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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接受我方建議降低草藥制品市場準入條件

醫案日記(ji) 2023-06-15 02:00:24

歐盟(meng)接受我方建議降低(di)草藥制品市場準入(ru)條件

歐盟委(wei)員會(hui)于(yu)2003年4月9日(ri)向歐洲(zhou)議會(hui)和(he)理(li)事會(hui)提交的《傳統草藥(yao)(yao)制(zhi)品(pin)指令(ling)》修改草案中(zhong)已接(jie)受(shou)了我方建(jian)議,降低了草藥(yao)(yao)制(zhi)品(pin)的注(zhu)冊審(shen)批條件(jian)。草藥(yao)(yao)制(zhi)品(pin)注(zhu)冊標準(zhun)的降低將有利于(yu)中(zhong)藥(yao)(yao)制(zhi)品(pin)以藥(yao)(yao)品(pin)名義進入(ru)歐盟市(shi)場。

歐(ou)盟委員會此次(ci)指令修改草(cao)案降(jiang)低了草(cao)藥制品(pin)的注(zhu)冊(ce)標準(zhun):

1.草藥制(zhi)品(pin)在申(shen)請(qing)注冊(ce)前的(de)使(shi)用(yong)期(qi)至(zhi)(zhi)少(shao)30年(nian),包括盟內使(shi)用(yong)期(qi)至(zhi)(zhi)少(shao)15年(nian)(原草案中(zhong)草藥制(zhi)品(pin)在申(shen)請(qing)注冊(ce)前須在盟內使(shi)用(yong)至(zhi)(zhi)少(shao)30年(nian));

2.如果草(cao)(cao)藥制(zhi)品(pin)在(zai)(zai)申請(qing)注冊(ce)前在(zai)(zai)盟內使(shi)(shi)用(yong)期少于15年(nian),則接受申請(qing)的(de)成員(yuan)國應(ying)將申請(qing)轉至"草(cao)(cao)藥制(zhi)品(pin)委員(yuan)會(hui)"評估,由委員(yuan)會(hui)決定是否符合注冊(ce)條件(原草(cao)(cao)案中如果產品(pin)在(zai)(zai)盟內應(ying)用(yong)少于30年(nian)多于15年(nian),則必須提供產品(pin)在(zai)(zai)某一地區(qu)已使(shi)(shi)用(yong)30年(nian)的(de)證據)。

2002年(nian),中(zhong)藥對歐(ou)(ou)盟出口金額約9000萬美元,但全(quan)部(bu)是以(yi)食品添(tian)加劑、保健品和醫藥原料(liao)進入歐(ou)(ou)盟市場,從(cong)未取得過藥品的合法(fa)身份。此次修改(gai)如獲通過,無疑將為中(zhong)藥輸歐(ou)(ou)開辟新途徑。(據商務部(bu)信息)

摘自2003年4月(yue)25日《中國(guo)中醫(yi)藥報》

歐盟藥品如何審批

由于歐盟是由多個成員國組成,故藥品的審批程序既要考慮歐洲經濟一體化的統一性,又要顧及各成員國獨立自主的個體性。因此,歐盟藥品的審批程序既有針對整個歐盟市場的集中審批程序(centralized Procedure),又有成員國自行做主的非集中審批程序(Decentralized Procedure),后者包括各成員國自主的“成員國審批程序(Independent National Procedure)”和各成員國之間的“互認可程序 (Mutual Recognized Procedure,MRP)”。由此可見,申請藥品上市許可的途徑主要有三種審批程序:集中審批程序、成員國審批程序和互認可程序。植物藥也是采用這些途徑進行藥品上市許可的申請,只不過是根據植物藥的具體情況而采取其中某申請程序罷了。茲就歐盟藥品申報程序分門別類作以下介紹。

1 藥品集中審批程序

藥品的集中審批程序是藥品在歐洲諸國都能獲得批準上市的重要注冊審批程序之一。通過歐盟集中審批程序獲得的藥品上市許可在任何一個成員國中均有效,即該藥品可在任意一個成員國的市場上自由銷售。因此,集中審批程序是藥品迅速在全歐洲上市銷售的捷徑。但另一方面,如果藥品經由集中審批程序而遭受不批準的厄運,那么,該產品也很難通過其他審批程序而在某一成員國獲得上市批準。經集中審批程序而獲得的上市許可有效期為5年,延長有效期的申請必須在有效期期滿前3個月遞交到歐盟藥品審評管理局 (European Medicines Agency,EMEA),但有效期總共不超過10年。

