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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官職:宋代官制一覽(宋代官職)

歷史典故 2023-07-22 17:42:39

(1)中央官

宋朝中央機構可分為行政、軍事、財政、司法監察和為皇室服務的機構等五個系統。

從行政系統看,最高長官仍為宰相,其特點有二,一是官名變化多,二是權力小于前代。宋初,沿唐后期和五代制度,設中書門下。中書門下設于宮中,又稱政事堂,為正、副宰相治事之所。正宰相稱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宰相稱參知政事,各設一至三人。下設孔目、吏、戶、兵禮、刑等五房,置檢正五房公事、提點五房公事等官,處理具體事務。神宗元豐五年(公元1082年)改革官制,撤銷中書門下,恢復唐初三省六部制度,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為左相,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為右相,以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副相。徽宗時候,改左仆射為太宰,仍兼門下侍郎,稱首相;改右仆射為少宰,仍兼中書侍郎,稱次相。欽宗時候,恢復元豐制度。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又以左、右仆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孝宗乾道八年(公元1172年),改左、右仆射兼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左、右丞相,仍以參知政事為副宰相。北宋相權小于前代,遠不如漢、唐,這是因為北宋初葉推行了二府三司共同治國的權力體系,軍政由樞密院掌管,財政由三司掌管,宰相只是行政首腦。同時參知政事定為宰相副職,也形成了對宰相的有力牽制。元豐改制雖然取消三司,但二府“對掌大政”的局面并沒有徹底改變。

北宋前期,三省六部二十四司幾同虛設。《宋史·職官志》記:

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予朝政,侍郎、給事中不領省職,諫議無言職,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闕舍人,門下罕除常侍,司諫、正言(即唐朝拾遺、補闕)非特旨供職,亦不諫諍。至于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這些官稱失去了原有的意義,已不代表具體職務,僅作為官品高低、俸祿多寡的依據,稱為寄祿官,以至“使天子之大有司,廢為閑所”(《文獻通考·職官考六》),而真正權力轉向一些新設置的機構。如掌管軍政的樞密院,總管財政的三司,掌管制、誥、赦、敕、圖書的學士院,掌受天下奏狀、案牘及頒布命令的銀臺司、通進司、發敕司,負責中下級文武官員任命、考核、黜陟的審官東院、流內銓(簡稱銓司)、審官西院、三班院,負責禮儀的太常禮院等。元豐改制后,除少數機構外,這些機構大多陸續被撤銷,從而恢復了三省六部二十四司的職能。原中書門下之權分屬三省,中書省取旨,門下省覆奏,尚書省施行。三省成為最高政務機構。六部除兵部外,其他五部也得到充實,特別是吏部,不僅管中低級文官,而且管武官,職權比唐代有所擴大。南宋時候,中書省與門下省合并為中書門下省,與尚書省實為二省,但習慣上仍稱三省。三省不另設長官,由宰相、副相通治或分治三省事務。六部設官減少,各部或由尚書或由侍郎主持部務。二十四司亦有所省并。

宋朝寺監設置有太常、宗正、衛尉、太仆、大理、鴻臚、司農、太府九寺,國子、少府、將作、司天、軍器六監。北宋前期九寺六監中,除大理寺、國子監、司天監、都水監、軍器監外,與三省六部情況相仿,名存實亡,職權被其他機構奪取。元豐改制后,撤銷司天監,另設太史局,九寺五監始各專其職,設官職掌,一如唐制。但各寺職務繁簡不一,《塵書·諧謔》記載:太府寺因所隸事務繁多,有“忙卿”之稱;司農寺因所掌倉庫分布很廣,有“走卿”之稱;光祿寺因掌酒醴膳饈,有“飽卿”之稱;鴻臚寺掌四鄰各國朝貢,而宋朝國勢弱,朝貢者少,有“睡卿”之稱。南宋時候,各寺監有所省并,如鴻臚寺、光祿寺并入禮部,衛尉寺、太仆寺并入兵部,少府監、都水監并入工部。

從軍事系統看,北宋中央可稱為樞密院——三衙體制。樞密院是總管全國軍事的最高行政機構,與中書門下并稱二府。樞密院的職責是:“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令,以佐邦治。凡侍衛諸班直、內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宋史·職官志二》)樞密院長官為樞密使或知樞密院事,次官是同樞密院事或樞密院副使,資歷再次者則稱簽書樞密院事或同簽書樞密院事。樞密使的地位相當于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副使相當于參知政事。樞密院主次官與參知政事同稱“執政官”。宰相與執政官又合稱“宰執”。樞密院下設兵、吏、戶、禮諸房,置都承旨、副都承旨,分管各種具體事務。宋朝樞密院與唐朝樞密院不同的是長官多由文人擔任,不用宦者,武將任此職者也極少,僅曹彬、王德用、狄青數人。樞密院有調兵之權,但不直接統領軍隊。掌管禁軍的是三衙。宋初沿用后周制度,設殿前司與侍衛司。但殿前都點檢、副都點檢與侍衛司的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都虞候,逐漸不再任命。以后,侍衛司又分裂為侍衛馬軍司和侍衛步軍司,與殿前司合稱三衙。三衙長官都稱都指揮使,副職有副都指揮使、都虞候。其屬有指揮等武官。宋初三衙長官有統兵出征者,后來則無。樞密院與三衙互相牽制,平日樞密院掌握調兵權,三衙掌握管理訓練權,統兵出征時則另外遣將,三者都不能擁兵自重,從而防止了宋代兵變的發生。

