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tong)場[Contract-concluding place]
北宋末至南宋置于產茶州軍的(de)買賣茶(cha)(cha)場(chang)。始于政和二年(1112)。建炎二年(1128),成都府路轉運(yun)判官趙(zhao)開(kai)規定合同(tong)場(chang)內設茶(cha)(cha)市,由茶(cha)(cha)商與園戶進場(chang)交易。合同(tong)場(chang)與都茶(cha)(cha)場(chang)一(yi)起共同(tong)構成了官府控制(zhi)下有限商銷茶(cha)(cha)法。這一(yi)體制(zhi)從1112~1279年(南(nan)宋亡)共運(yun)行(xing)了一(yi)百(bai)六十余年。參見“合同(tong)場(chang)法”。
(本文來源:中國茶葉大辭典)1.基地管理目標
有機茶示范基地的管理目的在于推廣和普及有機茶的生產和管理經驗,增加消費者對有機茶的認識和了解,促進有機茶產業的發展。同時,也要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生態平衡,實現可持續發展。
2.基地管理機構
有機茶示范基地設立管理機構,由管理人員負責具體的管理工作。管理機構應當包括基地負責人和相關技術人員,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或邀請顧問團隊提供技術支持。
3.基地管理職責
(1)制定基地管理規劃和經營計劃,逐年制定目標和計劃,并進行實施和監督。
(2)組織開展有機茶的生產和管理,保證有機茶的質量和安全達標。
(3)開展培訓和交流活動,提高技術人員和茶農的專業水平,加強與其他有機茶示范基地的交流合作。
(4)監督和管理基地內茶園的植保和施肥等管理活動,確保有機生產。
(5)管理和維護基地設施設備,如灌溉系統、車輛等。
(6)負責基地內的安全管理和環境保護,并確保符合有機農業生產標準。
(7)協助主管部門進行茶葉質量監管。
4.基地管理制度
(1)遵守國家相關法規和政策,確保有機茶示范基地的合法經營和管理。
(2)建立健全決策和執行機制,明確職責分工和管理層級,確保管理工作高效有序進行。
(3)制定有機茶生產管理規范,加強基地內的生產和管理過程的監督和管理。
(4)加強數據管理,建立作物生長數據臺賬、財務數據臺賬和其他重要信息數據臺賬等。
(5)加強基地內的文化建設,培育和弘揚有機茶生產文化,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榮譽感。
(6)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安全檢查、防火實踐并進行必要的應急演習。
5.基地管理評估與獎勵
(1)定期開展基地管理評估,要求基地按照要求落實管理制度,完成年度目標和計劃。
(2)根據基地管理成效,授予“優秀茶農”“優秀管理人員”“優秀茶園”等獎項,并授予相應的榮譽證書和獎金。
(3)對管理不規范或管理無法達標,影響有機茶示范基地形象和信譽的人員或企業,應當予以警告、罰款、曝光等處罰措施。對嚴重違規或其他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6.基地管理制度的改進和完善
(1)基地管理制度應當適應市場需求和行業發展變化,不斷完善和發展。
(2)開展管理規劃和經營計劃的評估和調整,及時糾正不足和弱點。
(3)加強有機茶示范基地之間的(de)交流(liu)和(he)合作,互相借(jie)鑒經驗(yan),推進(jin)有機茶產業的(de)共(gong)同(tong)發展。
