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亦稱“常平新法”,是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熙寧二年(1069年)九月由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施行。下面歷史網小編就為大家帶來詳細的介紹,一起來看看吧!
當時,王安石為相,與陳升之管三司條例司,命蘇轍入三司條例司。呂惠卿依附王安石,蘇轍和他討論時多有抵觸。
王安石拿《青苗書》讓蘇轍仔細議論,說:“有不便之處,就告訴我不必疑慮。”
蘇轍看完了之后說:“把錢借給百姓,使出利息二分,本意是在救濟百姓,不是求利。但出入之間,吏員趁機營私作奸,即使有法也不能禁止,錢到百姓手里,即使良民也不免亂花;到交還時,即使富民也不免超過期限。這樣,就怕一定要鞭打催促,州縣官的事不勝其煩了。唐代劉晏掌管國家財政,從沒有借錢給百姓。有責怪他的人,劉晏說:‘讓百姓僥幸得錢,不是國家之福;
叫吏員靠法催督還債,對百姓不利。我雖然從不發放借貸,但四方的豐收和災荒谷價的貴賤,從來能及時知道。有谷賤處就收購,有谷貴處就發售,所以四方沒有太貴、太賤的弊病,豈用發貸款?’劉晏所說的,就是常平倉法。現在此法仍在而患在不整頓,你真能有意于百姓生計,就整頓實行,那劉晏的功績可以立刻見效。”
王安石說:“你的話有理,我當慢慢思考。”從此后一月之間都不談青苗法。
那么青苗法的具體內容主要是什么呢?我們一起來看看:
制置三司條例司頒布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借貸現錢或糧谷,以補助耕作。借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產分五等,一等戶不超過十五貫、二等戶十貫、三等戶六貫、四等戶三貫、末等戶一貫五百文。當年借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4分(利息40%)的。
從目的上看,王安石主張推行青苗法最初的動機是“富民”、“強兵”。
王安石希望通過青苗法的施行,使得政府在不動搖官僚體制的情況下,避開冗官現象,通過“理財”,在財政上的“開源”來解決現實中“積貧”困境,并同時改善民戶生活,使其避免受兼并之家高利貸的盤剝,達到民不加賦而國用足。最后通過使國、民都富裕后,達到“強兵”的目的。
從客觀效果看,青苗法一方面給宋朝政府帶來了巨大的收入,對其“富國”、“強兵”有著重要的意義,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農民,但另一方面,由于青苗法實施過程中官吏個人意愿及目的、地區差異、腐敗、制度缺陷等等因素的影響,總體上民戶深受其害,并未能夠實現王安石最初“富民”的目的。
南宋人士對青苗法和王安石變法行為進行了尖銳的批評,其中就包括蘇轍,他認為青苗法不易監管,會出現官吏舞弊現象;易導致錢物濫用和本息收取困難,增加地方政府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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