從財政系統看,國家財政管理的主要機構是三司(戶部)和內庫。三司指鹽鐵、度支、戶部,唐朝分立(偶有合設),五代合一,宋初沿五代舊制,為總管全國財政的機構,號稱計省,地位僅次于中書門下和樞密院。三司及鹽鐵、度支、戶部三部各設正使、副使、判官。三司使稱計相,地位略低于參知政事。元豐改制時,撤銷三司,分其職于尚書省戶部。三司使則由戶部尚書取代。但全國財政大權又絕非尚書省所屬戶部所能全面經理,所以北宋后期又有總領財賦官及經制使。經制使主要掌管東南財政。如果說三司或戶部是皇帝間接控制的國家財政機構,那么內庫則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財政機構。內庫始于太祖建封樁庫,太宗時候擴大為內藏庫,以后內藏庫規模不斷擴大,收入大,支出廣,朝廷重大的財政開支多仰仗于內庫。內庫的主管,多為內臣或專門委派的朝臣,宰相、三司(戶部)皆不得過問。

從司法系統看,北宋前期有刑部、大理寺、御史臺和審刑院。大理寺是審判機構,負責詳斷各地奏報案件。刑部掌刑法獄訟。不過北宋前期刑部職權多被侵奪,或由他官兼理,或由御史臺來審斷。御史臺有推直官和推勘官,負責司法方面的事務。審刑院設于宮中,有知院事一人和詳議官六人,“掌詳讞〔yan艷〕大理所斷案牘而奏之”(《宋史·職官二》)。北宋前期,凡案件經大理寺審斷,報審刑院復查,由知院事和詳議官寫出書面意見,上報中書,奏請皇帝裁決。事實上審刑院侵奪了刑部復審權,成為皇帝直接控制下的最高司法機構。宋神宗熙寧三年(公元1070年),詔令審刑院并入刑部,重新恢復刑部和大理寺為最高司法機構。元豐改制后,刑部設尚書、侍郎、郎官、員外郎和都官郎中、比部郎中、司門郎中等官職;大理寺置卿、少卿、正、推丞、斷丞、評事、主簿等官職。宋代大理寺的特點是內部分左、右二寺,左寺斷刑(判決),右寺治獄(審問)。審問與判決分別由不同機構官員擔任,可以互相監察,保證司法的質量。

最高監察機構仍是御史臺。名義上的最高長官是御史大夫,只是作為加官,授予其他官員,真正的長官是御史中丞。下屬機構與唐朝相同,有臺、殿、察三院。與唐朝不同的是,宋初監察職務多由他官兼領,御史常為寄祿官,實際任職者很少。元豐改制,始正其職。此外,宋朝監察御史無分察地方之責,主要是監察尚書六部。與御史臺職能相近的有諫官。宋初沿唐制,設左右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宋太宗時候,改補闕、拾遺為司諫、正言。這些官職,雖名為諫官,但無詔令并不任事。宋仁宗初年(公元1023年),正式成立諫院,長官稱知諫院事,以司諫、正言充任。元豐改制,廢諫院,以左右諫議大夫、司諫、正言任諫職,分隸門下、中書兩省。高宗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復設諫院。宋以前各朝臺(御史)、諫(諫官)職責分明,宋朝開臺諫合一之端。諫官并不單任諫職,也常糾舉彈劾大臣;御史臺御史除主監察外,也有進言規諫之責。二者雖各有側重,但事權常常相混,故并稱臺諫。

宋承唐制,也設有翰林學士院。唐朝翰林學士院不是國家正式機構,宋朝則正式成為國家機構。學士院中有翰林學士若干。學士中資歷深者稱承旨。入院未授學士銜的稱直院。如學士缺,他官暫代學士職務的稱權直。冠有翰林之名而不屬學士院的有翰林侍讀學士、翰林侍講學士,以在皇帝左右進講書史為職。宋代翰林學士待遇優異,地位僅次于正副宰相、樞密使和三司使,為群臣所仰慕。原因有二,一是職事重要,皇帝青睞。學士院地處宮禁,負責起草朝廷制誥赦敕等各種重要文書,同時備皇帝顧問,往往能以個人的意志影響皇帝。二是軍政二府首腦多為翰林學士出身,是一般官員所企盼的職位。此外,宋朝還新增設殿閣學士。某某殿(如觀文殿)大學士、學士,一般都資望極高,多為執政大臣的榮銜。又有龍圖閣、天章閣等藏書處,各置學士、直學士、待制、直閣等官。這些官員的職責是管理秘籍,為文學侍從之臣。不過朝官外出也往往加某某閣學士的頭銜,以示恩寵。北宋著名政治家、清官包拯,經常用龍圖閣直學士,就是這類官稱。

為皇帝服務的宦官機構有入內侍省和內侍省。入內侍省,設都都知、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宮廷內部生活事務,與皇帝、皇后最為親近。內侍省,設左右班都知、副都知、押班等,掌管殿庭灑掃等雜役。

太子官署稱東宮官,設置與唐朝相同,皆以他官兼任,太子即皇位后即廢。

(2)地方官

宋朝地方分路、州(府、軍、監)、縣三級。宋初沿唐制,將全國分為十道。宋太宗至道三年(公元997年),改道為路,凡十五路;仁宗初年,析為十八路;神宗元豐八年(公元1085年),增至二十三路;徽宗時候又增至二十四路;南宋僅存十七路。宋朝的路不同于漢代的州,也不同于唐代的道,具有地方監察區和行政區的雙重性質。路的主要機構設置有安撫使司、轉運使司、提點刑獄司、提舉常平司等。