藥品集中審批程序的法律依據有:歐盟理事會第2309/93/Ec號法規、歐盟理事會第93/4l/Ec號指令和第2001/83/EC號指令。最近,歐盟理事會第2004/24/EC號指令和第2004/27/Ec號指令又對第2001/83/Ec號指令進行了修訂。其中第2001/83/Ec號指令和第2004/24/EC號指令涉及到植物藥產品。

1.1集中審批藥品的類別

歐盟理事會第2309/93/EC號法令明確規定了哪些藥品必須經過集中審批程序。根據EEC/2309/93法規規定,新化合物和生物制品必須按照集中審批程序申請。此外,尚有一部分藥品既可以采用集中審批程序,也可以采用其他審批程序。EMEA將適用于集中審批程序的藥品分為兩大類。

1.1.1生物制品包括:①DNA重組技術;②原核生物和真核生物,其中包括轉化哺乳動物細胞活性蛋白質基因編碼的控制表達技術;③雜交和單克隆技術。上述任何一種生物技術制備的產品必須向EMEA申請新藥上市許可,亦即此類產品只能通過集中審批程序,而不能夠采用其他審批程序。

1.1.2新藥含有新活性物質的藥品,根據申請者的意愿和要求,可按集中審批程序申請。這類新藥可以集中審批程序申請,也可以采用成員國申請程序,但一般不采用互認可程序。此類新藥涉及一個新的術語,即“新活性物質”。新活性物質定義為一種新的化學性、生物性或放射性藥用活性物質,它包括:①已批準上市許可藥品的同分異構體,或其同分異構體的混合物、復合物、衍生物,或批準上市藥品的鹽類化學物,因其安全性和有效性與已批準上市的“母體”化學物質有著明顯的異同。②某一生物制品物質已被歐盟批準為醫藥產品,但當其分子結構、來源物質的特性或制造過程發生明顯改變時,這種變化了的生物制品屬于新活性物質。③一種放射性核素或配體的放射藥用物質,過去沒有被歐盟批準為藥品,或連接分子與放射性核素的偶聯方式未被歐盟批準過。根據藥品組成物質性質的不同,EMEA還將經集中審批程序的新藥進行如下分類:①化學活性物質藥品;②放射性藥物;③生物制品;④植物制品。

此外,歐盟還在藥品的適應癥方面也進行了嚴格的界定。歐盟EEC/726/2004法規明確規定,2005年11月20日以后,適應癥為艾滋病、癌癥、神經退行性疾病和糖尿病的藥品必須按照集中審批程序申請;到2008年5月20日以后,病毒性疾病、自身免疫病以及免疫相關疾病將被要求按照集中審批程序申請。因此,草藥藥品申報的申請者應當根據草藥藥品的適應癥而決定是否選用集中審批程序。

總之,集中審批程序適用范圍的逐步擴大是歐盟對于藥品統一管理的大勢所趨,也是歐洲經濟一體化和歐洲藥品市場統一化之必然。

1.2集中審批的程序及機構

負責集中審批的機構是EMEA。EMEA的主要任務是:①在人用藥和獸用藥的質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方面,向成員國和歐盟有關機構提供最好的科學建議;②建立由多國科學家組成的專家組,為通過歐盟審批和成員國審批程序的藥品提供權威的藥理評估:③在歐盟內制定快速、透明和有效的藥品銷售許可程序、監督程序和適當的許可吊銷程序;④向制藥公司提供有關藥品研究的建議:⑤通過協調成員國藥品監督和檢查行動,加強藥品的監督;⑥建立必要的數據庫和電子聯絡設施促進醫藥的合理使用。

