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一日召集負責國家安全的大臣們說:近來有奴婢告其主子謀反的情況,我認為這里面有問題。試想,謀反不是一個人干的事,必然有同伙,他們之間一定保密得十分嚴緊,還時時擔心會暴露,怎么會讓這些奴才下人知道而去舉報主子呢?所以,從今以后,凡有奴婢告發其主子謀反的,均不受理,執行處斬。
武德二年,秦王妃長孫氏為李世民誕下了嫡長子。根據史書的記載,因為這位皇子生于太極宮承乾殿,故以此殿為名,取名李承乾,字高明。不過“承乾”二字雖為宮室之名,然而用作人名時卻有著無比深意,是以“承乾”一名當為唐高祖李淵為這個嫡孫親賜。
武德三年,尚在襁褓中的李承乾被封為恒山王。
武德五年,李世民將妻子的侄子、長孫熾之孫長孫家慶任命為李承乾的侍讀。
武德七年,李承乾徙封中山王。而李世民平定王世充后,將陸德明與孔穎達這兩位儒學大師雙雙任命為秦王府十八學士,令他們教導李承乾儒學經典,所以李世民即位后,在冊封太子的詔書中稱承乾“早聞睿哲,幼觀《詩》《禮》”,并非夸夸其辭。
同年,李世民又將長孫家慶的胞弟長孫祥任命為李承乾中山王府的功曹。
武德九年,李世民即位,是為太宗皇帝,十月癸亥,年僅8歲的李承乾被冊立為太子。史書記載承乾“性聰敏”“特敏惠”,“豐姿峻嶷、仁孝純深”,太宗非常喜歡他,而李承乾作為大唐的皇太子,一人之下萬人之上的萬眾矚目的生活也就此開始了。
貞觀三年,太子太師李綱因為腳疾只能乘著轎子進宮,于是李承乾親自將自己的老師引上殿并恭恭敬敬地行禮,又向其虛心請教,態度極為禮敬。李綱病逝后,承乾又親自為老師立碑。
貞觀四年五月,唐太宗下詔令承乾“宜令聽訟”,還說“自今以后,訴人惟尚書省有不伏者,於東宮上啟,令承乾斷決。”可見唐太宗已經在有意識地鍛煉承乾身為儲君的政治能力了,而這時候的李承乾不過12歲。同年,尚書右仆射杜如晦病重,唐太宗令承乾親自前去慰問。
貞觀五年,李承乾原本定于二月行冠禮,不過唐太宗為了不奪農時,將冠禮改在了十月。同年,李承乾生病,而從來不信佛也不信道的唐太宗卻請了道士秦英來為自己的愛子祈福,等承乾病愈后,唐太宗又召度三千人出家,并特地修建了西華觀和普光寺,還將獄中的囚犯減免了罪行,以此為兒子祈福。
貞觀六年,唐太宗駕幸岐州,李承乾身為太子留京監國。八月李承乾來朝,唐太宗高興之余大宴東宮官屬,又賜帛各有差。
貞觀七年,李承乾再次病重,唐太宗下旨請天竺高僧波頗為愛子祈福。承乾病愈后,太宗大喜之下賜了綾帛等六十段與及時服十具給波頗。同時也因為承乾多病,唐太宗為了不讓他太辛苦,特別準許他不用多讀書,只要和孔穎達評說古事即可。不過李承乾并沒有借機放縱自己,反而更加展示出了治國安邦的卓越才能,有一次唐太宗讓他試著寫一寫治國的策略,結果他很快便寫滿了三頁紙,內容很有價值,唐太宗看了后非常得意地向侍臣們炫耀說:“先論刑獄為重,深得經邦之要也。”
不過唐太宗也擔心承乾“生長深宮,百姓艱難,都不聞見”,于是對太子左庶子于志寧、杜正倫等人說:“卿等輔導太子,常須為說百姓間利害事。……每見有不是事,宜極言切諫,令有所裨益也。”而李承乾亦十分好學,不僅令孔穎達撰《孝經章句》,還讓顏師古注班固《漢書》解釋詳明,完稿后又鄭重上表,唐太宗對此大加贊賞,將之珍藏進皇家的圖書館秘閣內,并賞賜顏師古古物二百段、良馬一匹。
貞觀八年二月乙巳,太子李承乾加元服,唐太宗因此大赦死罪以下,賜五品以上子為父后者爵一級,天下大T三日,又大宴群臣,賜帛各有差。三月,唐太宗駕幸九成宮,九月丁丑,李承乾來朝。 同年,李承乾召諸碩德集弘文館講義,又念及“皇帝為寡人造寺,廣召名德”一事,特意請了普光寺高僧釋道岳前來,甚為禮遇。
貞觀九年正月甲申,李承乾娶秘書丞蘇長女蘇氏為太子妃,唐太宗為此大宴群臣,賜帛各有差。五月庚子,唐高祖李淵病逝,居喪期間,唐太宗下詔令太子監國權知軍國大事,而李承乾“頗識大體”“頗能聽斷”,干得相當出色。六月己丑,朝臣懇請太宗上朝聽政,唐太宗應允,不過“細務仍委太子”,之后唐太宗每每外出巡幸時,都是由太子留京監國。
貞觀十年,長孫皇后漸漸病重,承乾憂心之下便請求大赦囚徒并度人入道,以期冀蒙福佑,卻被長孫皇后斷然拒絕。于是承乾不敢將請求大赦一事上奏,只告訴了自己的太子詹事房玄齡,朝臣聞之紛紛懇請大赦。雖然長孫皇后最終還是拒絕了大赦一事,但唐太宗卻另辟蹊徑,下令重修了三百九十二座廢棄寺廟以此為愛妻祈福。然而如此感人肺腑的夫妻之情、母子之情,卻終究還是沒能從死神手中奪回皇后的生命。六月己卯,長孫皇后崩于立政殿,享年三十六歲。
貞觀十一年四月,李承乾于延興寺造一切經。
貞觀十二年三月丙子,李承乾的嫡長子李象出生,因為皇孫誕育之喜,唐太宗詔令天下見禁囚徒都降罪一等,內外官職事五品以上子為父後者,各加勛官一轉,天下大T五日,又大宴五品以上于東宮。同年,李承乾集諸官臣及三教學士于弘文殿,進行了一次極為成功的佛道儒三教學術交流,不僅太子本人“怡然大笑”,與會諸人也是“合坐歡躍”。