安撫使司,最初為臨時性機構,以后逐漸成為常設機構。北宋各路不全設,南宋時普遍設置。長官為安撫使,通常由本路最重要的州府長官兼任。主管一路軍政,同時也兼理民政。南宋前期,安撫使為路的第一長官,戰時,可以“便宜行事”。寧宗以后,兵政歸都統制司,民政分屬其他各司,安撫使有職無權。安撫使俗稱“帥臣”,官署俗稱“帥司”。

轉運使司,最初也是臨時機構,宋太宗時候改為正式機構。長官是轉運使。轉運使全稱為“某路諸州水路計度轉運使”。若兼任兩路以上,官位較高,則稱都轉運使。副長官有轉運副使、轉運判官。主管一路或數路財政和漕運。轉運使俗稱“漕臣”,官署俗稱“漕司”。

提點刑獄司,宋太宗時候始設,后罷。宋真宗時候復設,遂成定制。長官是提點(某路)刑獄公事,亦稱提點刑獄。副長官是同提點刑獄公事,或武臣提刑。主管一路司法。提點刑獄公事簡稱“提刑”,官署俗稱“憲司”。

提舉常平司,宋神宗時候始設。長官為提舉常平使。主管一路常平、義倉、免役、市易、坊場、河渡、水利等事。提舉常平使簡稱“提倉”,官署俗稱“倉司”。

漕司、憲司、倉司也都有監察州縣官吏的責任,因此,統稱“監司”。監司與安撫使司合稱“帥臣監司”,或“帥漕憲倉”。帥漕憲倉都是中央派往地方監督指揮軍、政、財、刑政務的,權任很重。隨著這些機構設置的穩定,其性質也發生變化,逐漸從單純的監察機構向一級行政機構轉化,所以路實際上是從監察區過渡到行政區的一種形式,以后元朝行省制度的產生也與宋代的路不無關系。

路下的府、州、軍、監同為一級。一般多稱州,領數縣或十幾個縣;國都、陪都以及皇帝即位前居住過或任過職的州稱府;軍事要沖之地稱軍;鹽鐵礦冶之區稱監(也有隸屬于府州的軍、監,地位相當于縣)。開封府稱東京,有時設置府尹,多以太子、親王擔任。如無人任尹,則設“權知開封府事”,由待制以上官員充任。包拯曾知開封府事,為官清廉,剛正不阿,在歷史上被頌為清官。府設知府事,州設知州事,軍設知軍事,監設知監事。“知”是主持的意思,知州(府、軍、監)事總管一州(府、軍、監)的行政、財賦、軍事等事。知州的全稱是“權知軍州事”,通常由中央指派文官充任。又設通判,初設時既非知州事副貳,又非屬官,同領一州(府、軍、監)之事,對主官有監督之責,各種公文須由通判和知州事聯合簽署才能生效,從而形成了對知州事權力的牽制。以后隨著中央對地方控制的穩定,通判才逐漸演變成州的副長官。州的屬官有錄事、司戶、司理、司法等各曹參軍,分管庶務、戶口、賦役、獄訟、司法等事。

地方行政最低一級為縣。縣分赤(京師內)、畿(京城外)、望(4000戶以上)、緊(3000戶以上)、上(2000戶以上)、中(1000戶以上)、中下(不滿千戶)、下(500戶以下)八等。縣設令,如以京朝官領縣事,則稱知縣。縣令或知縣負責一縣之民政、財政、獄訟等事,若縣有駐軍,則兼兵馬都監或監押。屬官有主簿和尉。主簿分管官物和簿書,尉在主簿之下,分管訓練弓手,維持治安。令、主簿、尉,常不全置。神宗時,又在20000戶以上的縣設丞擔任縣令的副貳,但南宋時候撤銷。

(3)品階勛爵

北宋前期沿用唐制,官品為九品三十階。元豐改制,重訂官品,設九品正從十八級。在宋朝政治生活中,官品不太重要,只是官員公服顏色的一種標準。

階分散官階和本官階。北宋前期散官階也沿用唐制,為官吏的一種附加性官銜。文散官從開府儀同三司到將仕郎,共二十九階。武散官從驃騎大將軍到陪戎副尉,共三十一階。散官階與實際職務和俸祿無關,作用不大,所以元豐改制時將此廢除。以后散官專指閑散不管事的官職。本官階與北宋前期差遣制度的穩定化有關。如左、右仆射、六部尚書、侍郎、大夫、郎中、員外郎、卿、少卿等,這些本是唐代職事官,但在北宋前期卻稱本官階。而差遣中帶有判、知、權、直、試、提舉、提點、簽書、押等字的官名,如參知政事、知縣、直秘閣、提點刑獄公事等,才是真正的職事官。另有如安撫使等雖不帶上述字樣,但也是受差遣的職事官。本官階與官員職務無關,是官員俸祿的標準。北宋前期文官本官階分四十二階,武臣二十七階。元豐改制,宋神宗將京官的本官階改為職事官名,而新定的京朝官的本官階(又稱寄祿官階)采用原有散官階名稱,自開府儀同三司至承務郎,共二十五階。從此,新的本官階成為決定京朝官俸祿多少和身份高低的標準。

勛官十二級,與唐制相同。宋徽宗曾罷文官勛官,南宋時又恢復。

宋朝爵位比唐朝增多,分為十二級:王、嗣王、郡王、國公、郡公、開國公、開國郡公、開國縣公、開國侯、開國伯、開國子、開國男。凡有爵位的都有食邑,以戶為單位。不過食邑是個虛數,食實封才是實數。食實封者,按實封一戶每日計錢25文,隨月俸向官府領取。