茶葉,在唐以前并無稅制,中唐時期,隨著茶葉生產發展,茶農一獲利,統治階級賴以自下而上的各種法律、稅賦、機構就隨之而來,并成為統治階級巧取豪奪、壓迫和剝削茶農,限制茶葉生產發展,掠奪和獨攬茶利的一種手段。
一、茶稅與茶法
我國茶之征稅,始于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安史之亂以后,唐朝中央國庫拮據,政府以籌措常平倉本錢為借口,“詔征天下茶稅,十取其一”,征稅以后,發現稅額十分顯著,以后就將這一臨時措施改為“定制”,與鹽、鐵并列為主要稅種之一,并相繼設立“鹽茶道”、“鹽鐵使”等官職,據新舊《唐書》記載,茶于中唐立稅以后,稅額并不因國庫收支的好轉而有所減免,反倒根據茶葉生產和貿易的發展而不斷增加。到公元804年,茶稅每年增加到四十萬緡。武宗會昌年間(841-846年),除正稅以外,又增加一種“過境稅”,叫“塌地錢”,至宣宗大中六年(852)更通過當時鹽鐵轉運使裴休制訂了“茶法”12條,嚴禁私販,使茶稅斤兩不漏。據《新唐書·食貨志》記載,裴休的稅茶法主要內容是:
1、茶商販送茶葉沿途驛站只收住房費和堆棧費,而不收稅金。
2、茶葉不準走私,凡走私三次均在100斤以上和聚眾長途販私,皆處死。
3、茶農(園戶)私賣茶葉100斤以上處杖刑,三次即充軍。
4、各州縣如有私砍茶樹,破壞茶業者當地官員要以“縱私鹽法”論罪。
5、瀘州、壽州、淮南一帶稅額追加50%。
我國茶葉專賣制度和稅法,發展到宋代,更為嚴厲,并成為發展茶葉生產一大障礙,曾誘發多次茶農起義。據文獻記載,宋朝的茶稅法,先后改革多次,即所謂“三稅法”、“四稅法”、“貼射法”、“見錢法”等。這些改革,換湯不換藥,都是堅持國家專賣。后又經元、明、清,改“榷茶制”為“茶引制”,直到清咸豐以后,由于當時國際國內茶葉貿易都有了很大發展,才將“茶引制”改為征收厘金稅,民間逐步恢復自由經營。所以,茶葉專賣的稅制和法律在中國歷史上歷經千年之久,得利的是政府,而吃虧者總是百姓。 所謂榷茶,即茶的專營專賣。這一政策始于中唐時期,文宗太和九年(835)當時任宰相之王涯奏請榷茶,自兼榷茶使,令民間茶樹全部移植于官辦茶場,衽統制統銷,同時將民間存茶,一律燒毀。此一法令剛一頒布,立即遭到全國人民的反對,王涯十月頒令行榷,十一月就為宦官仇士良在“甘露之變”中所殺。令孤楚繼任“榷茶使”,吸取王涯的教訓,即停止榷茶,恢復稅制。所以,唐代實行榷茶歷史不到兩個月,真正厲行“榷茶制”的,是從北宋初期開始,首先在東南茶區沿長江設立八個“榨貨務”(官府的賣茶站),產茶區設立十三個山場,專職茶葉收購,園戶(茶農)除向官府交納“折稅茶”以抵賦稅以外,余茶均全部賣給山場,嚴禁私買私賣。
到了北宋末期“榷茶制”改為“茶引制”。這時官府不直接買賣茶葉,而是由茶商先到“榷貨務”交納“茶引稅”(茶葉專賣稅),購買“茶引”,憑引到園戶處購買定量茶葉,再送到當地官辦“合同場”查驗,并加封印后,茶商才能按規定數量、時間、地點出售。“茶引”分“長引”和“短引”兩種,“長引”準許銷往外地限期一年,“短引”則只能在本地銷售,有效期為三個月。這種“茶引制”,使茶葉專賣制度更加完善、嚴密,一直沿用到清乾隆年間,才改“茶引制”為官商合營的“引岸制”。“引岸制”的引,為茶引,“岸”是口岸,指定的銷售或易貨地點。“引岸制”即為凡商人經營各類茶葉均須納稅請領茶引,并按茶引定額在劃定范圍內采購茶葉。賣茶也要在指定的地點(口岸)銷售和易貨,不準任意銷往其他地區。“引岸制”的特點是根據各茶區的產量、品種和銷區的銷量品種,實行產銷對口貿易。這樣有利于對不同茶類生產、加工實行宏觀調控,做到以銷定產。 所謂貢茶,即產茶地向皇室進貢專用茶。向朝庭貢奉各種鄉奇特產,是封建社會早有的定俗。晉人常璩在《華陽國志·巴志》中即有關于中國最早貢茶的記載,公元前11世紀,周武王伐紂、西南巴、蜀等國向武王進貢鹽、鐵、茶、蜜的史實。