貞觀十三年,唐太宗下詔令東宮置崇文館。崇文館,為貞觀年間唐太宗專為太子李承乾所設置的學館。崇文館中的學士掌東宮經籍圖書,以教授諸生,但凡課試舉送,皆入弘文館。
唐朝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襲隋制。《新唐書·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為首的封建國家體制,在唐高祖武德時期就比較完備地建立起來。皇帝掌握著國家的最高權力,操有對一切臣民生殺予奪的大權。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義頒布,皇帝有權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約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監等職官體系。在中樞機構中,制令機關、封駁審議機關與行政事務機關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務機關和事務機關的職責是很分明的,監察機構也很完備。此外,還有一套比較完備的品階勛爵制度。《新唐書·百官志》說:
其辯貴賤,敘勞能,則有品、有爵、有勛、有階,以時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時,其制如此。
隨著社會矛盾的發展和政治形勢的變化,唐代的職官制度也發生了變化。“使職差遣”逐漸侵奪了原來職官的權力,新出現的一些使職,使得原來的一套官僚體系發生了紊亂。他們占據了中央與地方的大部分權力。當時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國史補》所說的“為使則重,為官則輕”。這種現象對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響。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幾個系統:
一、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與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書省長官中書令、門下省長官門下侍中、尚書省長官尚書令共議國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輔佐皇帝總領天下大政的官員。《新唐書·百官志》說:“佐天子總百官,治萬事,其任重矣”。后來,因為唐太宗即位前雖曾任過尚書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職,便以仆射為尚書省長官,與門下侍中、中書令號稱宰相。據《冊府元龜·宰相總序》說,自隋代以來,就有“或以他官參掌機事及專掌朝政者,并為輔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輕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職,并假借他官之稱。如唐太宗時,杜淹以吏部尚書參議朝政,魏征以秘書監參預朝政,其后,或稱“參議得失”,或稱“參知政事”等等,名稱不一,都是宰相之職。《舊唐書·李靖傳》載貞觀八年(公元634年),中書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辭極為懇切,唐太宗為之感動,說:朕觀古往今來,身居富貴,能知足者甚少。縱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猶自強居職位。公能識大體,精神誠可嘉。于是,太宗除下優詔,令其在家調養外,又命其疾小愈,兩、三日一至中書門下平章事。貞觀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績為太子詹事(東宮百官之長),并特加“同中書門下三品”之銜,使其與侍中、中書令一樣參預宰相職事。從此之后,就有“平章事”與“同三品”的銜號,就是品級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則,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職權,只有三公、三師及中書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黃門侍郎郭侍舉,兵部侍郎岑長倩等同中書門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為宰相的銜號。