EMEA下設4個審評委員會:人用藥品委員會(Committeesfor Human Medicinal Products,CilMP)、獸用藥品委員會 (Committee for Veterinary Medicinal Products,CVMP)、孤兒藥品委員會(committee for Orphan Medicinal Products,COMP)和草藥品委員會(Committee for Herbal Medicinal Products, HMPC)。它們依次分管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獸藥、孤兒藥 (0rphan Drug,指用于罕見病的藥物)和草藥(包括中藥在內的植物藥)的審批和管理。一經EMEA批準,藥品便可在歐盟各國自由上市銷售。草藥品委員會是2004年9月才成立的,它負責草藥在歐盟層面的審批,如集中審批和裁決審評(見下文)。

2 藥品的成員國審批程序

成員國審批程序屬于非集中審批程序的一種。藥品的成員國審批程序是指:歐盟成員國各自的藥審部門負責對藥品進行審批的過程,其適用范圍是除了必須通過集中審批程序藥品之外的那些藥品。歐盟各成員國都有自己的醫藥法規,成員國的藥品審批法規和技術要求不盡相同。因此,藥品的成員國審批程序實際上需要按各國醫藥法規及其最新的技術要求遞交相應的申報資料。具體而言,在哪個成員國申請藥品上市許可,就要依照哪個成員國的藥品管理法規和技術要求提供相應的申報資料。如果說集中審批程序強調的是歐盟藥品審批標準的協調性、統一性,而成員國審批程序則突出的是各成員國藥品審批標準的獨立性和差異性。由此可見,歐洲藥品審批實際上是上述統一性和獨立性的結合。

從Internet上(//heads.medagencies.org/)可找到歐盟各成員國藥審主管部門的網頁。這些網頁提供了各自成員國藥品審批的相關法規、申報程序以及技術要求。通過這些網址,可以按圖索驥地查閱到歐洲諸國藥品審批和注冊管理的相關信息。

3 藥品的互認可程序

互認可程序也屬于非集中審批程序范疇。互認可程序并不象集中審批程序那樣有自己獨立的審批機構、程序和技術要求。它是以成員國審批程序為基礎。互認可程序的審批過程發生在成員國各自的藥品審批部門。因此,在歐盟有關藥品管理文件中常常把互認可程序歸入成員國程序的項下而不單獨列出成為一個獨立的申請類別。和成員國程序不同的是,一旦一個藥品是經由互認可程序進行審批且已經在第一個成員國獲得批準,那么,互認可程序所涉及的其他成員國通常要認可第一個成員國批準的決定,也要相應給予上市許可的批準。歐盟有關文件規定,互認可程序的基本原則為:歐盟的某一成員國經審批而批準上市的藥品,其他成員國也應批準該藥品在本國上市銷售,除非有充分理由來否決之。所謂的充分理由就是懷疑該產品的安全性、有效性或質量可控性存在嚴重問題,這些問題有可能對患者的健康造成危害。一旦各成員國的意見不一致時,EMEA的人用藥委員會(CPMP)有權對傳統藥品進行科學評價,然后CPMP將對該藥品作出對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的專門決定,各成員國必須服從CPMP的決議。成員國相互認可程序的法律依據是歐盟理事會第65/65/EEC號和第75/319/EC號指令。理事會第93/39/EC號指令又對如何進行相互認可程序作了規定。

在運用互認可程序時,有下述兩種情況:①當一個藥品已在一個成員國獲得市場銷售許可之后,就可以采用藥品的互認可程序申請在其它成員國上市。②醫藥產品從未在歐盟諸國獲得上市許可,首次申請上市時,申請者除了向某一成員國申請之外,同時還要向其它一個或多個成員國提出相互認可的申請。互認可程序的基本要求是:向各成員國所提交的申報資料和文件必須完全一致。互認可程序原則上是90天內完成,所需時間最多為300天左右。90天是指上述互認可程序的第一種情況;300天是指上述互認可程序的第二種情況。這一程序主要適用于常用藥品。此程序使藥品能迅速從一個成員國市場進入其它成員國。互認可程序具有較大的適用范圍,傳統草藥的簡化申請也可采用互認可程序。這種申請程序是中藥進入歐盟市場的主要途徑。其優點是不像“集中審批程序“那樣:如果被否定,則該藥的歐共體上市之門就被關閉了。

