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寡婦門前宰相多 北宋代兩位宰相爭娶寡婦事件

網絡 2023-06-18 06:37:21

宋真宗咸平五年(1002年)十月的時候,朝中發生了一件挺大的事情:兩位宰相雙雙被降職,向敏中罷為戶部侍郎,張齊賢則責授太常卿、分司西京洛陽。說起緣由,實在有點不光彩,竟是因為這兩位堂堂宰相爭娶一位寡婦而起。

這位寡婦,是左領軍衛將軍薛惟吉的遺孀柴氏。薛惟吉之父是宋太祖時期的宰相薛居正,薛居正還是我們現在看到的二十四史中《舊五代史》的主編。

這位才子娶了個“妒悍”的妻子,沒給他生兒子,也不準他接近婢妾,結果只得收養惟吉為假子。薛居正對惟吉十分溺愛,使得惟吉變成了一個整天跟問題少年們混在一起摔跤踢球、縱酒玩樂的不肖子弟。

薛居正死后,宋太宗親自吊唁,特意問:“不肖子安在,頗改行否?恐不能負荷先業,奈何!”薛惟吉在旁邊“懼赧不敢起”,由此改過自新,“能折節下士,輕財好施,所至有能聲”。但他跟父親一樣,御家無法,結果死后家里便鬧出沸沸揚揚的“寡婦門”事件來。

柴氏是薛惟吉的后妻,年紀輕輕做了寡婦,又沒有兒子,而且平時就跟薛惟吉的兩個兒子薛安上、薛安民不和,她就想改嫁。柴氏擇定的人選是當時著名的大肚宰相張齊賢,這位相爺“體質豐大,飲食過人”,特別喜歡吃肥豬肉,每頓都要吃好幾斤。

他跟柴氏暗中商定婚約,還派人派車來接她。這一來薛安上不干了,一狀告到開封府,說后母要卷走祖父、父親兩代累積的大筆家產。開封府一聽涉案的包括宰相,不敢自作主張,趕緊匯報宋真宗。宋真宗不愿把事情鬧大,就派有關部門悄悄審問柴氏,哪知柴氏的說法與薛安上的狀詞大相徑庭。不得已,真宗只好把這事下發御史臺審理。

戲劇性的一幕發生了:柴氏拋頭露面,擊登聞鼓反告一狀,告另一位宰相向敏中花低價買下薛家舊宅,又曾向自己求婚,自己沒答應,向宰相惱羞成怒,遂指使薛安上誣告自己。此前因為薛安上兄弟素來不成器,真宗曾下詔不許他們賣掉父祖的產業。

既然向敏中卷了進來,真宗只得質問他。向敏中承認確實花了錢500萬買薛氏宅第,最近確實也遭遇喪妻,但并沒有再婚的想法,更沒有向柴氏求婚。向敏中買薛氏舊宅,顯然屬于違詔,但真宗想息事寧人,不打算深究。哪知柴氏不肯罷休,又擊鼓提出訴訟,于是此案再度由御史臺審理。

這一問不要緊,案情變得越來越復雜。鹽鐵使王嗣宗一向跟向敏中不和,這時也跳出來揭發,說向敏中最近議娶已故駙馬都尉王承衍的妹妹,“密約已定而未納采”。真宗詢問王氏,得知確有此事,就對向敏中很不滿,把他找來當面批評,說他不誠實,明明私下里緊鑼密鼓地安排再婚的事,居然騙皇帝說沒有這種想法-在真宗想來,向敏中說他并沒有向柴氏求婚,這說法恐怕也靠不住。

但另一方面,張齊賢也并沒有打成如意算盤,御史臺調查發現,柴氏的狀詞原來是張齊賢之子、時任太子中舍的張宗誨教她寫的,張齊賢顯然脫不了干系。進一步審問柴氏的心腹仆人,還發現她埋藏了金貝財寶約兩萬緡(一緡即一貫)。