開元以后,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結果就不能參與宰相機務,而被擠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亂以后,宰相名號又有了變化。由于代宗大歷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書令和門下侍中為正二品,所以就廢除了“同中書門下三品”的職銜。與此同時,中書令和門下侍中基本是藩帥兼領,幾乎不單獨作為宰相來設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號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長官在門下省議事。這個議事地點稱為政事堂。《文獻通考·職官四》說:“中書出詔令,門下掌封駁,日有爭論,紛紜不決,故使兩省先于政事堂議定,然后奏聞”。其后,高宗時的裴炎自侍中遷中書令,乃徙政事堂于中書省。玄宗開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張說為中書令,又改政事堂為“中書門下”,并且列吏房、機務房、兵房、戶房、刑禮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眾務。”至此,政事堂已從“議事”之所變成宰相的辦事機關了。產生這個變化的原因是因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長官兼職的(因三省長官尚有本省常務),他們上午在政事堂議事,下午就回本省辦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辦公機關。玄宗開元以后,宰相數量少了,其職位更為尊崇,基本上是專職的(楊國忠雖身兼四十余職,但也以相職為主),于是就有必要設立一個固定的宰相辦事機關,并列五房以處理日常行政事務。
政事堂會議是協助皇帝統治全國的決策機關。軍國大事經政事堂會議商定,奏請皇帝最后裁決;機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員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議論,他官不得預聞。在政事堂(或中書門下)議事的幾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稱為“執政事筆”。唐玄宗時,李林甫、楊國忠為相,他們之所以能專權用事,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他們長期竊居了“執政事筆”的職位。安史之亂后,肅宗鑒于相權集中而造成個人專斷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筆、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筆的制度,到唐德宗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輪流秉筆,其用意顯然是在于防止宰相專權,但德宗以后,這個制度并沒有沿續下去,如穆宗、敬宗時的李逢吉,武宗時的李德裕都是獨秉國政的。宰相權力的大小,都是取決于皇帝(還有中晚唐時期的宦官)的態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書省、門下省、尚書省同樣是國家最高的政務機構,分別負責決策、審議和執行國家的政務,同時把原尚書省諸曹正式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長稱尚書,副首長稱侍郎,各司正、副負責人稱郎中、員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確立,是秦漢以來封建國家中央官制不斷變化的結果。其組織較完備,分工較明確,是封建社會發展至成熟階段的一個標志。這些一直沿續到清代,基本上沒有改變。但有一點與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書省有一個總機構,名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分管吏、戶、禮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處于行政監督地位,而左右司則兼有總務管理的性質。