4 歐共體裁決審評程序

當一個(ge)藥品通(tong)過互(hu)認(ren)可(ke)(ke)程(cheng)(cheng)序審(shen)批可(ke)(ke)能會對(dui)(dui)公眾健康帶(dai)來風險,即在(zai)(zai)成(cheng)員國對(dui)(dui)某個(ge)藥品上市許可(ke)(ke)的(de)(de)申(shen)請是(shi)否批準不(bu)能形成(cheng)統一的(de)(de)審(shen)評(ping)結論時,可(ke)(ke)以將這個(ge)有(you)爭議的(de)(de)案例委(wei)托給歐(ou)共體(ti)(ti)進行(xing)裁決,亦即在(zai)(zai)歐(ou)共體(ti)(ti)層面(mian)來解決成(cheng)員國之(zhi)間(jian)的(de)(de)分(fen)歧(qi)。這就(jiu)是(shi)歐(ou)共體(ti)(ti)裁決審(shen)評(ping)程(cheng)(cheng)序。該審(shen)評(ping)程(cheng)(cheng)序首先由歐(ou)共體(ti)(ti)CPMP組織(zhi)對(dui)(dui)申(shen)請的(de)(de)藥品重新進行(xing)科學審(shen)評(ping),然后形成(cheng)一個(ge)對(dui)(dui)有(you)關(guan)成(cheng)員國有(you)約束力(li)的(de)(de)歐(ou)共體(ti)(ti)決議。當出現下述兩種(zhong)(zhong)情況時,通(tong)常(chang)要采用歐(ou)共體(ti)(ti)裁決審(shen)評(ping)程(cheng)(cheng)序:成(cheng)員國之(zhi)間(jian)的(de)(de)意見(jian)出現分(fen)歧(qi),或站在(zai)(zai)歐(ou)共體(ti)(ti)立(li)場上考慮(lv)有(you)必要。這種(zhong)(zhong)審(shen)評(ping)程(cheng)(cheng)序是(shi)集中程(cheng)(cheng)序的(de)(de)一種(zhong)(zhong)特殊形式。

GMP是什么意思?

GMP是(shi)保證最高價格合同的(de)一個簡稱,它的(de)全(quan)稱是(shi)Guaranteed Maximum Price。

保證(zheng)最高(gao)價格(ge)合(he)同是一種定價的賠償金額(e)限制,應(ying)用于建筑業中建筑公司(承包(bao)商)和企業(雇(gu)主或客戶端)之間,也能(neng)夠接收來自賣方的要求(qiu),以換(huan)取某種類型的商品或服(fu)務的購買。

其合同的內容就是承(cheng)包(bao)商在施工前階段,與客戶建立(li)了預算,經(jing)討論該(gai)項(xiang)(xiang)目的詳細信息,設(she)置(zhi)一(yi)個上限或最高價格,其中一(yi)人或實體將(jiang)支付一(yi)定的項(xiang)(xiang)目。

擴展資料:

在合同中,假如(ru)要補償承(cheng)建(jian)商(shang)如(ru)住(zhu)房(fang)建(jian)筑商(shang)的實際成本加固定費用,那么就(jiu)要為最高金額(e),如(ru)下例(li)子:

一(yi)個GMP下(xia)一(yi)個承包(bao)(bao)商(shang)同意建立一(yi)個天(tian)井(jing),以換取實(shi)際(ji)成(cheng)本(ben)和3000元的固定費用,須以1萬元作為最高價格。工作完成(cheng)后,承包(bao)(bao)商(shang)將支付的所有(you)費用,只(zhi)要總額,包(bao)(bao)括(kuo)收費,不超過(guo)10,000元。

如(ru)果承包商(shang)的(de)費(fei)用金額(e)為 8,000元,它(ta)不會支(zhi)付(fu)11,000元(8,000元費(fei)用+ 3,000元的(de)費(fei)用),而(er)(er)是1萬元的(de)最高價格。相反,如(ru)果承包商(shang)的(de)費(fei)用為5,000元,這將(jiang)不支(zhi)付(fu)1萬元的(de)最高價格,而(er)(er)是8000元。

參考資料:-GMP

我國(guo)中藥材行業貿易情況和(he)出口數(shu)據

一、中藥產品出口現狀

中藥產品包括中藥材、植物提取物和中成藥。 1996 - 1999 年 , 中藥產品出口連續 4 年下降 ,1996 年 , 中藥產品出口總額 6.85 億美元 ,1999 年則下降為 5.06 億美元 , 下降了 26.1% 。 2000 年中藥產品出口出現轉機 , 全年出口額為 5.5 億美元

