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最不需要的誤導之“濫用處罰”
三歲的小庭很喜歡巴斯光年(電影《玩具總動員》中的角色),所以媽媽給他買了一個巴斯光年的玩具。有一次媽媽出門時把玩具放在桌子上,小庭想玩,可是桌子太高了,怎么也拿不著,這讓他十分懊惱和沮喪。可是小庭并不放棄,小手努力、再努力地往上伸,結果一不小心碰得玩具掉了下來,摔壞了。小庭十分慌張地看著玩具,心想完蛋了!要是被媽媽發現該怎么辦呢?
果然,媽媽剛到家就發現了掉在地上的玩具,而且壞掉了,就問小庭:“你知不知道巴斯光年怎么掉下來的呀?”
小庭害怕挨罵,撒了謊,搖頭說“不知道”。媽媽發現小庭的表情怪怪的,顯然沒說實話,立刻罰他站在墻角,面壁思過。
其實,小庭媽媽這種短時間內的抑止是會對孩子造成一定傷害的錯誤行為,除此之外,處罰行為本身并無太大的意義。父母處罰孩子,只能留給孩子短期的印象,這類印象大多是處罰行為本身以及在處罰過程中孩子所受到的痛楚,對于糾正孩子的錯誤行為認知卻相當有限。因此想要使用“處罰”來達到規范行為、糾正錯誤的目的,會很難達到父母的期望。
處罰行為的益處是可以阻止不幸事件的發生,例如:孩子玩火、開關煤氣、在車子行進時打開車門等危險行為,以上這些行為若不加以制止,可能會對親子雙方造成重大的傷害。因此,適當及時的處罰能幫助孩子避免危險,減少傷害,但需趁機進行教育,才能達到“處罰”的目的。
在孩子的成長過程中,無論父母是否選擇使用處罰的手段,“事前溝通”都是教育的基本原則,而“溝通”和“處罰”都可以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
“溝通”著重在事前的告知與說明。孩子年幼時的生活教育在其成長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教導孩子如何分辨是與非、對與錯、該與不該以及何種行為不被允許等等。一旦孩子能夠清楚地接受父母灌輸的觀念,并且確實做到,處罰行為自然就沒有存在的意義與價值。
多數父母對孩子的教育相當重視,并且做到了事前的教育和溝通,然而孩子難免會疏忽、遺忘了父母的叮嚀,此時,適時、適當的提醒或是處罰將會幫助父母有效管教孩子。
另外,雖然通過“溝通”與“處罰”都能達到教育下一代的目的,但是由于親子間的生長環境、教育背景并不相同,再加上彼此的心智年齡、學習能力等差異,父母是否要把處罰的方式作為教育的手段,實在需要三思而后行。
原則上,“罰”與“不罰”應該取決于該項錯誤行為的性質。如果孩子知道說謊是不對的“行為”,但是為了得到想要的東西而不擇手段時,那么適當的處罰將有助于孩子的品格培養。但如果是孩子的“能力”不足,無法分辨說謊是一件不對的行為時,那么即使父母給予再多的處罰,也無法改變孩子的認知,該項錯誤將不可避免地一再重演。因此,家長在面臨“罰”與“不罰”的兩難局面時,應該先冷靜思考孩子錯誤行為的性質,再決定采取何種適當的措施。如果最后真的必須要處罰孩子,請選擇合理的處罰方式,以免徒勞無功,又破壞親子關系。
總而言之,考慮到處罰的使用時機、使用后的成效以及對孩子日后的影響,父母們在施行處罰前,應該花較多的時間衡量各種主客觀因素,比如孩子對于何種處罰方式較能接受,同時又可以使其偏差行為獲得矯正,從而使錯誤不至于一而再、再而三地重復出現。
“處罰”的價值只在于短時間內對孩子特定錯誤行為的制止與糾正。要達到教育孩子的目的,僅靠“處罰”是不夠的,“事前的溝通與說明”、“事后的檢討與強化”將會是為人父母可以依賴的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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