唐代中書省(隋因避諱作“內書省”)、門下省、尚書省中,關系最為密切的是中書省與門下省,它們合稱為兩省或北省(尚書省稱為南省),長官為中書令、侍中,開元時皆為正三品(代宗時升為正二品)。中書省與門下省同秉軍國政要,中書省掌制令決策,門下省掌封駁審議。凡軍國要政,皆由中書省預先定策,并草為詔敕,交門下省審議復奏,然后付尚書省頒發執行。門下省如果對中書省所草擬的詔敕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凡中央各部、寺、監及地方各部門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須通過尚書省交門下省審議,認可以后,方送中書省呈請皇帝批閱或草擬批答,門下省如認為批答不妥,也可駁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視中書、門下兩省在中樞政務機構中所發揮的作用,他曾多次稱中書門下為“機要之司”。《資治通鑒》卷192記載:他于貞觀元年十二月對群臣說:
中書詔敕或有差失,則門下當然駁正。人心所見,至有不同,茍論難往來,務求至當,舍己從人,亦復何傷!比來或護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茍避私怨,知非不正,順一人之顏情,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國之政也。
可見唐太宗非常注意集體的智慧,防止個人專斷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書、門下協助皇帝決定大計方針,就是防止個人專斷的有效措施。
中書省,置中書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書省為西臺,中書令稱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書省為鳳閣,中書令稱內史。開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書省為紫微省,中書令稱紫微令。后復舊稱。中書令為一省之首官,《新唐書·百官志》云:“中書令……掌佐天子執大政,而總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為中書令之副,參議朝廷大政,臨軒冊命,若四夷來朝,則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書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書省的骨干官員,掌侍進奏,參議表章、草擬詔旨制敕及璽書冊命。因其所掌皆機務要政,故特規定四條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緩,禁違失,禁忘誤。他們可以就省內所討論的軍國大政及報上的奏狀,發表自己的初步處理意見,并簽上自己的名字,謂之“五花判事”。省內的意見經中書令、侍郎匯集后,再交付中書舍人,然后根據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這個專門負責執筆草詔的舍人稱為“知制誥”,其余舍人也要分別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選擇一個資格最老的,稱為“閣老”,負責處理本省雜事。舍人六人分押尚書省六部,并輔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議事處政事堂就有一個門通往中書舍人辦公廳,宰相常從這個門經過,找中書舍人咨詢政事。據《舊唐書·常袞傳》載,代宗大歷時,常袞為相,才把這個門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來”。肅宗時,常以他官知中書舍人事,《新唐書·百官志》說當時因“兵興,急于權便,政去臺閣,決遣顓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復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會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議:“臺閣常務,州縣奏請,復以舍人平處可否。”但這一制度在當時似乎未認真執行過。唐代的中書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職,所謂“文士之極任,朝廷之盛選”,是躍居臺省長貳以至入相的一塊重要跳板。此外,中書省的屬官還有起居舍人2人,從六品上,《新唐書·百官志》云:“掌修記言之史,錄制誥德音,如記事之制,季終以授國史”。通事舍人16人,從六品上,掌朝見引納,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則導其進退,而贊其拜起、出入諸禮節。四方蠻夷納貢,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進。軍士出征,則受命勞遣,并每月慰問將士家屬。又有主書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右散騎常侍2人,右諫議大夫4人,掌供奉諷諫,大事廷議,小則上封事。