宋朝官員正俸多以錢計算,祿粟以糧食計算,春秋服裝以匹帛計算。不過有時應發放實物的也折合成錢。除俸祿外,還有各種名目的額外補貼。高級官員也有食邑之封,地方官有職分田。總的說來,宋朝官員的物質待遇在歷朝中要算最優厚的。對此,清人趙翼評價說:“其(宋)待士大夫可謂厚矣。唯其給賜優裕,故入仕者不復以身家為慮,各自勉其治行。”但另一方面,趙翼也指出:給賜過優,使宋朝財政困厄,“此宋制之不可為法者也”(《廿二史札記·宋制祿之厚》)。

●宋朝官職制度的特點

一、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

宋朝政治體制的主要特點是專制主義中央集權的加強,體現在職官制度上,有五大特點,即中央集權、皇帝集權、百官權力分散、重文輕武和軍事上內重外輕。宋朝的政治體制演變,以元豐(宋神宗年號)改制為界限,改制前與后各為一階段,南宋又為一大階段。

(一)中樞機構的演變

宋朝中樞機構為“二府制”,即設中書和樞密院兩個機構“對持文武二柄,號為二府”。二府制的特點就是文武分權。

宋朝的“中書”,與唐朝的“中書門下”性質相同,是宰相辦公的地方。中書之外,尚書、門下兩省名號雖存,但已成外朝,不是宰相機構。

宋初,沿襲唐朝后期制度,以“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簡稱“同平章事”)為宰相,而以參知政事為副相。從尚書丞。郎到三師皆可加此等銜為宰相或副相。尚書令、侍中、中書令等三省長官,品高位重常“缺而不置”。

元豐改制,以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事,為首相;以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中書令事,為次相。名義上恢復三省,實際上趨于一省,次相以兼中書侍郎因請旨而更接近皇帝。副相,包括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和尚書左、右丞。徽宗時,一度將首相改為太宰,次相為少宰。

南宋初年,以尚書左、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并改為參知政事為副相,廢尚書左、右丞官。從宰相官稱來看,三省已并為一省。孝宗時,索性將尚書左、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改為左、右丞相,參知政事未變(左。右丞相,唐玄宗時為尚書省長官,宋為中書的長官)。

宋朝還有一些特殊宰相官稱。蔡京權勢最盛時曾任“太師總領三省事”,文彥博、呂公著曾以元老任“平章軍國重事”和“同平章軍國重事”。南宋韓侂胄當權時,曾任“平章軍國事”。他不用軍國“重”事稱號,因為加上“重”字測權力受限制,只能過問重事;用“同”則權力不專⑴。蔡、韓的稱號都是權臣耍弄權術的一種伎倆,并非宋朝常制。樞密院的由來,也不一般。唐朝有左、右內樞密使,向由宦官擔任。唐朝后期的樞密院是在三省之外復有一省,內樞密使是在宰相之外復有宰相,是正常國家機構之外的多余機構,是君主專制制度下宦官擅權的產物。唐末朱溫在奪取政權之前,把掌握朝廷實權的宦官殺掉,改用文士為樞密使;同時使樞密使由全面掌權改變為專管軍事。宋朝繼承了五代的制度,也設立了專管武事的樞密院這一機構和樞密使這一職官。二府制下樞密使的設置,分了宰相的權,形成文武分權;同時又侵奪了原來專管軍事的兵部的權力,宋朝樞密院長官自稱“本兵”。

樞密院長官的官稱,宋初為樞密使和樞密副使,或稱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簽書(署)和同簽書樞密院事。元豐改制,專用知樞密院事、同知樞密院事等官稱。改制時,曾討論樞密院機構是否繼續存在,有人建議把權力合并于兵部。神宗強調祖制,他說:“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⑵因而元豐改制時唯獨把樞密院這一機構保留了下來。宋朝的樞密使、知樞密院事照例用文人充任,副職有時用武人,充分體現了重文輕武的政制特點。

宋朝有“宰執”這一提法,是宰相和執政的合稱。宰指宰相,只限于同平章事、尚書左仆射兼門下侍郎和尚書右仆射兼中書侍郎,以及南宋的尚書左、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和左、右丞相等首相和次相。副相包括參知政事,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與樞密院正副長官,合稱“執政”。

宋初,中書和樞密院對掌文武二柄,權力不能合在一起,因此無宰相兼樞密使的情況。后來因用兵西夏,宰相與樞密院長官不相通氣,對軍事指揮不利,于是在慶歷年間一度由宰相兼樞密使。西夏用兵結束,又恢復原狀,兼職沒有形成制度。到了南宋,一些權臣如秦檜、史彌遠、賈似道等都曾以宰相兼任樞密使,但還不是定制。寧宗以后,宰相兼樞密使才成為定制。宰相不能兼樞密使,是防止大臣權重威脅皇權。后來權臣兼任兩職,確實曾使皇權受到影響。

(二)中央行政機構的演變

唐朝后期,正常行政機構、職官之外另設機構、派官掌管的現象已很普遍。宋朝開國,太祖用趙普為相時以及太宗時期都沒有做整齊劃一、較大幅度的調整。因而宋初制度很亂,例如,兵部之外有樞密院侵奪了兵部的職權,并升為中樞機構;唐朝吏部、兵部分別主管文武官員的銓選,此時另設審官東院管文銓,審官西院管武選;戶部尚書、侍郎職權,已由三司使(五代時并戶部、鹽鐵、度支為三司,其長官為三司使)取代,被稱為“計相”,其權位僅次于二府,在六部之上;禮部之外有禮儀院;刑部之外有審刑院。元豐改制,一律恢復唐朝前期制度,以《大唐六典》為準,權歸六部。除樞密院保留外,其他機構、職官一律廢除。從此,結束了唐末到宋初官制上的混亂狀態。

