孔子認為這洋做不對。在晉國公布了法律之后,孔子說,晉國大概因此要滅亡了。人民知道了法律,只看鼎上的條文,不看貴族臉色,怎么能顯出貴族的尊貴?
孔子一向最重視禮,不看重法律,他甚至認為法律是有害的。所以他對“鑄刑鼎”如此猛貶,并不奇怪。孔子認為,如果用法律治理國家,那么人們就專注于法律,只求免于犯罪,而失去內心的廉恥,這樣的社會未免太不理想,應該追求天下為公,人人講仁愛,家家睡覺不關門,根本就沒有小偷盜賊才對。
因此,孔子認為,在一個社會中,有事要鬧到訴諸法律的地步,就不正常了,最理想的就是全社會沒有一件訴訟發生。
由此可以看出,在當時公布法律,實在要面對巨大壓力。
周谷城的《中國政治史》高度肯定子產“鑄刑鼎”,批評了叔向和孔子,他說:“反對自反對,批評自批評,而時代的迫切需要,終于把禮治演變而為法治。”當然,周谷城過分樂觀了。
在現代社會,大(da)眾見慣了公布(bu)的法令,以為從來如(ru)此,那(nei)就錯了。這(zhe)是子產(chan)冒了極大(da)風(feng)險,帶頭(tou)開創的新制度。

我(wo)國歷(li)史上公布第一批成文法(fa)的歷(li)史時期(qi)是哪個?

《呂刑》是西周的法典,至今已失傳。西周統治者為了緩和社會的矛盾,鞏固周王室的統治地位,接受了大臣呂侯的建議,廢止了嚴酷的舊法,以“明德慎罰”為指導原則,“作修刑辟”,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典。因為是呂侯主持修訂,故稱之為《呂刑》。《呂刑》原本今也失傳。今文《尚書》中現存《呂刑》一篇。但這既不能看成是一部成文法典,也不能看成是此次法律改革的直接結果。而是關于這次法律改革的歷史記錄。

春秋時期,鄭國(guo)的(de)(de)子產將(jiang)法律(lv)條文鑄在鼎(ding)上(shang),公布于眾(zhong)。史稱“鑄刑鼎(ding)”。這是(shi)(shi)中國(guo)古(gu)(gu)代(dai)第(di)一次(ci)公布法律(lv)。23年(nian)后,晉國(guo)的(de)(de)趙(zhao)鞅把刑書刻在鼎(ding)上(shang),公布了晉國(guo)的(de)(de)成文法。這是(shi)(shi)中國(guo)古(gu)(gu)代(dai)第(di)二次(ci)正式公布成文法的(de)(de)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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