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時期是一個文化方面百花齊放的時期,市井小民之間流行的通俗文化快速發展,小說、戲曲、文學等方面都涌現出了大量優秀的作品,但是其實在明朝初期的時候,戲劇是被明令禁止的一項娛樂活動,為何到了明朝中后期卻呈現出一片復興的欣欣向榮之態呢
縱觀明朝這個時代,所有確立起來的禁止戲曲的法律規定大致都是形成于洪武年間,而明代后來的皇帝禁戲規定大致都是在明太祖朱元璋的基礎上進行修修補補以及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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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立國不久,在洪武二年明太祖朱元璋就在下令全國設立府州縣學的規定中說到,各地要“禮延師儒,教授生徒,以講圣道”,同時在這個過程中“使人口漸月化,以復先王之舊,以革污染之習”,所謂污染之習,自然就是指前朝蒙元帶來的各種舊俗,其中就包括在蒙元時期盛行一時的戲曲。
清代官員李光地記載了一則有關明初禁戲史料,雖然不大可能為真,但也側面反應出了明初禁戲之嚴厲。“元明人多恒歌酣舞,不事生產,明太祖于中街立高樓,令卒偵望其上,聞有弦歌飲博者,即縛至倒懸樓上,飲水三日而死。”
從這條內容可以看出,明太祖朱元璋并非是對于戲曲有什么意見,而是明初建國確實對于快速恢復農業生產有著巨大的需求,因此要求大量從事娛樂行業的優伶回到田地的耕種上,參與到社會經濟的恢復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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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對于戲曲中涉及古代的圣賢,明君帝王以及忠臣義士的內容,也要求厲行禁止,保持對古代這些人的尊重。“洪武六年二月壬午,詔禮部申禁教坊司及天下樂人,毋得以古圣賢帝王、忠臣義士為優戲,違者罪之。先是,胡元之俗,往往以先圣賢衣冠為伶人笑侮之飾,以佑燕樂,甚為渙慢,故命禁之。”禮部教坊司是負責宮廷宴會以及朝堂之中各類禮儀場合演出的音樂機構,有著眾多的樂人和優伶,針對他們發出禁令規定演出內容,實際上也就是給全國的戲曲界立了一個標桿,什么東西能演,什么東西不能演。
為了將這一標準明確,朱元璋特地把這一條禁令寫入了《大明律》,并在洪武三十年完善《大明律》的時候將這一規定完善,“凡樂人搬作雜劇戲文,不許裝扮歷代帝王后妃忠臣烈士先圣先賢神像,違者杖百;官民之家,容令裝扮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義及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善者,不在禁限”,這樣一來便將戲曲節目的禁演的場合和內容,懲罰的方式,演員和觀眾們各應承擔的責任全面細化,并且將知法犯法的地位較高的官員士大夫和戲曲演員同罪,“官民之家,容令裝扮者與同罪”。這讓士大夫在禁戲法令面前也一視同仁,根本沒有反抗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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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太祖朱元璋還對時任吏部尚書詹同說過,“聲色乃伐性之斧斤,易以溺人,一有溺焉,則禍敗隨之,故其為害,甚于鴆毒”,這番話從人性的角度出發,道出了戲曲這類娛樂項目對于人的害處,并且也表明了朱元璋下定決心整肅吏治,將前元沉溺于“聲色”的官吏清除,對大明官吏進行嚴格的監督,讓大臣們明確認識到“聲色之娛”的危害,戒除這些為害甚巨的娛樂。在這一認識的基礎上,明太祖朱元璋又頒布了新的法律條款,禁止士大夫官員挾歌妓舞姬優伶舉辦宴會,禁止官員或者官員的子孫娶優伶樂人為妻或者與其發生肉體關系。
明宣宗時期曾經有詔書寫到:“祖宗之時,禁挾妓飲宴”,證明了明太祖的確頒布過相關的規定,而“妓”本身就是承擔戲劇業務的一類人員,比如《青樓集》就曾記載元代的名妓翠何秀的“雜劇為當時所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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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洪武三十年更定的《大明律》條例中寫到“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并離異。若其子孫娶者罪如之。凡官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若官員子孫宿娼者,罪如之。集解:娼指教坊司并各府縣樂戶言。”這些法令客觀上看都有為了防治腐敗,整頓吏治等方面的目的,但是同時一定程度上也隔斷了戲劇創作者優伶們和士大夫等觀眾聯系和交流的需求,對于戲劇文化來說是一種阻礙。