(三)臺諫制度的演變

宋朝的御史臺;分三院(臺院、殿院、察院),與唐相同。照例不除御史大夫,而以御史中丞為臺長。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御史大夫為加官,改制時取消此制。宋朝規定,宰相親戚和由宰相推薦任用的官吏不得為臺長,以避免宰相與臺長勾結為禍。實際上宰執仍能控制御史臺,并利用為工具以打擊政敵(宋朝習慣,御史中丞彈劾宰相,宰相必須辭職,由副相升任宰相,御史中丞則得以進身為執政)。

宋朝的諫官制度,元豐改制前沿襲唐制,左、右省雖有諫官存在(左、右諫議大夫,左、右司諫——由補缺改,左、右正言——由拾遺改),但“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諫凈”。另有“諫院”,命別官知諫院。元豐改制,廢諫院,恢復諫官職權,以左、右諫議大夫為諫長,仍隸左、右省。

門下省的給事中和中書省的中書舍人,地位比較重要。給事中正四品,品位在左諫議大夫(從四品)之上。分管門下后省,執行門下省的封駁權。中書舍人級別也比右諫議大夫高,分管中書后省,對皇帝任命官吏所下的“詞頭”,若認為不當,可以封還。因此在宋朝,侍中、中書令不置,門下傳郎、中書侍郎又為宰相或執政,給事中和中書舍人遂成為兩省的實際負責人。

(四)軍事制度的演變

宋朝軍事制度的特點之一是兵權由幾個機構分管,各部門權力分散,權力集中于皇帝。宋朝負責管理軍事有關事務的有四個部門。樞密院負責軍令、調動和高級軍官的任免;“三衙”統率禁軍;兵部負責后勤事務和管理地方的廂軍;吏部負責武官銓選(武選唐朝歸兵部管,宋朝元豐改制前由審官西院管,改制后權歸吏部)。

宋朝實行募兵制,士兵的來源有多種。其中一種,就是每逢有饑荒,從饑民中招募士兵,補本城。宋朝政府對從饑民中招募士兵的辦法很得意,說是“天下獷悍失職之徒,皆為良民之衛”,也就是說把社會上的可能反抗者變為鎮壓者,一舉兩得。宋朝還有個從后周時代遺留下來的傳統,就是從地方廂軍中選拔出強壯者充實到中央禁軍。這種作法被稱作“強干弱枝”,也是宋朝軍事制度的一個特點。

另外,宋太祖趙匡胤“懲藩鎮之弊,分遣禁旅戍守邊城,立更戍法,使(士兵)往來道路,以習勤苦,均勞逸。故將不得專其兵,兵不至于驕墮”⑶。這種辦法可收到“兵不知將,將不知兵”的效果,免去將官專權的威脅,但對作戰十分不利。神宗即位知其弊,才廢除了這種辦法⑷。

南宋初,允許將領募兵,于是有了岳家軍、韓家軍的出現。這觸犯了宋王朝的大忌諱,有成為私人武裝的危險。因而南宋有收回張俊、韓世忠、岳飛三大將兵權的舉動。岳飛有大功于國,卻被以“莫須有”的罪名而殺害。

“三衙”,即侍衛親軍殿前司、侍衛親軍馬軍司和侍衛親軍步軍司,是中央統率禁軍的三個機構。除殿前司單獨有最高級的軍事職官都點檢、副都檢點(后不置)外,各衙的長官是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和都虞候。禁軍分布在各地駐防。統率軍隊的率臣,有都總管、總管、副總管(初名部署,后避英宗諱改稱總管)等軍事職官。宋朝制度,軍事正印官,一律由文官兼任,武人只能充當副職。

廂軍的長官亦稱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但廂軍均是老弱,無戰斗力,兵士地位甚為低下,有如“給役”(只是一種“聽差”)。

南宋置御營司,自收三大將兵權后,諸軍皆冠以“御前”二字,其將領為都統制、統制、副統制和統領。

(五)地方官制的特點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準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稱“路”。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有監司和帥司。監司包括:“漕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憲司(即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為監察區。帥司,即安撫司(經略安撫司),長官為安撫使。安撫使照例兼任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事職官,同時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撫使下設有管軍的幕職官和管地方事務的曹掾官。安撫使兼禁軍首領又兼地方長官,權限較寬。為防止安撫使權力過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撫使要受路一級監司的監察,同時要受到下屬的“走馬承受”的監視,“走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匯報安撫使的情況。由于路一級的軍、政、財、監四權分散,無統轄各權的職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宋朝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而實廢,兩使下的幕職官、曹掾官與唐代不同,僅是閑差。

宋朝很重視總結前朝政制利弊,并加以改革和調整,以加強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收到一定的效果。但去掉一些舊隱患,又生長出一些新弊端,影響著宋王朝國力的發展。

二、優待士大夫的特殊制度

“重文輕武”是宋朝職官制度的一個顯著特點,優待士大夫的某些特殊制度更充分地體現了這一點。

(一)取得入仕資格的途徑

“入仕”(即開始作官)資格的取得,有三個主要途徑,即科舉(包括進士、諸科及武舉為常選)、制舉(特舉)和蔭補。

1.廣泛吸收士人的“特奏名”制度。

宋朝制度,禮部貢舉設進士及諸科。諸科包括九經、五經、開元禮、三史、三禮、三傳、學究、明經、明法等科。鄉貢,“諸州判官試進士,錄事參軍試諸科,不通經義,則別選官考核,而判官監之”。合格者“第其甲乙”,監官、試官署名其下,然后舉送。禮部試后有廷試(殿試)。禮部舉年份初無規定,英宗時“詔禮部三歲一貢舉”。宋朝科舉制度更加嚴密。宋太祖廢除“公薦”,以避免請托。“公薦”是唐代陋習,影響科舉的公正程度。宋朝加強了考試的管理:現任官應進士舉有鎖廳試,驗證身份和德行。應舉之人,要“什伍相保,不許有大逆人緦麻以上親,及諸不孝、不梯、隱匿工商異類、僧道歸俗之徒”⑸。試卷有彌封制度,糊名,使考官不知舉子姓名;有謄錄制度,將試卷重新抄寫一過,以免考官認得舉子筆跡,上下其手。考官與舉子有姻親、師生關系,有回避制度。宋太宗時,對達官子弟中禮部貢舉者要復試。