門下省,置侍中二人為省長,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門下省為東臺,侍中稱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稱納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門下省為鸞臺。開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稱黃門省,侍中稱監,天寶元年(公元742年)改稱左相。《新唐書·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納帝命,相禮儀,凡國家之務,與中書令參總,而顓判省事”。有門下侍郎2人,正三品,為侍中之副,龍朔二年改稱東臺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稱鸞臺侍郎,天寶元年,又稱門下侍郎。《百官表》云:“門下侍郎……掌貳侍中之職。大祭祀則從;盥則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贊獻。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闕,則蒞封符券,給傳驛。”門下省的屬官有左散騎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規諷過失,侍從顧問。左諫議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諫諍得失,侍從贊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個名叫魚保宗的,上書建議置銅匭以接受四方之書。武則天接受了這個意見,鑄銅匭四個,涂以四方顏色,排列在朝堂:東方青匭,稱為“延恩”,凡是告養人勸農之事者投之;南方紅匭,稱為“招諫”,凡是論及時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匭,稱為“申冤”,凡是陳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匭,稱為“通玄”,凡是告發天文或秘密謀反者投之。朝廷派諫議大夫、補闕、拾遺各1人為使者,管理四方銅匭;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為理匭使。天寶九載(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匭”聲近“鬼”,故改理匭使為獻納使。肅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復舊稱。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諫議大夫1人為知匭使。又有給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監察弘文館繕寫讎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審畢,則駁正違失。凡是詔敕有不便者,涂竄而奏還,謂之“涂歸”。白居易在《鄭覃可給事中敕》中說,給事中的職責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時者,得封奏之;刑獄有未合于理者,得駁正之;天下冤滯無告者,得與御史糾理之;有司選補不當者,得與侍中裁退之”。《舊唐書·李藩傳》載,唐德宗貞元年間(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給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黃敕后批之”。當時有人對他說,這是皇上的圣旨,應該把自己的意見另紙寫上,那能隨便擬在圣旨上?李藩說,如果用另紙寫,便是文狀,那能稱為擬敕?李藩之所以敢于發此大言,就是因為制度規定給事中有權在認為不合適的詔敕上“涂竄而奏還”。白居易所謂“刑獄有未合于理者,得駁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門下省》說的“凡國之大獄,三司詳決,若刑名不當,輕重或失,則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樣。