到了隋代,煬帝楊廣在江都(江蘇揚州)得了頭痛病,浙江天臺山智藏和尚聞之,攜天臺茶專程去揚州為隋煬帝治病,得茶而治之后。煬帝大喜,遂令全國大行茶事,推動了隋代王公貴族飲茶之風大興。
初唐時,各地繼續以名茶作貢品,其中不乏貪圖名位、阿諛奉承之人為了個人升遷而向皇上納貢。但隨著皇室飲茶范圍擴大,貢茶數量遠不能滿足要求,于是官營督造專門從事貢茶生產的“貢茶院”,首先在浙江長興和江蘇宜興出現。據《長興縣志》記載,顧渚貢茶院建于唐代宗大歷五年(770)直至明洪武八年(1375),興盛期長達600年,其間役工3萬人,工匠千余人,制茶工場30間,烘培工場百余所,產茶萬斤,專供皇室王公權貴享用。
唐代詩人,曾做過湖州刺史的袁高(727-786)《培貢顧渚茶》的長詩生動地描繪了當時生產貢茶龐大的規模和茶農的艱辛。詩曰“……動生千金費,日使萬民貧。我來顧渚源,得與茶事親,甿輟耕農耒,采掇實苦辛。……陰嶺芽未吐,使者牒已頻,心爭造化功,走挺麋鹿均,選納無晝夜,搗聲昏繼晨。”
到了宋代,飲茶風俗相當普及,“茶宴”、“斗茶”大行其道,尤其宋徽宗趙佶,愛茶至深,親撰《大觀茶論》,皇帝嗜茶,必有宦臣投其所好。因此,宋代貢茶較之唐代有過之而無不及,除保留顧渚紫筍貢茶院以外,又在福建建安(今福建建甌縣)設立規模更大的貢茶院。據宋子安寫的《東溪試茶錄》(1064年前后)記載“舊記建安郡官焙三十有八,自南唐歲率六縣民采造,大為民間所苦……至道年(995-997年)中,始分游坑、臨江、汾常、西蒙洲、西小豐、大熟六焙。錄南劍,又免五縣茶民,專以建安一縣民力裁足之。……慶歷中,取蘇口、曾坑、石坑、重院屬北苑焉。”
除此以外,宋代相繼還在江西、四川、江蘇、浙江設御茶園和貢院院,生產極其費工費時之“龍團鳳餅”供朝庭享用,每年花去大量民脂民膏。
明清時期,貢茶制繼續實行,貢茶產地進一步擴大,四川蒙頂甘露,杭州西湖龍井,江蘇呈縣洞庭碧螺春,安徽老竹鋪大方都被當朝皇上飲定為“御茶”。西湖龍井村至今保存的十八棵御茶,就是乾隆皇帝游江南時(公元1753年)微服私訪獅峰、至胡公廟前品嘗了和尚獻上香茶,十分高興,遂將廟前18棵茶樹封為御茶。然而,皇帝的歡心、換來都是百姓的苦難。杭州詩人陳章寫了一首《采茶歌》充分揭露貢茶給人民帶來的苦難。
鳳凰嶺上春露香,青裙女兒指不長。
渡澗穿云采茶去,日午歸來不滿筐。
催貢文移下官府,那管山寒芽未壯。
焙成粒粒比蓮心,誰知儂比蓮心苦。 唐代之回鵲,宋代之契丹,以至夏金國之藏古,食肉飲酪之民,亦莫不好茶。故至明代,對于挑河西寧一帶之西蕃,皆以茶馬為羈摩。......明代對于茶之貿易,雖不行專制,但禁止私茶出境,犯者斬,并立茶馬司,以便與西蕃交茶易馬。同時,又于產茶之地,十株取一,無主茶樹,十分取八,其對于茶之需要,可為盡心而為之,而要不外為“制服西戎之術”。由此可知,中國茶葉傳于外蕃,一方面因由于外蕃生活上之要求,他方面亦由于中國無力平蕃,或需要外蕃馬,不得不投其所好,用茶與之交易或為之羈摩。故茶自唐課稅之后,對內既為國庫所關,對外復為安危所系。”——摘自黃現璠著《古書解讀初探》
以茶易馬,是我國歷代統治階段長期推行的一種政策。即在西南(四川、云南)茶葉產地和靠近邊境少數民族聚居區的交通要道上設立關卡,制訂“茶馬法”,專司以茶易馬的職能。即邊區少數民族用馬匹換取他們日常生活必需品的茶葉,據史籍所載,北宋熙寧年間(1068-1077年),經略安撫使王韶在甘肅臨洮一帶與人木征作戰,需要大量戰馬,朝廷即令在四川征集,并在四川四路設立“提興茶馬司”,負責從事茶葉收購和以茶易馬工作,并在陜、甘、川多處設置“賣茶場”和“買馬場”,沿邊少數民族只準與官府(茶馬司)從事以茶易馬交易,不準私販,嚴禁商販運茶到沿邊地區去賣,甚至不準將茶籽、茶苗帶到邊境,凡販私茶則予處死,或充軍三千里以外,“茶馬司”官員失察者也要治罪。立法如此嚴酷,目的在于通過內地茶葉來控制邊區少數民族,強化他們的統治。這就是“以茶治邊”的由來。但在客觀上,茶馬互市也促進了我國民族經濟的交流與發展。宋朝以后,除元朝因蒙古盛產馬匹無此需要,而未實行“茶馬互市”以外,明、清二代均在四川設立專門的“茶馬司”,清朝康熙四年(1665)在云南西部增設北勝州茶馬市,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才予廢止。