, 同比增長 9.5%, 結束了中藥產品出口連續 4 年的下降局面。但是 ,2001 年 , 中藥產品出口再次下降 , 金額為 4.47 億美元 , 比上年下降了 18.7% 。與 1996 年 相比 , 下降幅度更大 , 達 34.7%, 出口形勢嚴峻。進入 2002 年 , 中藥產品出口出現可喜變化 ,1 - 6 月 , 中藥產品出口 4.1 億美元 , 接近去年全年的出口水平 。

(一)中藥材出口

2002 年之前 , 中藥材在中藥產品出口總額中所占比例最大 , 一直占 2/3 以上 ,

植物提取物和中成藥占 1/3 。高技術含量及高附加值的中成藥出口沒有實現根本的突破 , 所占比例在中藥產品出口中位居最后。進入 2002 年 , 中藥產品出口出現了較大變化 , 中藥材所占比例下降為中藥出口總額的 1/3, 植物提取物和中成藥出口出現很大增長 , 所占比例占 2/3。

中藥材出口所占比例下降之勢明顯 ,1996 年中藥材出口額為 5.04 億美元 , 占當年中藥產品出口總額的 73.6%, 到 2001 年 , 中藥材出口總額為 2.75 億美元 , 所占比例為 61.4%, 下降了 12.2 個百分點。 2002 年 1 - 6 月 , 中藥材出口金額為 1.42 億美元 , 所占整個中藥產品比重為 34.8%, 與 2001 年全年所占比重相比 , 下降了

26.6% 。 近年來 , 中藥材出口持續下降的原因是 : 非正常出口增加 , 企業無序競爭 , 互相壓價 , 影響了中藥材出口 ;受亞洲金融危機的影響, 日本、韓國、東南亞的中藥材進口需求不旺等。

2000 年 , 中藥材出口略有回升 , 得益于東南亞、日本、韓國等對中藥材的需求回升 , 尤其韓國市場的強勁恢復 , 是中國中藥材出口增長的最主要動力之一 , 同時, 部分中藥材出口價格的提高對出口額的增加起了一定的作用。

(二)中成藥出口

中成藥出口在經過連續四年下降后 , 從 2000 年開始 , 出口持續增長 ,1996 年出口總額為 1.15 億美元 , 占中藥產品出口總額的 16.8%, 2000 年 , 中成藥出口出現回升 , 全年出口 0.91 億美元 , 比上年增長 15.2%, 但仍比 1996 年下降 0.24 億美元。2001 年 , 中成藥出口額為 0.96 億美元 , 同比增長了 5.5%, 2002 年 1 - 6月 , 中成藥出口 1.82 億美元 , 幾乎相當于上年全年出口額的 2 倍。

中成藥出口占中藥產品出口比例發生很大變化 ,1996 年為 16.7%,2002 年 1 - 6月為 44.7%, 提高了 28 個百分點。這表明中成藥正逐漸成為我國中藥產品出口的主要力量。

1996 - 1999 年 , 中成藥出口持續下降的原因主要是受亞洲金融危機影響的日本、韓國、東南亞等國家進口大幅度減少。 2000 年以后 , 中成藥出口得以回升的原因是中成藥中的清涼油、片仔癀的出口有了較大幅度的增長以及東南亞及日本、韓國需求量上升帶來出口額大幅度增長。

(三)植物提取物出口

1996 - 2000 年 , 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始終呈小幅增長之勢 ,1996 年出口額為 0.67 億美元 , 占中藥產品出口總額的 9.8%,2000 年出口額為 1.14 億美元 , 所占出口比重上升為 20.6%, 比 1996 年上升了 10.9 個百分點。 2001 年 , 出口又出現較大幅度下降 , 出口額為 0.78 億美元。 2002 年 1 - 6 月出口額出現很大幅度增長 ,金額為 0.84 億美元 , 超過上年全年的出口額 , 所占比例為 20.6%, 顯示出良好的發展勢頭。 植物提取物保持持續增長的原因是 : 世界各國特別是歐美對植物提取物的需求不斷增加 ;中國的植物提取物的生產成本較低 , 質量提高 , 競爭力增強。