除了在官僚階層之間為了反腐敗而推行禁戲以外,朱元璋還在軍隊之中推行戲曲禁令,洪武二十三年,千戶虞讓之子虞端因為不習武事,成天沉迷于歌曲飲酒之中,被人揭發,朱元璋大怒,當場派人逮捕下獄論罪,并緊接著下詔聲明“武臣子弟嘈酒博弈歌唱詞曲,不習武,市肆與民爭利者皆坐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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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為了保證自己的施政綱領能夠被后世的皇帝所繼承,朱元璋特地寫了一部《皇明祖訓條章》,并且提到“后世有敢變亂祖制者,以奸臣論。”將禁戲在內的各項條例希望用“祖宗之法”的形式保存下來貫穿明朝始終。
但是士大夫官僚階層很快就在禁戲這一層面打破了“祖宗之法”,朱元璋死后不到三十年,宣宗時期官僚階層就沉迷于戲曲宴飲,甚至因此荒廢政事者不在少數,致使宣宗不得不一再重申禁令,禁止官員挾妓飲宴,“近聞大小官私家飲酒輒命妓歌唱,沉酣終日,怠廢政事,甚者留宿敗禮壞俗。爾禮部揭榜禁約,再犯者必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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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這樣子重申禁令對于官僚士大夫階層來說并沒有多達的威懾力,仍然挾妓飲宴如故,這一風尚也從官僚階層向下傳播影響到了在南北國子監學習的生員士子們,于是刑部不得不出臺新的處罰條例,規定國子監生員不得挾妓飲宴,犯罪者去廚房當伙夫,“南北直隸發充兩京國子監膳夫,各布政司發充鄰近儒學齋夫、膳夫。滿日原籍為民。”
但是這些一再重復聲明的禁令是由于并沒有洪武年間那么嚴厲的執行,所以無法約束官僚士大夫的行為,在宴會中聽曲,看戲的行為與日俱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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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治時期的官員陳洪謨記載當時官員之間盛行的風氣就是“廷臣多事游宴”、“席間出教坊子弟唱歌”,而如果有人恭謹守法,遵守朝廷禁令不參加宴會活動的話,則會被人恥笑為迂腐,“諸同寅皆笑為迂。”
和官僚階層狀況相同的還有國子監的生員也是如此,和官員群體中的情況類似,生員之間挾妓飲宴、乃至于生員身份的官員子孫宿娼,宴飲唱戲的現象也沒有被相關法律所遏止。
在明憲宗成化、孝宗弘治時期,一些生員身份的閣臣子弟,時常有狎近樂妓的行為,雖然在文人士大夫中成為了人所共知的潛規則,但并未受到法律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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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菽園雜記》就有記載,有一個名叫俞欽玉的生員,是以前刑部尚書的兒子,十分喜歡戲曲這種聲色犬馬之事,“故刑部尚書士悅子,頗知書,而輕財好色。”之后甚至在京城玩耍的時候死在了娼妓家中,真是牡丹花下死,做鬼也風流的典范,“成化間,欽玉游京師,客死教坊妓家”。
又比如弘治時期內閣重臣李東陽之子李兆先,當時是國子監生員,竟然因為宿娼嫖妓導致了花柳病,以是致病。公(按:指李東陽)一日過其書館中,書其幾云:“今日柳陌,明日花街。焚膏繼晷,“游俠無度。秀才秀才。”雖然李兆先的所謂“游俠”行為沒有被檢舉所以沒有受到處罰,不過從他天天沉溺于聲色犬馬到了“今日柳陌,明日花街”的頻率來看,也不難想象他本人并沒有被所謂的禁令和處罰為“原籍為民”的潛在風險所震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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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中晚明時期,商業的高度發展,城鎮的興起使得社會風俗愈發的崇尚奢侈和享受,因此優伶戲曲在禁令之下快速發展,地主士紳,達官顯貴宴會之間請名妓唱戲成為了普遍且日常的行為,成了一項不守祖制約束的日常娛樂活動。
由于宮廷宴飲乃至禮儀活動中,戲曲音樂等娛樂節目始終是必不可少的一項內容,這也就導致了禁戲成為了一紙空文,使得戲曲活動具備了合理性,也成為了倡優繼續存在下去的一個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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