宋朝科舉等第最初只分甲乙,后來進士分三甲。考第之制分五等,上二等為一甲,賜進士及第;三等為二甲,賜進士出身;四、五等為三甲,賜同進士出身,中進士舉者才能稱“進士”。凡“及第即命以官”,不須經吏部試,此點與唐制不同。

宋朝有允許“附試”的“特奏名”制度。凡士人“貢于鄉而屢絀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遇皇帝“親策士則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故曰‘特奏名’”。例如咸平三年(1000年),親試陳堯咨等八百四十人,特奏名者九百余人,共一千七百余人⑹。

宋朝科舉考試,制度日趨嚴密,不受門第影響,較少請托,錄取名額又較多,向社會各階層士子開放,因而擴大了宋朝的統治基礎。

2.允許士人自薦的“制舉”制度。

“制舉”又稱制科,習稱大科或賢良。制科非常選,必待皇帝下詔才舉行。具體科目和舉罷時間均不固定,屢有變動。應試人的資格,初無限制,現任官員和一般士人均可應考,并準自薦。后限制逐漸增多,自薦改為要公卿推薦;布衣要經過地方官審查;御試前又加“閣試”(試場在秘閣,及格為“過閣”)。御試即殿試,內容要求更嚴(試策一道,三千字以上,當日完成),考試成績分五等,上二等向來不授人,第三等與進士科第一名相當。有官人均升轉或蒙拔擢。制科非常選,但它給士人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入仕機會。

3.照顧高級官吏子弟的蔭補制度。

宋朝對官吏子弟的照顧,另有蔭補制度,蔭補的范圍比前朝擴大。高級官吏,文臣自太師至開府儀同三司,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而且可以蔭及門客;武臣自樞密使至觀察使、通侍大夫,可蔭子、孫、期親、大功以下及異姓親。遇國家大禮,臣僚亦可蔭補。一般官吏可蔭及子孫,宰相、執政則可蔭“本宗、異姓、門客、醫人各一人”⑺。高級官吏致仕,“曾任宰相及現任三少、使相:(蔭)三人”⑻,曾任尚書、侍郎等官以上也可蔭一人。大臣病故,據所留遺表也可蔭補,“曾任宰相及見任三少、使相”⑼,可多至五人。由于官吏蔭補機會多,名額擴大,最高記錄曾達到同時蔭補子弟四千人,致使孤寒之士十年不得一任。宋朝優待大臣的這些作法,對鞏固統治階級隊伍固然有一定益處,但也是促成宋代官吏冗濫的原因之一。

(二)“職”,宋朝官僚士大夫的特殊職稱

元豐改制以前,一般官吏多有三個頭銜,即官、職和差遣。“官以寓祿秩、敘位著,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別為差遣以治內外之事。”⑽唐前期的職事官,到唐后期已變成官吏品階的標志,宋初沿襲了這種情況。官吏的實際職務,要看所分派的差遣。《宋史·職官志》講,“故仕人以登臺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迅速為榮滯;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勛、爵邑有無為輕重”⑾。例如真宗朝寇準曾為虞部郎中、樞密直學士,判吏部東銓。郎中是官,直學士是職,判吏部東銓是差遣,才是實際職責。元豐改制,定階官以寄祿(文散官有二十四階;武散官有五十二階。五品以上為大夫,六品以下為郎。凡進士、諸科及武舉等科舉出身者為有出身,此外為無出身),將知、判等差遣變為職事。

宋朝的職名甚多,分若干等級。就以“學士”名號來說,按其性質大致可以分為三類。

第一類學士為翰林學士、知制浩與翰林侍讀學士。

學士院,即翰林學士院。其職務為“掌制、誥、詔、令撰述之事”。其職官為翰林學士、知制誥。長官為“翰林學士承旨”。“承旨,不常置,以學士久次者為之。凡他官人院未除學士,謂之直院;學士俱缺,他官暫行院中文書,謂之權直。自國初至元豐官制行,百司事失其實,多所厘正,獨學士院承唐舊典不改”⑿宋朝有專門給皇帝講讀經文的經筵官,也稱講讀官。講讀官有翰林侍讀學士、侍講學士、侍讀、侍講。“元豐改制,廢除翰林侍讀、侍講學士不置,但以為兼官。然必侍從以上,乃得兼之,其秩卑資淺則為說書”⒀。程頤(北宋)、朱熹(南宋),均曾任崇政殿說書。

知制法,原為差遣,即起草詔令文書、是中書舍人的本職。唐代開元以后,設翰林學士加知制誥銜,負責起草“內命”詔令文書,稱“內制”;中書舍人只負責起草“外命”詔令文書,稱“外制”,于是有內外兩制,簡稱“兩制”。宋代翰林學士人院前須經考試合格始得任命,入院例加“知制法”銜。中書合人不帶“知制誥”銜,入學士院者免試。元豐改制前,宋朝政府中許多職務必須由兩制或兩制以上官員充任。因此,是否具有“兩制”資格遂成為文職官員升遷的重要依據。“知制誥”也演變成一種職名。