二、中藥產品出口的特點

(一)中藥產品出口數量上升 , 單位價格下降

在中藥產品出口數量逐年上升的同時 , 另一個嚴峻的事實必須引起我們高度警惕, 即中藥產品出口價格總體呈下跌之勢 , 盡管個別年份的中成藥和植物提取物的單位價格有所上升 , 但并沒有從根本上改變中藥產品出口價格下降趨勢。

1、中藥材出口數量增加 , 價格下降

1996 年 , 中藥材出口數量為 213327 噸 , 單位價格為 2361 美元/噸。2001 年出口 283140 噸 , 比 1996 年增加了 69813 噸 , 增長了 32.73%, 但是 , 出口總值卻下降了 54.51%, 單位價格僅為 970 美元/噸 , 比 1996 年下降了 58.92%。2002 年

1 - 6 月 , 出口單價進一步下降 , 為 929 美元/噸 , 比上年又下降了 4.23%。

2、植物提取物的出口價格始終不穩定 , 總體呈下降趨勢

1996 年 , 植物提取物的單位出口價格為 8799 美元/噸 , 全年共出口5584 噸。2001 年單位出口價格為 8663 美元/噸 , 全年出口 8932 噸 , 單位價格比 1996 年下降了 1.55%。 2002 年 1 - 6 月 , 單位出口價格為 8222 美元/噸 , 比上年又下降了

5.09%, 顯示植物提取物的出口競爭非常激烈。

3、中成藥產品出口數量及出口價格多數年份都呈下降趨勢

1996 年中成藥產品出口數量為 18708 噸 , 單位產品出口價格為 7561 美元/噸 ,2001 年出口數量為 12395 噸 , 但是 , 單位產品出口價格為 7705 美元/噸 , 分別比

1996 年下降了 33.75% 和 19.05% 。 2002 年 1 - 6 月 , 中成藥出口量大幅度增長

, 為 79260 噸 , 但 單位出口價格僅為 2295 美元/噸 , 比上年下降了 70.25%。 (二)中藥產品出口以原料藥為主,單個品種出口金額不大

通過分析 1996 年至 2002 年 1 ? 6 月的統計數據,可以看出,原料藥(植物提取物和中藥材)在中藥產品出口總額中一直占 80% 以上,而具有一定技術含量的中成藥僅占整個中藥產品出口額的 1/5 左右。 1996 年,提取物和中藥材出口占中藥產品出口額的 83.2%, 中成藥出口僅占 16.8% 。 2002 年 1 ? 6 月,提取物和中藥材出口占中藥產品出口額的 79.4% ,中成藥出口僅為 20.6%。

中藥產品出口品種有上千種之多 , 但單個品種出口金額都不大 , 據海關統計 ,1996 至 2002 年 1 - 6 月 , 超過 1000 萬美元的商品僅有 5 個, 并且一些品種的個別年份低于 1000 萬美元。 1996 年以來 , 中藥產品出口品種金額較大的有人參、鮮蜂王漿及制品、西洋參、甘草及制品、姜、肉桂、未列名藥材、冬蟲夏草、其他植物提取物、苦杏仁、片仔癀、清涼油、其他中成藥 , 在這些品種中 , 真正連續多年單個品種出口過千萬美元的只有人參和清涼油 2 種產品。

(三)中藥產品出口市場集中于亞洲

中藥產品出口的傳統市場以亞洲為主 , 所占市場出口份額一直占 60% 以上。 對歐洲市場出口 1997 年超過 1 億美元 , 達 1.25 億美元 , 占中藥產品出口比例為18.9%, 但 1998 年對其出口出現大幅度下滑 , 僅為 0.32 億美元 , 下降了 74.3%。 1999 年和 2000 又有很大回升 ,2001 年出口又重新下降,2002 年 1 - 6 月 , 出口額又有增加 , 金額接近上年全年的出口額。但是 , 占整個中藥產品出口的比例始終呈下降趨勢 ,2002 年 1 - 6 月僅為 11.05%, 比 1997 年所占中藥產品出口比例下降了 7.84

