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胡德榮)衛生部副部長黃潔夫11月14日在上海“東方科技論壇第36次學術研討會——肝臟移植”上作了題為《肝臟移植的管理和有關立法問題》的報告,指出器官移植立法必須遵循七大原則;各地可以根據本地情況制定技術準入和技術規范制度,盡快將器官移植納入法制化軌道。
黃潔夫指出,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則是:自愿捐獻、知情同意、自主決定、非商業化、公平公正、人文關懷和技術準入。在是否捐獻器官問題上,應考慮中國國情,保證死者親屬充分的知情和同意權;在器官分配上應按醫療需要,絕不摻雜經濟等因素,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從事人體器官買賣以及與人體器官買賣有關的商業活動;進行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須經過主管部門批準。
黃潔夫還希望地方政府充分發揮其職責,積極組建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準入和技術規范制度,組建或授權有關機構成立專門的人體器官移植登記協調機構,對器官移植進行登記、調配和跟蹤,并對相關信息存檔和維護。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恢復人體器官功能或者挽救生命,規范人體器官捐獻移植行為,保障人體器官捐獻者和接受人體器官移植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人體器官(人體組織)的捐獻移植活動,但是下列人體組織除外: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第三條 捐獻人體器官實行自愿、無償的原則,禁止以任何方式買賣人體器官。
鼓勵個人身后捐獻人體器官。第四條 移植人體器官實行公正、公平的原則。
人體器官移植應當依據公認的醫學原理,符合國家醫學科技的發展水平,并應當優先考慮其他更為適當的醫療方法。
人體器官移植不得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部門是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主管部門。第二章 人體器官摘取與植入第六條 身后捐獻人體器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死者生前以書面遺囑或者其他書面形式同意捐獻;
(二)死者近親屬書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獻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識清醒且有同意捐獻的口頭意思表示,并有不參與該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醫師兩人以上書面證明,而且其近親屬也不反對的。第七條 生前捐獻人體器官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同意捐獻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親屬和三代以內旁系親屬為限,但是捐獻人體組織的除外。
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經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同意,可以捐獻骨髓給近親屬。
捐獻的人體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體器官移植的配偶應當與人體器官捐獻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結婚滿兩年以上。但是婚后患病確需接受人體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獻人體器官的,應當向市衛生健康部門申請,經批準后方可實施。第八條 人體器官捐獻者(以下簡稱捐獻者)、接受人體器官移植者(以下簡稱患者)享有知情權和決定權,有權了解人體器官移植的可行性及其后果、手術的過程及對自身健康的影響,有權決定是否捐獻人體器官或者是否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撤銷已作出的捐獻或者接受移植決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權、決定權的患者,應當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監護人決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第九條 醫院、醫師應當告知捐獻者、患者享有的知情權和決定權,并對捐獻者和患者應當知情的事項作出真實、全面的說明。第十條 自遺體摘取人體器官的,應當經至少兩名未參與治療的具有副主任醫師資格以上的醫師作出書面判定,確認捐獻者死亡后方可進行。
判定捐獻者死亡的醫師,不得參與該人體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術。第十一條 遺體需要依法鑒定或者經鑒定認為需要繼續查驗的,不得摘取遺體的人體器官。
判定捐獻者死亡的醫師認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顯與摘取的人體器官無關,并且等待依法鑒定將延誤摘取時機的,經法醫和死者近親屬書面同意,可以摘取。第十二條 醫師自遺體摘取人體器官后,對摘取部位應當予以妥善處理。第十三條 在摘取人體器官后兩小時內,醫師應當將摘取的人體器官及捐獻者的有關資料報告醫院,醫院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有關資料報送市紅十字會。第十四條 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醫院應當設置人體器官保存庫,妥善保存摘取的人體器官。
人體器官保存庫的設置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第十五條 摘取的人體器官經檢查不適宜植入的,可以用于科學研究和教學或者予以焚毀,但是應當報市衛生健康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患者享有平等獲得人體器官移植的權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順序由市紅十字會按照申請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只有當前一名備選患者不適合接受該人體器官移植時,方可選擇后一順序的備選患者。
是否適合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應當遵循公認的醫學標準。
近親屬中有已經捐獻人體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體器官移植時享有優先權。同時享有優先權的患者由市紅十字會根據申請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順序。
器官移植合法政策是2022年6月13日實施的。
捐獻者限制條件如下:
1、捐獻者年齡小于60歲;
2、捐獻者身份明確,無法律糾紛(法律大于捐獻)、醫療糾紛;
3、志愿者本人自愿無償捐獻并需獲得直系親屬,包括父母、配偶、子女書面同意,若患者不能表述愿望時由父母、配偶、子女共同提出并書面同意;
4、患者的原發病為腦部疾病,如腦外傷、腦出血、顱腦腫瘤,或者大面積腦梗塞,其他器官功能正常;
5、志愿者不能患有包括惡性腫瘤(早期也不可以,神經系統惡性腫瘤除外)、傳染病、吸毒史、嗜血細胞綜合征等等病癥。
申請辦理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的醫療機構原則上為三級甲等醫院,并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具備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能力的本院在職執業醫師和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相適應的其他專業技術人員;
2、有與開展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3、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與倫理委員會;
4、有完善的技術規范和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三條
從事人體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應當對人體器官捐獻人、接受人和申請人體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保密。
需要依據法律進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第三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等工作。
第五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對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向舉報人通報。
第六條 國家通過建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體系,開展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推動工作,確定人體器官移植預約者名單,組織協調人體器官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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