《新唐書·百官志》說,給事中可“與御史、中書舍人聽天下冤滯而申理之”,就是指他們可以組成“三司”,越過執法機構,受理天下冤錯案件,聽其訴訟,這種制度稱為“三司受事”或“三司詳決”。白居易所謂“有司選補不當者,則與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書·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擬,則校功狀殿最、行藝,非其人,則白待中而更焉。”這種制度稱為“過官”。又有起居郎2人,從六品上,掌錄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則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詔命,起居郎俯陛以聽,退而書之,每季終了時交給史官。貞觀初年,以給事中、諫議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時,許敬宗、李義府為相時,為了防止泄密,上言減少預聞機密的人員,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與百官同出,不得與聞機務。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詔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閣之日,具紙筆立于螭頭下,恢復貞觀時期的制度。
此外,門下省還設有錄事4人,從七品上;主事4人,從八品下;左補闕6人,從七品上;左拾遺6人,從八品上;典儀2人,從九品下。掌贊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門郎4人,從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宮殿諸門開關之節。符寶郎4人,從六品上,掌天子八寶及國家之符節,大朝會,則奉寶進于御座,天子行幸,則奉寶隨從。凡命將、遣使,皆請旌、節。旌以顓賞,節以顓殺。
中書省與門下省還各有補闕拾遺,它們均分左、右置,“左”隸門下省,“右”隸中書省。左右補闕,從七品上;左右拾遺,從八品上,均是武則天垂拱元年(公元685年)創置的。據《舊唐書·白居易傳》載,白居易于憲宗元和二年(公元808年)曾任過左拾遺,他說:“左右拾遺,掌供奉諷諫,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者,小則上封,大則廷諍”。“朝廷得失無不察,天下利弊無不言,此國朝置拾遺之本意也”。諫官有直接向皇帝提意見的機會,所以,官品雖低,也頗為時人所重。從理論上說,諫官的本職,就是建言諷諫,即使言辭激烈,也無可責難,白居易在任拾遺、補闕期間,曾盡其職而力諫,屢次上書言事,甚至當面和皇帝爭執,據《通鑒》卷238記載:“白居易因議事,言陛下錯,上色莊而罷,密召承旨李絳,謂‘白居易小臣不遜,須令出院’。”所以,元和八年(公元813年),白居易被改任太子左贊善大夫,這是一個不得過問朝政而專門陪伴太子讀書的閑官。元和十年(公元815年),宰相武元衡被平盧節度使李師道派人刺死,白居易激于義憤,首先上書“急請捕賊,以雪國恥”,而當時舊官僚集團卻攻擊他說“宮官非諫職,不當先諫官言事”,并借機加以誣陷,把他貶為江州司馬。這件事既說明了諫官有言事的特權,也說明諫官處境的艱難。
三、尚書都省
尚書省置令1人,正二品。唐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稱東臺,廢尚書令,改尚書為太常伯,侍郎為少常伯,武則天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又改稱文昌臺,不久再改為文昌都省。垂拱元年(公元685年)稱為都臺,長安三年(公元703年)稱為中臺。唐代尚書省的辦事機構設在長安皇城的承天門大街東側,位于中書、門下二省之南端,所以又別稱南省或南宮。從中書門下發出的詔令制敕,均經由尚書省轉發到中央各部門及地方各州縣,或者根據詔令制敕的精神制成政令,下達到有關部門。《新唐書·百官志》說:
諸州計奏達京師,以事大小多少為之節。凡符、移、關、牒(按:皆公文名),必遣于都省乃下。天下大事不決者,皆上尚書省。這說明尚書省的權位相當重要,據《舊唐書·戴胄傳》記載,唐太宗曾說:“尚書省,天下綱維,百司所稟,若一事有失,天下必受其弊者。”這幾句話就足以說明尚書省在中樞行政機構中的重要地位了,也就是說在三省中,尚書省才是行政的實際總匯。唐代的尚書省組織更加整齊嚴密,由隋之六曹固定為吏、戶、禮、兵、刑、工六部。而每部的組織,則以隋之侍郎升為尚書的佐貳,在尚書左右丞下,每部有4個屬司,共24個司。
