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劉娟) 關閉了近10年的哈爾濱市醫療市場再次向個體和民營醫療機構敞開。哈爾濱市衛生局近日發出通知,恢復對個體、民營醫療機構的審批工作。
哈爾濱市衛生局的通知明確指出,新一輪審批注冊重點是鼓勵發展科技含量高、投資額度大、上規模、上等級的民營醫療機構、合資合作醫療機構;允許民營企業和個人收購政府辦和企業辦的醫療機構;允許國有醫療機構進行股份制改造轉為營利性醫療機構。以上性質的審批登記將優先處理。對個體診所的審批將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
據哈爾濱市衛生局醫政處負責人介紹,近期黑龍江省下發了一系列文件,允許在控制數量的條件下,重新開放個體診所、民營醫院的審批;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醫療市場將逐步放開,這也是哈爾濱將醫療市場再次向個體和民營醫療機構敞開的原因。
哈爾濱市衛生局下發的通知中還要求,精神病、性病、傳染病、婦產科、血液病、腫瘤科醫療機構,除醫療美容以外的門診部均不予受理審批注冊。藥品生產經營部門設置醫療機構暫不受理。醫療美容機構、口腔科、康復、老年護理醫療機構則被列為優先發展設置的科目。但對這些種類醫療機構的審批作出了更嚴格的規定。
據悉,通知下發以來,各區縣衛生局接到了大量的咨詢電話,已有若干家民營機構提出在哈爾濱開辦醫院的申請。
根據上述職責,市衛生局設11個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牽頭負責深化醫改和衛生創強工作;擬訂全局工作計劃及綜合性文件;協助局領導對全市衛生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督辦和反饋;負責局機關文電、會務、檔案、機要、保密、政務公開、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后勤事務管理等日常政務工作;指導推進全市衛生信息化建設,負責局機關行政辦公信息化實施工作;承擔新聞發言人、媒體聯絡和宣傳、輿情信息監測工作;負責市人大代表建議、市政協委員提案辦理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市直屬醫療衛生單位職工住房改革(貨幣化補助)管理工作。
(二)人事處。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合理配置衛生人才資源,指導衛生事業單位人事分配制度改革;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機構、編制、崗位設置、人員招聘與選調、工資、人事檔案、計劃生育內部人員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公務員及其直屬單位領導干部任免、培訓、考核和后備干部隊伍建設等具體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衛生行業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和專家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指導直屬單位外事活動和國外(境外)合作與交流,以及離退休人員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出國(境)團組、人員政審;牽頭負責市直屬醫療衛生單位文明單位創建、結對共建工作;負責市衛生系統綜合性表彰、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推選、統戰、對口聯系和援疆援藏、農村指導員、綜治、維穩、雙擁等工作。
(三)行政審批處(法規處)。負責制定衛生行政審批和法制工作相關制度、規劃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衛生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工作;組織實施衛生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協調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牽頭負責衛生行政執法的指導、審核和備案工作,監督衛生行政執法行為;負責衛生行政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負責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和備案工作,參與衛生行政重大決策的合法性論證與審核;會同業務處室承擔衛生法律規范適用中的行政解釋工作;組織、指導衛生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四)規劃財務處。擬訂全市衛生事業發展規劃、中長期衛生經濟發展戰略和年度計劃。指導區域(縣域)衛生規劃編制;擬訂全市衛生資源配置標準、衛生裝備標準和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制定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指導推進公立醫院經濟運行機制改革;負責編審全市衛生事業經費預、決算及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以及市直屬醫療衛生單位財務、基建、節能減排、國有資產監管工作,指導縣(市、區)重大衛生建設項目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建設;組織實施直屬單位法人代表經濟責任審計及其他審計工作;負責全市衛生統計、綜合效益評價工作;負責市級醫療衛生單位總會計師、財務科長人員委派和日常業務管理;負責醫療器械部門采購管理,以及藥品和衛生耗材集中采購日常監管工作;統籌安排衛生援助項目和扶貧工作經費;會同有關部門監管醫療衛生服務指導價格執行情況,參與做好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等工作。
