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靳極蒼【本書體例】
【原文】:桃之夭夭(1),灼灼其華(2)。之子于歸(3),宜其室家(4)。
桃之夭夭,有黃其實(5)。之子于歸,宜其家室。
桃之夭夭,其葉蓁蓁(6)。之子于歸,宜其家人。
【鑒賞】:《詩序》說:“《桃夭》,后妃之所致也”又說:“不妒忌,則男女以正,婚姻以時,國無鰥民也”。所言“婚姻以時”,當作如是解。這首詩所抒寫的,正是對適齡女子新婚在即的美好祝愿。姚際恒《詩經通論》批駁《詩序》說:“每篇必屬后妃,竟成習套!夫堯舜之世,亦有四兇;太姒之世,亦安能使女子盡賢……若后妃,不妒忌于宮中,于國無鰥民何涉?”可知漢人附會之言,實在是理解詩三百篇的極大障礙。朱熹《詩集傳》說:“詩人因所見以起興,而以其女子之賢,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家室也。”朱子是要反《詩序》的;但詩中所表示的詩人的“所見”,是“桃之夭夭”,是“灼灼其華”,都還是外形,何以能見“女子之賢”呢?更何以因其賢,而“知其必有以宜其家室也”呢?朱子要反漢人之附會,卻仍受漢人之影響,自己也在附會。自漢人給《詩》加上一個“經”字,就把千古讀者禁錮得完全忘了詩是言志抒情的文學作品,而把它看成是所謂圣人教導人們的倫理道德的訓詞了。因此,清除因一“經”字給文學作品的“詩”篇蒙上的千層萬層的灰塵,以恢復它創作的本來面目,實在是很必要的。
全詩共三章,章四句。
第一章寫適齡女子結婚一定能夫婦和好。“夭夭”一詞,自鄭玄、孔穎達、朱熹以至清人,全無異解,都是解作“少壯”、“少盛”、“少好”,既然是“壯”、“盛”、“好”,就當然是說這棵桃已經長成為樹的形象了。“灼灼其華”自來也都解作華之盛。但“灼”字從火,有燃燒之意,“灼灼”連用成語,就更有加重之意。因此這兒的“華之盛”,該理解作花開得正艷的時候,。而花開正艷,正是接受蜂蝶傳粉孕育果子的時候,用來比喻女子,就是適于結婚的時候了。
三、四句中的“之子”就是這個女子,“之”指示代詞,相當于今語的“這個”。全句意思是像桃夭夭,華灼灼的這樣女子。“于歸”就是結婚,到夫家去。這是男權社會對女子結婚的說法。“于”字自王引之解為語詞以來,再無異議。可我總以為這兒的“于歸”有正在歸著的意思。語法本來是對過去語言使用的理解,這兒這樣理解,我認為是適宜的。“宜其室家”重在“室”字,第二章“宜其家室”重在“家”字,第三章“宜其家人”重在“人”字。過去注解者自漢迄清都說“室家”、“家室”、“家人”是同一意義,是不對的,室與家是有區別的,互用的說法不合實際。因為都是說:男子生而愿為之有室,女子生而愿為之有家,又有誰說過女子生而愿為有室、男子生而愿為有家呢?經常說:男子居室人之大倫,又有誰說過男女居家人之大倫呢?實際上,室是男女同居之室,家是父母子女包括妯娌在內的共同的家。這里這個“室”承“灼灼其華”和“之子于歸”之后,很明顯是“男女居室人之大倫”之室,是有花燭洞房的意味的。女子要早于“桃夭”“灼華”,就是不適合,情竇出開,那就不可能宜于“男女居室”。這種情形在男權社會時期,是有的。比方唐朝李白《長干行》中說:“十四為君婦,羞顏未嘗開,低頭向暗壁,千喚不一回”。所以適齡是“宜其室”主要條件。這首詩強調“桃之夭夭”就是強調女子身材長成;強調“灼灼其華”就是強調女子顏色艷麗,合起來就是形象這女子適齡了,能宜其室了。結婚時,在男子來說,歷來問題不大,總是二十而娶(也有說三十的);至于女子規定就多了,十四、十五、十六、以至二十,有這樣許多不同。《墨子》書上也說“昔者圣王為法曰:丈夫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十五,毋敢不事人”。據說這些規定,是依據男女的生理條件的,但實際上,在以男子為主的男權社會,對女子的婚期,總是容易偏低,十四、十五無論如何是情竇未開,不解于男女居室的。這首詩強調“桃夭”,強調“灼華”,就是強調“適齡”,該是有進步意義的。