第二類學士為館。殿學士。

宋初沿襲唐制,設三館。三館長官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史館長官)與集賢院(殿)大學士為宰相兼職。元豐改制,昭文館、集賢院不置,史館并入秘書省,于是取消了宰相三館兼職的職名。秘閣,是三館藏書的皇家圖書館。館、院專任職官直館、直院稱“館職”,以他官兼任則稱“貼職”。內外職事官帶貼職,稱“帶職”,免去所帶職名則稱“落職”。元豐改制“罷直館、直院之名,獨以直秘閣為貼職”,而且不須考試。

宋朝最高級職名為觀文殿大學士、觀文殷學士,資政殿大學士、資政殿學士及端明殿學士。“學士之職,資望極峻,無吏守。無職掌,惟出入待從備顧問而已”。⒁觀文殿大學士須曾任宰相,觀文殿學士亦“非曾任執政者弗除”。⒂資政殿大學士、學士也是宰相、執政的榮譽職名。端明殿(后改延康殿)學士五代已有,元豐以后“以現執政為之”。⒃

第三類學士為閣學士。

宋朝有一種特殊的閣學士職名,簡稱“閣職”。有學士、直學士、待制和直閣四級。宋朝制度,每一位皇帝去世后,必敕建一閣,以奉藏先帝遺留的文物。例如龍圖閣,就奉藏著“太宗御書、御制文集及典籍、圖畫、寶瑞之物,及宗正寺所進書籍、世譜”。⒄其后,又建有天章閣、寶文閣、顯謨閣、徽猷閣、敷文閣及南宋的煥章、華文、寶謨、寶章、顯文等閣。

諸閣學士之外,尚有一樞密直學士(后改述古殿直學士),亦是貼職,其班位在龍圖閣直學士之上。

宋朝官員對職名很重視。入館閣者,必須是進士出身,“一經此職,遂為名流”。凡有職名的官員,可享有一些特殊待遇。實際上,授予館閣職稱是宋王朝籠絡士大夫的一種重要手段。

(三)請郡及宮觀祠祿官制度

宋朝對宰執等高級官吏有一種特殊優待辦法,就是“請郡”制度。宰相因任職過繁或與同僚政見抵觸,可以請求出任外藩,叫做“請郡”。如以節度使帶宰相原銜出任,為“使相”。

宮觀祠祿官,為宋朝特有的職官制度。宋朝皇帝崇尚道教,于京城內外建立許多宮觀。在京者為京詞,在外者為外祠。宋真宗命首相王旦充玉清昭應宮使,為宰相兼宮觀使的開始。隨后,外戚、宗室和宰執罷官留京師,多任宮觀官。疲老不任事而又未致仕的官員也多任此職。于是形成制度:凡大臣罷現任,令管理道教宮觀以示優禮,無職事,但借名“以食其祿”,稱為“祠祿”。先時,任宮觀使者員額絕少。熙寧時,王安石執政,為安排反對變法者,規定宮觀官不限名額,知州資序以上官即可派遣,并規定了任宮觀祠祿官按不同級別應得的俸給和任期⒅。

此制施行以來,員額不斷擴大。政和年間,祠祿官近百員。欽宗靖康元年曾下詔罷去一批宮觀官,渡江以后,宮觀不復置,只保留醴泉觀使、萬壽宮使及佑神觀使三種宮觀使。紹興時,士大夫流離失所,朝廷無官缺安置,于是許“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又有選入(幕職、州等低級文職官員的合稱)眾多,無官缺可補,也破格給予岳廟祠祿⒆。宋朝還有一種傳統,凡年六十以上(南宋為年及七十),不能理事的知州資序官員應自己陳請罷現任,為宮觀。非自陳而朝廷特差宮觀者,則屬于黜降;但吏部仍可按“自陳宮觀”處理,以示優禮。

對官僚士大夫的種種優待,其實質是什么?北宋名臣文彥博揭示得最清楚。他說:“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也。”⒇應當說,宋王朝的這些舉措,確實激勵了士大夫“以天下為己任”的報國之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注釋:

⑴⑽⑾《宋史》職官志一。

⑵⑿⒀⒁⒂⒃⒄《宋史》職官志二。

⑶⑷《宋史》兵志二。

⑸⑹《宋史》選舉志一。

⑺⑻⑼《宋史》職官志十。

⒅⒆《宋史》職官志十。

⒇《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二一。

宋代官職

宋國的干部從正一品到從九品,分為18個級別(本朝好像是25級)

l 正一品有如下官員:太師,太傅,太保,丞相,少師,少傅,少保,親王。

l 從一品主要是樞密使和郡王,還有太子太保等。

l 正二品的官有太尉和參知政事(就相當于宰相)

l 從二品是御史大夫,六部尚書和金吾衛上將軍以及節度使。

l 正三品是翰林學士,散騎常侍等

l 從三品有御史中丞,開封尹,上將軍,護軍,正議大夫、通奉大夫

l 通議大夫,給事中,中書舍人,太常卿,宗正卿,秘書監,諸衛大將軍,殿前副都指揮使,承宣使,開國伯,上輕車都尉,為正四品。

l 太中大夫,保和殿、龍圖、天章、寶文、顯謨、徽猷、敷文閣侍制,左、右諫議大夫,權六曹侍郎七寺卿,國子祭酒,少府、將作監,諸衛將軍、輕車都尉,為從四品。

l 中大夫,馬、步軍都指揮使,副都指揮使,觀察使,通侍、正侍、宣正、履正、協忠、中侍大夫,開國子,上騎都尉,為正五品。

l 中奉、中散大夫,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內客省使,延福宮使,景福殿使,太子左、右庶子,樞密都承旨,中亮、中衛、翊衛、親衛大夫,殿前馬、步軍都虞候,防御使,捧日、天武、龍神衛四廂都指揮使,團練使,諸州刺史,駙馬都尉,開國男,騎都尉,為從五品。