不久,經真宗親自過問,審理結果出來了:向敏中罷為戶部侍郎,出知永興軍;張齊賢責授太常卿,分司西京;張宗誨被貶為海州別駕;薛安上因為違詔賣房宅,被判笞刑,賣掉的房宅讓他們贖了回去,還吩咐御史臺、開封府以后隨時監督。對宰相的處理意見須以真宗的名義出一份制書,偏巧起草制書的翰林院學士宋白跟向敏中也有點舊怨-他曾跟向敏中借十錠銀子,而向敏中沒借。

于是,宋白起草的制書下筆就很嚴厲,有“對朕食言,為臣自昧”之語,向敏中“讀制泣下”。至于柴氏,自然也沒辦法如愿嫁給張齊賢。她還被罰款銅八斤,并且贖回薛氏舊宅的錢就是用她埋藏的那些金貝,可謂“賠了丈夫又折金”。不知道柴氏究竟還有別的什么優點打動了兩位宰相,但很顯然,他們爭著娶她,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因為她有錢。理學家程頤就毫不客氣地說,兩位宰相爭娶一妻,無非“為其有十萬囊橐故也”。

說明:這位寡婦柴氏究竟多有錢呢?從延伸閱讀文章中考證可知:熙寧五年(1072年),出賣京師(汴梁,今開封)等地官方淤田(經過灌淤改造的良田),第一等的赤淤地每畝3貫至2貫500文;開封房屋租賃比之相當貴,超過外郡,天禧元年店宅務租賃價為每間每天平均164文,每月4貫491文。以上以土地價和房屋租賃為參照物,可知僅柴氏埋藏的2萬貫“私房錢”就足以購買6666畝良田了。

延伸閱讀:宋代物價考察 作者:程民生 原載《漆俠先生紀念文集》

有商品就有價格。商品在市場上交易的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它反映著供需關系狀況,可視為社會經濟的晴雨表。研究宋代物價,有利于了解宋代商品化程度,商品生產和消費狀況,有利于了解社會經濟和社會生活以及不同階層的家庭生活水平。由于過去的研究偏重于客觀考察①,本文則側重于考證具體商品的具體價格,也為其他斷代史研究提供了物價對比的參照。

物價有著明顯的時間性和空間性特征,同一商品在不同時間,不同地點差距很大,必須根據史料對此予以正確的反映。同時也要排除極端情況的干擾,例如戰爭、災荒等特殊時期和個別特殊地點的某些物價,就不具備普遍的意義。宋代商品幾乎無所不包,難以一一列舉,只能就主要商品和勞動力價格做一考察。宋人混用的貫、千、緡等量詞,本文在論述中統一為貫。

一、土地

宋代所有商品中,土地恐怕是最主要的大宗商品。受自然條件限制,土地的肥沃與否,水利設施及地理位置的便利與否,直接決定著其價格。同時,當地人口密度、階級關系等社會因素也起著重要作用。

北方地區土地價格史料不多。京西路鞏縣因建造永定陵占地48頃,宋仁宗天圣元年(1023年),估價錢70萬即700貫,每畝平均388文。熙寧五年(1072年),出賣京師等地的官方淤田,分為兩等4級:第一等的赤淤地每畝3貫至2貫500文,第二等的花淤地每畝2貫500文至2貫。淤田是經過灌淤改造的良田,此價可視為當地良田之價。河東絳州正平縣的南董村,每畝地價原值2至3貫,經過熙寧時的灌淤改良,增產4倍,地價也一躍增長3倍,每畝達到6至9貫。這是目前知道的北方地價確切數字中的最高價。治平末年,陜西中上等良田每畝不超過2貫。同州沙苑擁有官牧地9000頃,其中良田約6000頃,大觀元年(1107年),“以今陜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值五百余貫。”每畝5貫余,比治平年間地價大大提高。至于偏遠地區,土曠人稀,地價十分低廉。如宋神宗時陜西慶州沿邊土地,“一頃才十貫余,宜其不好。”每畝僅值100余文。邊遠地區除了地理位置不佳、土質貧瘠等因素外,還應考慮到當地的生產方式不同。陜西沿邊土地多為少數民族所有,而“蕃部賤土貴貨。”地價低賤,是多種因素造成的,不可與內地相提并論。