尚書省的長官是尚書令,掌典領百官。因為唐太宗即位前曾任其職,故唐代例不復置。以左右仆射為本省的實際長官。另有左丞1人,正四品上,右丞1人,正四品下,主持省內日常事務,《新唐書·百官志》云:“掌辯六官之儀,糾正省內,劾御史舉不當者”。有左右司郎中各1人,從五品上,員外郎各1人,從六品上,為丞的助手,分判本省六部諸司事務。唐高宗龍朔元年(公元661年),改左右丞為左右肅機,郎中為左右承務,諸司郎中為大夫。唐初,仆射的地位十分尊崇,因為在中樞的職事官中,正一品的三公、三師不單獨設置,而正二品的尚書令又被廢,只有從二品的仆射官階最高,其他兩省的副官如門下侍郎、中書侍郎以及各寺、監的長官均在三品以下。所以《唐會要》稱左右仆射為“師長百僚,雖在別司,皆為統屬”。據說仆射于都堂上書,宰相皆送,文武三品以上官均升階列坐,左右丞、各部侍郎、御史中丞以及四品、五品以下者皆羅拜階下,仆射不答拜,可見其威權之重。自中唐以后,由于仆射被排斥于宰相行列之外,尚書省的地位因受到使職差遣的沖擊,加上用非其人,其享有的地位就逐漸下降了。
據《唐會要》記載,貞觀時,唐太宗曾規定:“尚書細務屬左右丞,惟大事應奏者乃送仆射”。可見左右丞在尚書省內的權位也是相當重要的,其中左丞統吏、戶、禮三部;右丞統兵、刑、工三部。六部諸司文案均需送都省由左右丞勾檢后,方下達到有關部門。因為規定省內有大事才向仆射請示,其余細務均由左右丞處理。這樣,左右仆射已漸被架空,都省的實權自然落在左右丞手中了,所以到宋代,左右丞也是執政官之一。
尚書都省所屬的六部二十四司,負責處理全國軍政、財文、兵刑、錢谷等一應行政事務。其中吏部掌文選、勛封、考課之政,下統吏部、司封、司勛、考功四司。唐代規定官員的選授制度是:三品以上者由皇帝親自選授,五品以上者由宰相提名呈報皇帝御批,吏部聽制授官;六品以下者由吏部根據其身材、資歷、才能、功勞、德行、言辭、書判諸方面的優劣予以“注批”,并報請門下省審復后授職。四司官員分掌如下:吏部郎中,掌文官階品,朝集、祿賜、給假告身、假使,其中有一人專掌選補流外官。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一人判南曹,均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司封郎中,掌封命、朝會、賜予之級。司勛郎中,掌官吏勛級;考功郎中,掌文武百官功過、善惡之考法及其行狀。若官員死亡后,史官要為其立傳,太常要議謚,若要銘于碑者,則會同百官議其宜記述的事跡上報,然后考功郎中通報其家屬。唐玄宗開元二十四年(公元736年)以前,由考功員外郎主持科舉考試。戶部,掌天下財政、民政,包括土地、人民、婚姻、錢谷、貢賦等,所屬有戶部、度支、金部、倉部四司。其中戶部郎中、員外郎,掌戶口、土地、賦役、貢獻、蠲免、優復、婚姻、繼嗣之事;度支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租賦、物產豐約之宜、水陸道涂之利,歲計所出而支調之,與中書門下省議定上奏;金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藏出納、權衡度量之數,管理兩京市、宮市等交易之事,并供給宮人、王妃、官員奴婢衣服;倉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庫儲、出納租稅、祿糧、食稟之事。禮部掌禮儀、祭享、貢舉之政。所屬有禮部、祠部、膳部、主客四司。其中禮部郎中、員外郎,掌禮樂、學校、衣冠、符印、表疏、圖書、冊命、祥瑞、鋪設,及百官、宮人喪葬贈賻之數,為本省尚書、侍郎之副;祠部郎中、員外郎掌祠祀、享祭、天文、漏刻、國忌、廟諱、卜筮、醫藥、僧尼之事;膳部郎中、員外郎,掌陵廟之牲豆酒膳;主客郎中、員外郎,掌諸蕃朝謹之事。開元二十四年玄宗詔禮部侍郎主持科舉考試。這樣,禮部的地位就大大提高了。兵部掌六品以下武官選授、考課、主持武舉,以及軍令、軍籍和中央一級的軍訓,但并不直接帶兵。所屬有兵部、職方、駕部、庫部四司。其中兵部郎中一人判帳及武官階品、衛府眾寡、校考、給告身諸事;一人判簿籍及軍戎調遣之名數。