目前中國茶的種植面積第一、產量第二、出口第三、創匯第四,這是中國茶葉在世界上地位的真實寫照。2006年全國茶園面積為2175萬畝,比上年2028萬畝增長7.2%。全國茶葉總產量首次突破100萬噸大關。全年茶葉平均單價為24.8元/公斤,全國茶葉農業總產值為248億元,比去年219.2億元增加13.1%。我國是茶葉大國,但還不是茶葉強國。
1:生產主體以茶農為主,生產方式各有側重。傳統的生產方式、加工方式是我國茶葉生產的基本特點,我國茶葉生產主體主要有:一家一戶的茶農;茶商或茶葉大戶;委托加工基地;有一定生產規模的茶場。我國茶葉一直沿襲著傳統的生產方式,主要特點是:中高檔茶、名優茶以手工為主;中低檔茶、大眾茶以機制為主。
2:區域分布明顯,茶區快速發展。我國紅茶區主要在廣東、云南;烏龍茶區主要在福建;花茶區主要在福建、廣西、湖南等;名優茶區主要有浙江、湖南、四川、安徽等省。特色茶產區已經成為我國茶葉發展的新亮點,如新昌的龍井產區,平江的銀針產區,安溪的烏龍茶區,云南的普爾茶區等等。由于我國農業綜合開發的實施及各地大力調整農業及農村經濟結構,新型茶區正在快速發展,如山東日照茶區、陜西午子茶區及湖南、云南、廣西、重慶等地的新茶區就是這幾年新發展起來的。
3:產品結構變化加快,新品成為新的增長點。市場趨勢表現在:普通紅茶、中低檔紅茶繼續下降,高檔紅茶有一定市場。花茶在經歷了長足發展后總量正在減少。綠茶快速增長,綠茶中,名優茶發展快。烏龍茶快速發展,保健茶生產增長,市場穩定。傳統茶葉創新速度加快。茶產品結構正在朝優質、有機、特色、質優價廉方向發展,總體結構不斷優化。
4:經營企業數量多,龍頭企業少;產品多,名牌少。茶樹種植以農戶為主體,平均每戶僅1畝左右,能制茶或開個茶莊就算一個企業。全國僅加工茶葉的茶廠6.7萬家,平均每個茶廠年加工茶葉僅15噸。加工企業由于規模小,導致設備落后、技術水平低、產品質量不穩定。經營企業中由于缺乏龍頭企業和知名品牌。沒有知名品牌,出口茶葉只能以原料茶為主,受制于人,難以開拓市場。中國有近千個茶葉品牌,擁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是鳳毛麟角,象“立頓”這樣的世界級品牌,對中國茶產業來說,現階段就是一種奢求。由于生產工藝簡單,產品質量、原料、感觀品質等很難保持穩定。有的純粹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衛生指標不合格,農殘超標。
5:管理(li)(li)水平(ping)低,管理(li)(li)不規范(fan)。由于我國(guo)茶葉(xie)經(jing)營以家庭經(jing)營為主(zhu),經(jing)營者普遍對管理(li)(li)重視(shi)不夠(gou),管理(li)(li)人員基本上沒有(you)受過管理(li)(li)專業培訓,家族管理(li)(li)盛行,對現代企業管理(li)(li)制度接(jie)受程度不高,很難適應市場(chang)經(jing)濟的激烈競(jing)爭,現有(you)企業潛力難以發揮(hui)。
《茶葉經銷商合同》