湖北地價有南宋營田的資料。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湖北路安撫使曾逮言“營田不可出賣,利害尤明。蓋一頃歲入谷八十余碩,若出賣價錢止五十緡。”每畝平均500文。營田多屬無主荒田或拋荒田,土質自然不如農家多年墾種的私田。但湖北路“農作稍惰,多曠土”,其他地價也不會太高。此價可視為中下等土地價格。

江南東西兩路,“除平野上腴之外,水田多潦,山田多旱,畝直不過一二千

。”這是宋理宗紹定年間的中下等土地價格,而此類土地占當地墾田的多數。紹興三十年(1160年),江西吉州出賣官田3650余頃,計值138萬余緡,“內已有人承佃一千三百七十頃,計值三十一萬緡”,“無人承佃荒田、山林、陂澤二千三百四十一頃,計直六十萬余緡。”經江西路提點刑獄公事黃應聲復核,認為已承佃的土地價格原來的估價過高,“乞減價值三分”,無人承佃的荒田價格“乞別行估定。”所言已承佃和無人承佃的土地數字相加為3711頃,與其總數3650余頃不合,三個數字,當有傳抄刊刻之誤。以其原總頃數和原定價格計,每畝為3貫780余文,其中已承佃的土地價格為每畝2貫260余文,無人承佃的土地價格為2貫560余文,居然高于前者,顯然有誤不可信。重新估定的價格是將已承佃的1370頃原估31萬貫減去百分之三十,即217000貫,則每畝1貫580余文。此數與前引史料所言的“每直不過一二千”正相吻合,仍屬中下等土地的價格。至于膏腴之地,有江東江寧府的圍田為例。紹定年間,江寧府溧陽縣令陸子通曾強制將福賢鄉圍田6000余畝獻給時相史彌遠,史彌遠“以十千一畝酬之”。但陸子通卻以“一千一畝”的價格支付田主,結果引起軒然大波。所言圍田價格為每畝10貫,但以史彌遠之奸,當會以低于市價的價格支付所掠奪的圍田,所以其價應當在10貫以上。

福建有福州官莊的地價史料。宋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福州要出賣官莊熟田1375頃84畝,共估價35萬貫,每畝平均2貫544文。其中7縣的官田土質“中下相半”,5縣的官田“田色低下”,所以其價是以下等土地為主的中下等土地的平均價格。與江南東西路的同類地價相比,高出60%左右,原因在于福建地狹人稠,“畝直浸貴”。

再看四川地區。宋孝宗淳熙元年(1174年),成都的金繩禪院收到布施田地三宗:“鄧景亨者施十四畝有奇,直一百四十萬錢;成都李元有施二十六畝,直一百八十萬錢,潼川僧日道方施二十畝,直四十萬錢。”每畝價格依次為近100貫、69貫200文、20貫。四川尤其是成都府路“地狹而腴,民勤耕作,無寸之曠”,地價之高,勢在必然。但每畝高達100貫,難以置信。四川地區是鐵錢行使區,此價應是鐵錢的價格。紹定年間,成都府路官員徐朗離任前,曾“盡捐公錢七千余緡,市田一百六十畝以稟成都之府學。”每畝4貫375文。這一價格比較正常,當屬銅錢價格。