員外郎一人掌貢舉、雜請,一人判南曹,歲選解狀。皆為尚書、侍郎之副;職方郎中、員外郎,掌地圖、城隍、鎮戎,烽候、防人道路之遠近及四夷歸化之事。凡蕃客至,鴻臚寺先詢問其國山川、風土,然后制成地圖上奏,并送副圖于職方司,殊俗入朝,則圖其容狀及衣服樣式通達于上;駕部郎中、員外郎掌輿輦、車乘、傳驛、廄牧馬牛雜畜之籍;庫部郎中、員外郎,掌兵器、鹵簿儀仗。刑部掌律令、刑法、徒隸并平議國家之禁令。其屬有刑部、都官、比部、司門四司。其中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寺及天下上奏諸案件,為尚書、侍郎之副貳。凡是審理大案件,可用尚書侍郎之名義與御史中丞、大理卿組成“三司”,共同參議。國家發布大赦令,可代表刑部召集囚徒宣布赦免名單;都官郎中、員外郎,管理俘虜,奴隸的簿錄,給以衣糧醫藥,并審理其訴訟事件;比部郎中、員外郎負責通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勛賜缺乏物資,以及軍用物資、器械、和糧等事;司門郎中、員外郎,管理門禁關卡出入登記,以及各地上繳失物的處理。工部掌土木水利工程和國家農、林、牧(軍馬除外)、漁業之政,以及諸司官署辦公所需紙筆墨之事。所屬有工部、屯田、虞部、水部四司。其中工部郎中、員外郎,掌城池之工役程式,為尚書、侍郎之助手;屯田郎中、員外郎,掌天下屯田及在京文武官員之職田、諸司官署公田的配給;虞部郎中、員外郎,掌苑囿、山澤草木以及百官蕃客菜蔬薪炭的供給和畋獵之事;水部郎中、員外郎,管理河流過渡、船艫、溝渠橋梁、堤堰、溝洫的修繕溝通,以及漁捕、漕運諸事。
六部長官稱為尚書,正三品,副官為侍郎,正四品下(吏部侍郎正四品上)。唐初以來,尚書的地位很高,據《通鑒》開元二十四年的記載:“惟舊相及揚歷中外有德望者乃為之”。正因為如此,尚書實際上成為高官權臣的兼職,不能具體處理本部事務,這自然就被架空而失去實權。唐代六部尚書分為三行:吏、兵為前行;刑、戶為中行;禮、工是后行。各部官員的遷轉就是按照這個次序的,由后而中而前的,所以擔任某部尚書,并不等于熟悉這部的職務,而只是由于資格的關系。因此,中唐以后,六部尚書基本上成為官員遷轉之資,其官稱只代表一種身分,而不一定說明所任的職務。這就是宋代六部等于虛設,而另以其他機構代替六部的由來。
四、唐代的監察機關——御史臺
唐承隋制,置御史臺,為全國最高監察機關。設御史大夫1人,正三品。《新唐書·百官志》云:“大夫掌以刑法典章,糾正百官之罪惡”。《唐會要·御史臺》云:“正朝廷綱紀,舉百家紊失”。在隋朝及唐初,御史臺只管揭發,并且只要根據傳聞即可奏劾,不需要什么證據,更不受理訴訟,這就是《通典·御史臺》所說的“但風聞彈事,提綱而已”。唐太宗非常重視御史臺的作用,他要求三省和御史臺官員各盡其責,真正起到互相檢查的作用。《貞觀政要》卷1記載他對大臣說:隋朝所以二世而亡,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當時皇帝“不肯信任有司,每事皆自斷”,結果群臣有意見都不敢直言,“宰相以下,惟即承順而已”。而他自己則要“擇天下賢才,置之百官,使思天下事”,凡事都要交給有司商量,然后經宰相籌畫,于事穩便,才能上奏施行。他為了充分發揮御史臺的監察職能,貞觀元年(公元627年)規定:凡是中書、門下及三品以上官吏入閣議事,都要有諫官隨同,有不當的隨時進諫。御史臺的地位由此提高,對于糾正官吏的違失起了一定作用。貞觀以后,御史臺也受詞訟,并且設置了“臺獄”,《新唐書·百官志》說:“凡冤而無告者,三司詰之。三司,謂御史大夫、中書、門下也”。“有制覆囚,則與刑部尚書平閱”。對于百司不法事件,“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在糾舉之前,往往要“推覆理盡,然后彈之”。
御史臺的次官,唐初依隋舊制,稱治書侍御史中丞,高宗李治即位,因避帝諱,改稱御史中丞,正五品下。《唐會要》“御史大夫”條云:由于“大夫秩崇,官不常置”,故實際上以“中丞為憲臺之長”。
高宗龍朔二年(公元662年),改御史臺曰“憲臺”,大夫曰“大司憲”,中丞曰“司憲大夫”。武后文明元年(公元684年),改御史臺為肅政臺。光宅元年(公元684年),分左右臺、左臺知百司、監軍旅;右臺察州縣,省風俗。不久,又命左臺兼察州縣。兩臺每年派使者八人,春季稱為風俗,秋季稱廉察,以四十八條監察州縣官員。唐肅宗至德以后,諸道使府參佐,皆以御史為之,謂之“外臺”。東都洛陽設留臺,有中丞1人,侍御史1人,殿中侍御史2人,監察御史三人;元和后,不置中丞,以侍御史、殿中侍御史、監察御史主持留臺事務,而三院御史也不常備。
在御史臺內設有三院,即臺院、殿院、察院,分別由侍御史(從六品下)、殿中侍御史(從七品上)、監察御史(正八品上)居其職,合稱“三院御史”。其中侍御史6人,掌糾舉彈劾百僚,推鞠獄訟、知公廨等雜事。所謂推鞠獄訟,是指對被告發官員進行審理,這主要是“制獄”,即皇帝親自命令辦理的案子。彈劾指按朝廷行政法規指控官員的不法行為。知公廨雜事是指處理臺內日常雜務。這一職務一般由資格較老的人擔任,稱為“雜端”,殿中監察職掌進名、遷改及令史考第,臺內一切事務由他專決,所以也稱為“臺端”。唐德宗建中元年(公元780年),以侍御史直接處理臺內事務,“雜端”的權力就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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