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職場上出現很多打著“試用期”名義的用工現象,非法濫用試用期的問題也是屢見不鮮,比如有些企業因短時間業務發展需要,急需招人,就會向社會招聘崗位,但當試用期結束后,會以不勝任或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等多種理由,與之解除勞動關系。據此,筆者采訪了上海江三角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欣,請他就以下張先生所遇到的困擾進行解析。
案例:試用期后未通過考核被辭退
A公司因為業務需要,通過某知名招聘網站發布了招聘銷售經理的招聘廣告,大致要求如下:1、本科以上學歷;2、英語水平良好,CET-6以上水平;3、2年以上同行業從業經驗……張先生看到了該則招聘廣告后,滿心歡喜,覺得簡直是為他量身定做的,于是便滿懷信心的向A公司投遞了自己的簡歷。而后,經過面試,張先生也確實如愿的與A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其中試用期2個月。
但是,在試用期臨近1周屆滿的時候,A公司通知張先生,由于其試用期內未通過考核,屬不符合錄用條件,依法立即予以辭退。張先生不服,遂成訟。
案件焦點:試用期內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本案中,A公司認為,對銷售人員最主要的考核指標當然是銷售業績。張先生入職一個多月來既未給公司帶來訂單,也未介紹新的客戶給公司(貢獻客戶名單),完全不是一個稱職銷售人員的表現。張先生則認為,對銷售人員有業績考核是正常的,他的業績確實不大理想,但是招聘的時候又沒有說清楚到底是多少,只是大概的暗示了他一下。招聘廣告上沒有講清楚,現在突然說他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便予以辭退,實在難以接受。
那么,張先生的情況是否屬于“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
律師分析:不符合錄用條件企業不能單方說了算
羅欣分析,根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羅欣認為,嚴格意義上,依據現有證據,本案中的張先生是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的。最明顯的事實是,如果張先生不符合招聘廣告中的錄用條件,他連面試的機會都沒有,那么怎么談得上錄取?而且,證明張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一方,A公司并沒有證明招聘之時,錄用條件有此一項。A公司的解除行為實際上是將試用期內不符錄用條件與試用期內不能勝任工作混淆了。
羅欣解釋,錄用條件,應當是錄取勞動者之時(或之前)設定好的條件,錄用之后再設,怕是事倍功半,甚至事與愿違。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為張先生未能通過以銷售業績指標為內容的試用期考核,而根據前述案情介紹,錄用條件中根本沒有需通過銷售考核此一項內容,故公司稱張先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說法是站不住腳的。
那么,公司在試用期內給張先生安排的績效考核應當如何定性呢?羅欣表示,其對公司所稱之“對銷售人員最主要的考核指標當然是銷售業績”的說法是認同的,但鑒于有關考核是否通過并沒有被列入錄用條件,因此張先生未完成績效考核指標的情況只能界定為不能勝任工作。所以,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張先生,公司是不能立即解除的,需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培訓或調崗等措施后,待張先生仍不能勝任工作,方能解除。因此,A公司對張先生之解除系違法解除,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案件結果:經過調解,張先生撤訴,A公司向其支付一定數額的工資作為補償。
案件引申:多數勞動者“認栽”不維權
近年來,試用期考核往往被某些用人單位以“披著合法外衣”的形式用來侵害勞動者的權益。相當多的勞動者往往是被錄用之后,方知需要參加“莫名其妙”的試用期考核,而該考核的形式,往往是一紙表格、一句主觀評語草草了事。
對絕大多數勞動者而言,順利通過還好,如未通過,則可能只是一句冰冷的回應——“你沒有通過試用期考核”。多數勞動者終究沒有深追究錄用之時,到底有無此一項條件,而選擇默默離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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