宋代地價資料集中在兩浙路。宋哲宗元祐六年(1091年),知杭州蘇軾言:“體問民田之良者,不過畝二千”,良田畝值2貫。南宋紹定年間,有人以“二百萬易沃壤為畝二十有五。”每畝80貫,增長約40倍(可能是會子價)。平江府地價有4例:嘉泰四年(1204年),州學用錢1908貫505文(99陌)買到長洲縣田136畝3角14步,每畝約14貫;另用錢1063貫375文(99陌),買到長洲縣田86畝56角8步4厘,每畝約12貫200余文。端平年間,常熟縣“撥到官錢共二萬二千三百貫文官會,約可買田八百余畝。”每畝約官會27貫。數年后的嘉熙元年(1237年),有人以緡錢8500貫,買田520畝,每畝16貫300余文。建康府2例: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府學以秦檜所贈錢1萬貫,買田1890畝,每畝5貫300文;淳祐十一年(1251年),為立義莊,用錢52萬貫買到湖田7278畝3角28步⑾,每畝68貫余,價格奇高,乃是因為湖田實屬旱澇保收的肥沃之地。明州(慶元府)有5例:宋仁宗時,王安石言鄞縣“百畝之直,為錢百千,其尤良者,乃直二百千而已”⑿。每畝1至2貫。南宋嘉定七年(1214年),同樣是鄞縣,“每畝常熟價直三十二貫官會。”開慶元年(1259年)有以下地產交易額:23畝2角49步,價錢60貫足,每畝約2貫600余文;8畝2角37步,價錢30貫(98陌,錢會各半),每畝約3貫700余文。宋孝宗時,定海縣大部分地區的地價,每畝約20至30貫⒁。秀州有2例:宋仁

宗嘉祐七年(1062年),秀州松陽涇有塊719畝余的土地,因爭訟連年不決,官府決定沒收,以600貫的價格賣給湖州州學,每畝834文。南宋紹熙四年(1193年),秀州出賣一片柴蕩,官方估價每畝700文,但“貪民挾多貲,志于必得,增畝錢三千三百一十有一。”競價的結果使地價增長4倍多。官方所估價格肯定偏低,但最終的成交價每畝3貫300余文似乎也超出了實際價值。在紹興府,有紹興十二年(1142年)的地價,當時為一皇后買攢宮禁地,每畝3貫500余文足陌。常州無錫縣的省田,隆興元年(1163年),每畝2貫。淳熙十三年(1186年),湖州一陳姓人家施舍1000貫所買的100畝土地,每畝10貫。

依據上述史料,可知北方地區地價最高者約9貫(絳州),最低者僅100余文(慶州)。北宋中期中上等土地價格在2貫左右。南方各地在北宋時,地價最高為2貫540文(福州),最低為500文(湖北),北宋中期中上等地價在1至2貫之間,與北方相差不多。南方地區地價資料主要集中在南宋時期,除四川地區可能是鐵錢外,最高為80貫(臨安府),最低為834文(秀州)。南方地區南宋時的地價無法與北方時的北方地區地價相比,尤其是兩浙路。葉適曾指出:“夫吳越之地,自錢氏時獨不被兵,又以四十年都邑之盛,四方流徙盡集于千里之內,而衣冠貴人不知其幾族,故以十五州之眾當今天下之半。計其地不足以居其半,而米粟布帛之值三倍于舊,雞豚菜菇、樵薪之鬻五倍于舊,田宅之值十倍于舊,其便利上腴爭取而不置者數十百倍于舊”。前文所述杭州地價南宋時猛增約40倍,證明葉適之言是有根據的,因為人口劇增,物價上漲,兼并激烈。

二、房屋

關于房屋的價格,本文所涉一為造價,二為賃價。

房屋的造價,因類型不同差異很大。有關北宋的幾例,全是營房。宋仁宗康定元年(1040年),臣僚言:“陜西、河北營房大率覆以茨苫,關右產林木,計一舍費五、七千。”陜西營房為木質結構,每舍(間)造價大約6貫左右。元祐八年(1093),河北定州修蓋營房,河北第一將所轄禁軍4117間,造價17609貫680文省;合13559貫余足陌,每間約3貫290文足;河北第二將為3720間,造價15005貫81文省,合11553貫900文足,每間約3貫100余文足;振武第四十五指揮118間,“并合添井眼”,造價558貫167文省,合429貫700余文,每間3貫600余文足。平均每問3貫余。紹圣初,蘇軾估計若官方為廣東惠州的駐軍建造營房,“每間可用三貫省錢”。所言房屋為瓦房,每間3貫省陌,合2貫310文足陌,造價不及陜西一半并低于河北。