個百分點。 對美國市場的中藥產品出口 1997 年為 0.75 億美元 ,1998 年達 0.91億美元 , 此后連續 3 年下降 ,2001 年為 0.52 億美元 , 所占出口比例 1997 年為 11.3%,2001 年 , 所占比例為 11.68% 。 2002 年 1 - 6 月 , 對美國出口額達 0.61億美元 , 超過上年全年對美國出口額 , 所占比例提高為 15%。

對美國市場出口增長較快的原因是 , 西藥的副作用日漸明顯 , 世界回歸自然的熱潮不斷升溫 , 對天然植物藥的需求增多 , 因此 , 對美國出口的植物提取物不斷增加。

1、中藥產品對亞洲市場出口的特點

對亞洲出口中藥產品中 , 以中藥材和中成藥為主。 1997 年 , 對亞洲出口中藥材

3.25 億美元 , 占中藥材出口總額的 69.3%; 出口中成藥 0.95 億美元 , 占中成藥出口總額的 77.3% 。對歐美的中藥材出口為 1.30 億美元 , 占中藥材出口總額的 28.3%, 出口中成藥 0.13 億美元 , 占中成藥出口總額的 11.5% 。 2001 年 , 中藥材對亞洲出口進一步上升 , 占中藥材出口的 79.36%, 上升了 9.98 個百分點 , 中成藥出口則為75.83% , 較 1999 年下降了 3.97 個百分點。 2002 年 1 - 6 月 , 中藥材對亞洲出口占整個中藥材出口的 81.91%, 所占比例為 81.91% 。

2、植物提取物出口以歐美市場為主

植物提取物主要出口市場是歐洲和美國。1996 年 , 對歐洲出口為 0.12 億美元 ,

對美國出口為 0.27 億美元 , 分別占提取物出口總額的 18.1% 和 40.6%, 兩者合計為0.39 億美元 , 占 58.9%, 對亞洲出口 0.26 億美元 , 占 38.7%。 2001 年 , 植物提取物對歐美的出口出現較大幅度下降 , 對歐洲出口為 0.15 億美元 , 占當年提取物對外出口的 19.85%, 比 1996 年增加了 0.03 億美元。對美國出口基本持平。 2002年 1 - 6 月 , 對歐洲、美國出口略有增長 , 對亞洲出口有較大增長。

3、日本、香港、美國在中藥產品出口市場位居前列

近幾年 , 日本、香港、美國在中藥產品出口市場中依次分列前三名。如 1997 年對日本出口 1.76 億美元 , 占當年出口總額的 26.6%, 對香港出口 1.58 億美元 , 占

23.9%, 對美(mei)(mei)國(guo)(guo)出(chu)口(kou)(kou) 0.75 億(yi)美(mei)(mei)元(yuan) , 占(zhan)(zhan) 11.3%, 三者(zhe)合(he)計 4.08 億(yi)美(mei)(mei)元(yuan) , 占(zhan)(zhan)當(dang)年中(zhong)(zhong)藥(yao)產品出(chu)口(kou)(kou)總(zong)額(e)的 61.0% 。 2002 年 1 - 6 月對日本出(chu)口(kou)(kou) 0.97 億(yi)美(mei)(mei)元(yuan) , 占(zhan)(zhan) 2002 年上半(ban)年出(chu)口(kou)(kou)總(zong)額(e)的 23.8%, 對香(xiang)港出(chu)口(kou)(kou) 0.96 億(yi)美(mei)(mei)元(yuan) , 占(zhan)(zhan) 23.6%, 對美(mei)(mei)國(guo)(guo)出(chu)口(kou)(kou) 0.61億(yi)美(mei)(mei)元(yuan) , 占(zhan)(zhan) 15.0%, 三者(zhe)合(he)計占(zhan)(zhan) 62.4%, 日本、香(xiang)港、美(mei)(mei)國(guo)(guo)市場(chang)的進口(kou)(kou)占(zhan)(zhan)中(zhong)(zhong)國(guo)(guo)中(zhong)(zhong)藥(yao)產品出(chu)口(kou)(kou)總(zong)額(e)的 2/3 以上 , 是中(zhong)(zhong)國(guo)(guo)重要的出(chu)口(kou)(kou)市場(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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