第二章“桃之夭夭,有蕡其實”中的“有”字王引之《經傳釋詞》解為狀物之詞,意義不夠明確,狀物的什么呢?我看這個“有”字,還是個動詞性的詞,是“生有”、“長有”自身具有或生著、長看、具有著,自己本身有的意思。詞語是先有使用,才就其使用認識其性質的,認識是有待于深化的,絕不能把已有的認識,就認作不能更改的定論。對于這個“有”字,我愿提出這個意見。這句詩的意思,就是這個身材長成的女子,自己有豐盛果實,以象征她不但身材長成,顏色艷麗而且很能生產發家,或因能生產,已具有了豐富的陪嫁。因為詩三百篇時的女子,都很能勞動生產,如《周南·葛覃》:“是刈是濩,為絺為綌”,《卷耳》:“采采卷耳”,《玥苡》:“采采玥苡,薄言采之”,《小雅·采菽》:“采菽采菽,筐之之”,《衛風·氓》中有“抱布貿絲”,“絲”沒問題是這個女子生產的,又說:“以爾車來,以我賄遷”,可見女子結婚是可以帶豐盛的財物的。這里的“有蕡其實”就是這個婦女具有著豐盛的財物。
“之子于歸,宜其家室。”這里的“之子”就是指這身材長成,已具有豐盛的財物的女子。“宜其家室”重在家,就是給家里添了財貨,合于全家的要求,所以是宜于她所歸的家的。所以,第二章是寫這樣的女子到夫家,一定會發家致富受夫家全家的歡迎,很明顯是預祝之詞。
第三章,寫身材長成而又身體健康的女子,到夫家一定宜于生養子女傳宗接代的要求。“桃之夭夭,其葉蓁蓁”。第二句就是描寫桃樹的葉子很茂盛。桃花謝了,果子孕育了,葉子茂盛,果子才能長得好,所以這也是比而興,以象征新婦身體強健,能生養好孩子。“之子于歸,宜其家人”。“之子”,指的是“桃夭”“葉蓁”的女子。“宜其家人”重在“人”字,意即象這樣的女子到夫家,一定合于多生貴子,增添人口的愿望,合于傳宗接代的要求。這更顯然是預祝之詞。
這首詩的寫作已是中國進入以男子為主的家庭時代,所以稱女子的結婚為“于歸”。男子要娶婦的條件自然是夫婦和好,有益生產,傳宗接代。所以這首詩在女子身材長成(桃之夭夭)的基礎上,提出三個條件:“灼灼其華”以“宜其室家”強調“室”;“有蕡其實”以“宜其家室”強調“家”;“其葉蓁蓁”以“宜其家人”強調“人”。“桃之夭夭”是基礎,所以全詩三章全以它起興,就是強調適齡的意思。適齡才可能“宜室”、“宜家”、“宜人”。所以,依此看來,這首詩實質上是一首對適齡女子結婚的祝詞。這首詩,還該提出三點引起注意。(1)這是一篇現實主義性質的作品。因為強調女子身材長成,是“于歸”的基本條件,無論如何是正確的,合理的;自然就對身材未長成的女子被動地去結婚提出了異議。作者當時是否有此認識,是一問題,而卻用這一寫法提出了這一問題。這個問題是有現實意義的,是進步的。估計中國古代女子被動地過早結婚的現象,是可能嚴重存在的。中國早就是男權社會,一切文字記載大都出于男子之手,所以缺少正面批評女子過早結婚的記載;但十四、十五結婚的規定和十四結婚的事實,也就很可以證明有過早結婚的事實了。過早結婚是不合乎女子生理實際的,是不能宜于“夫婦居室”人之大倫的。印度現在還存在著童婚制,女子兩三歲就在母親懷抱中和差不多年齡的男孩結婚了,而且男孩死了,女子還不能再嫁。據說印度現在四歲以下的“孀婦”就有好多萬。這固然是女子早婚最突出的例子,而封建統治了兩千多年的中國,過早結婚,規定上、事實上都是有的。在封建社會之前,中國就有了歌頌身材長成的女子結婚的詩篇。真該值得我們引以為光榮(當然不是說那時的作者就有這思想,這是對作者的拔高。而這只就現實提出問題而已,這是現實主義寫作方法的優越性。)(2)姚際恒《詩經通論》說:“桃花色最艷,故以取喻女子,開千古詞賦詠美人之意”。(3)“桃之夭夭”形象女子身材長成,用“灼灼其華”形象女子風華正茂,宜于男女居室,用“其葉蓁蓁”形象女子身體強健,能生兒育女,而由此起興,就是既比而又興,它很能引人將兩方面互相聯想,以至韻味極為深厚,真是很好的藝術手法。
本文地址://n85e38t.cn/sici/46872.html.
聲明: 我們致力于保護作者版權,注重分享,被刊用文章因無法核實真實出處,未能及時與作者取得聯系,或有版權異議的,請聯系管理員,我們會立即處理,本站部分文字與圖片資源來自于網絡,轉載是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立即通知我們(管理員郵箱:),情況屬實,我們會第一時間予以刪除,并同時向您表示歉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