南宋時兩浙等地營房造價較高。紹興二十八年(1158年)平江府建造瓦屋營房,“每問支錢一十貫文”;乾道六年(1170年),兩浙營房“每間估計材植、磚瓦、蘆竹、蔑、石灰等價錢一十八貫二百九十文省”,折足陌為14貫83文.;開禧二年(1206年),江西隆興府“合造屋一千五百八十六間,合約人工、物料錢二萬五十余緡,米七百余石。”每間約合錢12貫600余文、米0.44石。不同時期的3地營房,造價差距不大,每間在10至14貫之間。

廟宇、學舍的規模、質量與簡陋、狹小的營房不可相提并論,造價頗高。宋神宗時成都重建江瀆廟,“凡為屋百六十有九楹,用錢七百二十萬有奇。”每楹42貫600余文。隆興元年(1163年),雅州人為死于成都府路提點刑獄任上的馮時行建廟,“斥七十萬緡縛屋二十五楹,中為堂,塑侯(馮時行)像,挾以兩廡”,每楹競高達2800緡,斷不可信。所言“七十萬緡”后為“七十萬錢”。如此則每楹約合28緡。另外還有一種可能,即此數為鐵錢數。宋孝宗時,成都府學增建學舍,“新為屋二十八楹,分為四舍,疏為四十八窗……總其費為錢一萬九千緡有奇。”每楹約678貫余,若以每窗為一間計,每間約395貫余。此數也有可能是鐵錢數。

宋代大部分地區的建筑材料是磚瓦,其價也值得一考。據黃榦言:“一萬三千磚瓦,所值十七千”,平均每塊磚瓦為13文。淳熙年間,成都修筑磚街,“以丈計者三千三百有六十,用甓二百余萬,為錢二千萬。”甓即磚,每塊平均10文,考慮到其費用可能包括人工費,每塊磚當不足10文。鋪地之磚價格應比較低廉。

每座宅第之費,因大小、豪華程度不同,價格差別很大。如宋徽宗時張根指出:“人臣賜第,一第無慮數十萬緡,稍增雄麗,非百萬不可。”所指為京師開封的豪華宅第。宋真宗時,胡旦在杭州欲向知州借2000貫“創立鑒湖別墅”。南宋初,有人委托兩浙婺州知州以2000貫“為起宅”。在地方州縣,2000貫造價的宅第應是上等規模。而普通百姓的宅院,參考南宋兩浙營房每間10余貫的造價,大約在60貫左右。

再看房屋的租賃價。蘇軾言,廣東惠州的士兵半數沒有營房,“只在民間賃屋散住,每月出賃房錢百五十至三百。”每間每月150至300文。在河北開德府(濮州)等地的城市中,政和年間,地段好的房屋每間賃錢100至200文足,地段差的“后街小巷閑慢房屋”,每間賃錢只有3至5文(未言是月價還是日價,似應為月價)⑩。熙寧五年(1072年),日本僧人成尋一行在鄭州住宿一夜,店錢每人8文,隨行士兵住的房間差些,每人5文⑾。開封賃價相當貴。天禧元年店宅務有出賃房屋23300間,每年收賃錢140090貫,每間每天平均164文,每月4貫491文;熙寧十年,店宅務的破損房屋1192間,每年約收錢202貫527文足,平均每天每間約170文足,每月每間約5貫97文足。破損房屋賃價已高出天禧元年的價格,可見賃價上漲。元祐二年(1087)胡宗愈任御史中丞時,租賃開封的一位三班奉職之第居住,每月賃值18貫。南宋紹興九年(1139年),江西路江州州學前有岳飛所建造的房屋38間,“每日收賃屋錢一貫四百三十文。”每間每天平均37文,每月以30天計為1貫128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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