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俸祿制度上,明太祖采取了“薄俸制”,不僅取消了所謂的職田制,即以租田收取的租粟為俸祿的制度,還取消了官員的退休金,有些過于刻薄。清承明制,清朝的統治者也承襲了這一作法,根據清代《戶部則例》記載:清朝在京官員每年的俸祿:一品官為180兩,二品為155兩,三品為130兩,四品為105兩,五品為80兩,六品為60兩,七品為45兩,八品為40兩,九品為31.5兩。地方官的俸祿與京官相同,所不同的是京官還有“祿米”發放的待遇,發放標準一般為每一兩銀發米一斛。作為知縣的日常開支,主要有兩項:1、基本生活開支。作為清代最基層的“公務員”,知縣沒有差旅費、伙食補助、醫保,連官服都得自掏腰包;2、為完成政務,知縣得聘請刑名、錢谷、征比、書啟等幕僚,人數一般在四五人,若是大的州縣,人數就得在七八人。這些人都不是“吃皇糧”的,是沒有編制的,薪水由知縣支付。此外,身處人情社會,官場上的迎來送往,也是一筆不小的開支。如地方官變著法孝敬京官的,可謂名目繁多,夏天的降溫費,稱為“冰敬”;冬天的取暖費,稱為“炭敬”;送個西瓜,還取名“瓜敬”,不是每位官員,都有“海筆架”那樣的勇氣免俗。月俸祿三兩有余,不足四兩的清朝知縣,應付自家生計,尚且勉為其難,更不要說還有那么大一攤子了。為了維持生計,不得不想轍。當時,地方上繳國庫稅銀,因征繳之時,存在相當一部分是碎銀,故需要重新熔化后鑄成銀錠,中間會造成一定的損耗,“專業術語”叫做火耗(火耗也不是清代的首創,最早見于《元史·刑法志》)。火耗即便再小,地方官也不愿意自掏腰包,這部分的“缺口”自然落在了百姓身上。清初,百廢待興,財政緊張,執政者也就默許了這一行為,以致于許多地方實際征耗的數額已大大超過了正賦,除了小部分補足損耗外,其余均由征收賦稅的地方官吏支配。但因缺乏統一的指導性意見,為各地方提供了很大的操作空間,一般的操作是正賦之上,加征兩、三成;有的地方則高達五、六成;膽子更大的,甚至“數倍與正額者有之”。有鑒如此,雍正執政后,綜合山西巡撫諾岷以及河南巡撫石文焯的建議,將火耗統一收歸省里,統籌分成三份:一份當作官員的養廉銀,一份彌補州縣的財政虧空,還有一份當作地方公用。根據職務級別、職位重要程度以及事務的繁簡,養廉銀的數量從幾十兩到幾萬兩不等。總督養廉銀為20000 -13000兩,巡撫15000 -10000兩,知州、知縣這一級別為2000 -500兩不等。由此可見,地方官的養廉銀超過超過了正俸,很大程度緩解了知縣,只有正俸的“囊中羞澀”。該項政策先在山西、河南試點成功后,再全國推廣。積極的一方面是,雍正將這部分“灰色收入”合法化,并給予了指導性意見,使得原來征收火耗由兩、三成下降至一成,遏制了地方官的橫征暴斂。消極的一方面呢,此舉只是雍正廉政建設中的表層,提高俸祿能一定程度遏制腐敗,但廉政建設又不能僅僅局限于此,應該完善監管措施,才能真正遏制腐敗。另外,養廉銀政策歸根到底是清政府財政緊張的表現,是與民爭利,用法律的形式將火耗轉嫁到百姓的身上。 3634429372 : “民間歷史故事”免責聲明:以上內容源自網絡,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創版權請告知,我們將盡快刪除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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