(五)醫政處。牽頭擬訂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政策并指導實施;擬訂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參與擬訂社會資本參與醫療衛生事業發展政策措施,指導和監督民營醫療機構健康規范發展;監管醫療機構醫療和服務質量;依法監管醫療機構和采供血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執業活動;負責醫療技術準入許可審核和醫療廢棄物管理;負責管理醫療機構內部藥事及醫療器械工作,參與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貫徹落實;負責醫療救護和醫療隊的組織協調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人員傷亡事件組織緊急搶救;負責醫療糾紛處置管理和采供血機構及臨床用血質量的監管;指導院前急救體系建設;負責城市醫院支援農村、社區醫療工作(對口支援);負責聯系醫學會、護理學會、醫院管理協會等社會團體和市級醫療質控中心、殘聯、慈善團體等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醫學科技和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和重點學科(專科)建設,組織指導科研攻關、科技協作和科普工作;承擔醫藥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工作;承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全科醫學教育和畢業后醫學教育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
(六)基層衛生與婦幼保健處。負責社區衛生、農村衛生、婦幼保健業務工作的監管和指導,擬訂并監督實施相關發展規劃和計劃,推進基層衛生體制機制改革;指導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基層衛生服務標準化建設方案和服務規范;牽頭組織實施基層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與相關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以及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工作;指導制定基層醫療衛生和婦幼保健機構基本建設規劃;指導農村鄉村醫生執業考核;組織開展生殖健康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依法監督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七)中醫處。負責全市中醫醫政工作,擬訂并組織實施全市中醫藥、民族醫藥和中西醫結合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負責全市醫療機構中醫藥事業發展,指導中醫藥項目建設;參與擬訂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設置規劃,負責中醫醫療、保健技術的準入管理;參與處理中醫醫療機構醫療糾紛;擬訂并組織實施中醫藥科學研究計劃,促進中醫藥科技成果轉化、應用和適宜技術推廣;擬訂全市中醫藥人才發展規劃,組織開展中醫藥人才培養和中醫藥繼續教育工作;參與擬訂全市中藥產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組織全市傳統醫學師承工作;指導中醫古典醫籍、文獻的整理和學術研究;宣傳中醫藥文化科普知識;指導和協調中醫藥國際交流,以及與港澳臺的中醫藥合作。
(八)疾控監督處(公共衛生應急處理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和衛生監督機構的業務指導和宏觀管理工作;擬訂全市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并組織實施和依法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完善全市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控疾病發生和疫情蔓延;組織實施相關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參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實施;負責傳染病防治、職業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愛國衛生等工作監管。組織擬訂有關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并進行演練,建立健全有關監測和預警系統,協調應急處置和緊急醫療救援工作;負責衛生系統反恐工作;指導公共衛生隊伍建設,組織隊伍培訓管理;承擔市公共衛生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九)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處。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管理規劃并監督實施;依法行使食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職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能,組織協調食品安全專項執法監督檢查活動;綜合協調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工作;收集、分析、預測及上報食品安全綜合信息,并適時向社會公布;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處;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食品重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工作;承擔市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干部保健處(市體檢中心)。擬訂市干部保健事業規劃,開展智慧健康保障體系建設和健康教育活動;負責來溫中央、省領導、外市主要領導、知名人士和重要外賓的醫療保健,以及國際性、國家、省和市內重大會議或大型活動等醫療保障工作;負責管理市保健委員會確定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健康療養和健康體檢,建立健康檔案,以及醫療經費歸口管理和審核報銷工作;負責管理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健康體檢工作;負責征兵與招生等健康體檢管理工作;負責干部保健定點醫院和各縣(市、區)干部保健相關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干部醫療保健專家的工作聯絡;承擔市干部保健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愛國衛生工作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實施與監督;擬訂愛國衛生運動規劃和年度計劃;組織指導全市衛生城市(縣城、鄉鎮〔街道〕、村)和衛生單位創建,以及城鄉病媒生物預防控制工作;負責農村生活飲用水水質衛生管理和農村改廁工作的監督和技術指導;組織開展群眾性衛生監督和衛生競賽活動;協調健康促進與健康教育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衛生運動方面的科研活動、信息交流及經驗推廣工作;承擔市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法律分析:
1.急診患者因病情需要到非定點醫院就醫的,應在急診發生之日起48小時內(節假日順延)由單位代辦員或家屬打電話(限工作日),通知省醫保局辦理登記急診手續。
2.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急診登記的,發生的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不予支付。且患者病情穩定后應及時轉到定點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3.異地轉診轉院醫療費先個人墊付后報銷。
4.對因省直定點醫療機構技術、設備、治療手段等條件限制,需轉往外地就醫診治的參保人員,由各具有轉診審批資格的定點醫療機構(哈爾濱醫大一院、哈爾濱醫大二院、哈爾濱醫大四院)開具的《省直基本醫療保險轉診轉院申請表》并經過省醫保局登記備案后,方可到指定的異地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5.異地轉診轉院發生的醫療費用暫由個人墊付,醫療終結后,所在參保單位代辦員攜帶相關資料到省醫保局按規定報銷。轉診審批日期之前及未經批準轉往外地診治所發生的醫療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外地轉診時間的審批有效期最長為一個月,未在有效期內就診的,必須到省醫保局辦理延期手續。如在異地醫院確診后,原轉出醫院可以治療的,應轉回原醫院治療,恢復期應在定點醫療機構治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二十六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哈爾濱市醫保特殊慢性病補貼25日起申報
<<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醫療費補貼暫行辦法》將于10月1日起實施
每年最高可獲得2400元補貼
據市勞動保障局副局長李巍介紹,此次補貼選定的八種慢性病包括:高血壓病合并癥(3級、合并心、腦、腎、主動脈或視網膜病變之一者);腦血管意外偏癱(腦出血或腦梗塞引起);冠心病(陳舊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級以上);糖尿病(合并四肢動脈病變、腎病或視網膜病變);肝硬化失代償期;血液(腹膜)透析門診治療;肝、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非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
對享受以上前三項補貼待遇的人員,每季度補貼450元,享受其他五項補貼待遇的人員,每季度補貼600元。享受兩種以上補貼待遇的人員,每季度予以600元補貼。補貼項目及支付標準將根據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積累的情況調整。醫療費補貼劃入本人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費補貼賬戶,當年結余部分,可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享受補貼待遇的人員,須持《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證》,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看病購藥。
市區10家定點醫院接受申報
據介紹,此次可申報對象為市區參加醫療保險的患病市民(不包括呼蘭區、阿城區)。本年度申報時間為7月25日至8月10日。申報地點為哈醫大四院、省紅十字醫院、211醫院、市中醫醫院、市紅十字中心醫院、市二院、市四院、市二四二醫院、市傳染病醫院(肝硬化失代償期患者指定醫院)、市一院(醫療照顧人員指定醫院)。
申報人員對照《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病種診斷標準》核對本人情況,符合標準的,由參保人單位醫療保險代辦員或本人攜帶以下材料進行申報: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原件和復印件;近兩年住院病歷復印件(加蓋醫院住院病歷復印專用章)及以往相關的影像學資料;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張,到定點醫療機構領取并填寫申報表。
申報后,申報人員應領取回執單,待初審結果公布后,合格人員持身份證、醫療保險證及回執單到指定體檢醫院登記,并按規定交納體檢費用后參加體檢。據市勞動保障局醫療保險中心副主任楊林介紹,為照顧申報人員,體檢費將下調。
專家將根據體檢結果及患者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批,申報人員可通過體檢醫院、勞動保障咨詢熱線12333、哈爾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hrblss.gov.cn)、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電子觸摸屏等方式查詢。通過體檢的人員在規定時間內到申報的定點醫院領取《哈爾濱市醫療保險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證》,10月1日起享受相應待遇。
申報人員可就近到上述醫院進行申報,因病情危重或行動不便無法到醫院進行體檢的,可委托他人到定點體檢醫院登記備案,專家將進行往診。病情較輕者應慎重選擇申報,以免造成資金浪費。原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的血液(腹膜)透析、肝腎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的人員,不參加申報和體檢,按規定的通知時間到市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辦理相關手續。享受待遇的人員,不準利用補貼賬戶支付與特殊慢性病門診治療無關的治療及藥品費用;享受補貼待遇的人員,在欠繳醫療保險費期間,將停止補貼待遇,補齊欠費后,恢復原醫療待遇;享受待遇的人員每兩年復檢一次,經過治療病情好轉或治愈的,不再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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