l 朝議、奉直大夫,集英殿修撰,七寺少卿,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尚書左、右司郎中,國子司業,軍器監,都水使者,太子少詹事、左右諭德,入內內侍省、內侍省都知副都知,宣慶、宣政、昭宣使,拱衛、左武、右武大夫,入內內侍省、內侍省押班,樞密承旨、副承旨,驍騎尉,為正六品。

l 朝請、朝散、朝奉大夫,起居郎,起居舍人,侍御史,尚書省左、右司員外郎,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右文殿、秘閣修撰,開封少尹,尚書諸司郎中,開封府判官、推官,少府、將作、軍器少監,和安、成和、成安大夫,陵臺令,飛騎尉,為從六品。

l 朝請、朝散、朝奉郎,殿中侍御史,左、右司諫,尚書諸司員外郎,侍講,直龍圖、天章、寶文閣,開封府司錄參軍事,樞密副承旨,樞密院諸房副承旨,武功至武翼大夫,成全、平和、保安大夫,翰林良醫,太子侍讀、侍講,兩赤縣令,云騎尉,為正七品。

l 承議郎,左、右正言,符寶郎,監察御史,直顯謨徽猷、敷文閣,太常、宗正、秘書丞,大理正,著作郎,崇政殿說書,內符寶郎,正侍至右武郎,武功至武翼郎,和安至保安郎,翰林醫官,合門宣贊舍人,太子中舍人、舍人、諸率府率,親王府翊善、贊讀、直講,判太醫局令,翰林醫效、醫痊,武騎尉,為從七品。

l 奉議、通直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樞密院計議官、編修官,敕令所刪定官,直秘閣,著作佐郎,國子監丞,諸王宮大小學教授,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訓武、修武郎,內常侍,開封府諸曹參軍事、軍巡使、判官,京府判官,亦畿縣令,兩赤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令,太史局五官正,中書、門下省錄事,尚書省都事,為正八品。

l 宣教、宣議郎,御史臺檢法官、主簿,少府、將作、軍器、都水監丞,寺、監主簿,秘書省校書郎、正字,太常寺奉禮郎、太祝,太學、武學、律學博士,主管太醫局,合門祗候,樞密院逐房副承旨,東、西頭供奉官,從義、秉義郎,太子諸率府副率,親王府記室,節度、觀察、防御、團練、軍事、監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京府、節度、觀察、防御、團練、軍事推官,諸州簽判,節鎮、上中下州錄事參軍,京府諸曹參軍事、軍巡判官,承直、儒林、文林、從事、從政、修職郎,京畿縣丞,三京赤縣、畿縣丞,諸州上中下縣令、丞,兩赤縣主簿,尉,諸府諸曹,節鎮、上州諸司參軍事,節度副使、行軍司馬,防御、團練副使,太史局丞、直長、靈臺郎、保章正,翰林醫愈、醫證、醫診、醫候,三省樞密院主事,守闕主事、令史、書令史,為從八品。

l 承事、承奉郎,殿頭高品,郊社、籍田、太官令,國子太學正、錄,武學諭,律學正,太醫局丞,忠訓、忠翊、成忠、保義郎,挈壺正,京畿縣主簿、尉,三京赤縣主簿、尉,諸州別駕、長史、司馬,樞密院守闕書令史,為正九品。

l 承務郎,高班,黃門內品,承節、承信、迪功郎,中、下州諸司參軍,諸州上中下縣主簿、尉,城砦、馬監主簿,諸州司士、文學、助教,翰林醫學,為從九品。
地方官制的特點

宋朝的地方行政區劃,基本上是兩級制,即府、州、軍、監為一級,縣為一級。

宋朝的地方官均以中央官吏派出任“知XX事”,高級官吏則稱“判XX事”。以州為標準單位,多稱“知X州軍州事”。知州照例兼廂軍正印職。除知州外,每州設“通判”一人,其地位類似隋朝通守。州一級發出文件,必須通判簽署,才能生效。目的就是要牽掣一下知州的權力。

縣一級的官吏,主要有知縣、縣丞、主簿和縣尉。知縣由中央派出的官吏擔任,也是一種差遣。

府州軍監以上的大區稱“路”。路一級的機構和職官,有監司和帥司。監司包括:“漕司(即轉運司,長官稱轉運使),負責一路的財賦和監察;憲司(即提點刑獄司,長官稱提點刑獄公事),負責一路刑獄;倉司(即提舉常平司,長官稱提舉常平公事)負責一路的倉儲。憲司和倉司也有監察責任,因而路一級可視為監察區。帥司,即安撫司(經略安撫司),長官為安撫使。安撫使照例兼任禁軍軍區的馬步軍都總管等軍事職官,同時兼任某州、某府的地方官知州或知府。因此,安撫使下設有管軍的幕職官和管地方事務的曹掾官。安撫使兼禁軍首領又兼地方長官,權限較寬。為防止安撫使權力過重造成危害,因而安撫使要受路一級監司的監察,同時要受到下屬的“走馬承受”的監視,“走馬承受”可直接向朝廷匯報安撫使的情況。由于路一級的軍、政、財、監四權分散,無統轄各權的職官,因而宋朝地方行政區劃和官員始終沒有正式形成三級制。

宋朝的節度使、觀察使,名存而實廢,兩使下的幕職官、曹掾官與唐代不同,僅是閑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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