甲方(本公司):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稱)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經銷商):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加強雙方之間的合作,充分發揮各自的優勢,共同發展茶葉經銷業務,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月___日簽訂以下《茶葉經銷商合同》:
一、協議雙方的義務
1.甲方負責提供優質的茶葉產品、相關的技術、市場策劃和推廣等支持;
2.乙方負責在指定區域或者渠道內推廣并銷售甲方提供的茶葉產品,確保銷售業績達到約定的銷售目標;
3.雙方需遵守中國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和商業道德,共同維護品牌形象和市場環境。
二、茶葉經銷商的權利
1.乙方有權利使用甲方授權的產品、品牌、商標、宣傳資料和營銷方案等相關資源;
2.乙方按約定的價格采購產品,并按時獲得產品供應、追求收益;
3.乙方有權根據市場情況對采購數量和價格等進行適當調整,并通知甲方。
三、經銷商銷售計劃
1.乙方應依據市場需求和銷售能力合理安排銷售計劃,并提前告知甲方;
2.甲方經銷商銷售計劃的批準,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回復確認。
四、經銷商銷售費用的支付及結算
經銷商應承擔在銷售過程中產生的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采購成本、運輸費用、銷售費用、廣告費用、促銷費用等。
五、質保期和售后服務
1.甲方保證所提供的茶葉產品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質量和安全要求;
2.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乙方有權對甲方提供的產品進行退貨,并獲得相應的賠款或換貨;
3.甲方保證有專人負責售后服務,并在回復咨詢、申訴等方面,及時明確并提供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
六、保密條款
1.甲乙雙方應保護對方的商業秘密和機密信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或披露;
2.本合同項下的商業合作和技術資料,均要求嚴格保密,未經甲乙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七、爭議解決方式
1.因本合同發生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
2.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八、特別約定
本合同項下的特別條款
九、生效和終止
1.本合同自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年,屆滿后若需要續簽合同,甲乙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共同商議并重新簽訂續約合同。
2.甲乙雙方應在合同期滿前47個工作日前書面通知對方,如未及時通知則本合同自動終止。
甲方(蓋章):
簽字:法定代表人:
乙方(蓋章):
簽字: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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