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編為大家帶來了一篇關于劉秀的文章,歡迎閱讀哦~
劉秀在平定河北的時候,有一段小插曲挺有意思。他剛到河北不久,就遇上了王朗在邯鄲稱帝。王朗得知劉秀在河北,就下令以封侯十萬戶為代價,緝拿劉秀。劉秀一行人狼狽逃出薊縣,一路上風餐露宿,為了填飽肚子,不得已“騙吃騙喝”。《后漢書光武帝紀》記載:
“光武趣駕南轅,晨夜不敢入城邑,舍食道傍。至饒陽,官屬皆乏食。光武乃自稱邯鄲使者,入傳舍。傳吏方進食,從者饑,爭奪之。傳吏疑其偽,乃椎鼓數十通,紿言邯鄲將軍至,官屬皆失色。”
劉秀因為人數眾多,太扎眼,不敢入城,曠野之地哪有吃飯的地方!迫不得已,劉秀只好拿出“拼死吃河豚”的精神,直接去“傳舍”騙吃騙喝。傳舍就是供行人住宿吃飯的地方,劉秀去的這地方,有“傳吏”,顯然就是官辦傳舍。
劉秀是玄漢政權的大司馬,本來可以正大光明地的享用美食,會來事的小吏們爭著巴結都輪不上。可是,隨著王朗的叛亂,河北郡縣大多與玄漢政權拜拜了,劉秀轉眼成了敵對分子!
所以,他只能靠行騙!
過程有點驚險,若不是劉秀沉著冷靜,就被傳舍的官吏抓了個現行!可問題是,官府辦的傳舍就那么容易被騙?誰來都自稱使者,傳舍怎么辨別?要是多碰幾個膽大的,傳舍不成了免費食堂?
其實哪有那么容易!凡是公出的官吏,每到一個傳舍、驛站、關隘、津渡,都會受到嚴格的身份審查,而證明他們身份的就是符傳和過所。
符傳和過所,就是用竹片、布帛、銅器等材料制作的憑證,用于證明辦事人員的身份。可惜的是,由于史料的缺失,我們對這項制度的具體細節,尚處于研究探討中,很多成果存在爭議,沒有確切定論。
按主流說法,符傳和過所其實是三大類身份憑證,分別為符、傳和過所,每一大類之下,又有不同的細分,以適應不同的使用場合。
也有學者認為,符傳和過所其實沒有嚴格區分,只是叫法不同而已。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它們不是并存的三種制度,而是由過所替代了符傳。
這部分學者認為,過所最早產生于漢宣帝時期,甚至有人認為東漢才有過所制度,而符傳制度早在西周就存在。
不過這個說法未必站得住腳!
1930年,第一批一萬多片漢簡,從漢代烽燧遺址出土,到上世紀七十年代,又陸續發掘出兩萬多枚,這批漢簡就是著名的《居延漢簡》。從《居延漢簡》的研究發現,過所制度在漢武帝時期就有記載;同時直至東漢,符傳制度依然存在,并沒有被替代。
也就是說,在兩漢期間,符傳和過所制度,雖然出現的時間不一,但并非替代關系,而是并存和緩慢更新。
其實不難理解,作為身份憑證,需要應對各種復雜的情況,還得考慮防偽等技術革新和產品迭代,肯定是個持續不斷的過程。在符傳和過所的功能細分中,存在著大量的功能相似或雷同,這個現象也驗證了此結論。
那么,符傳和過所究竟有什么差別呢?
“過所”的種類和用途
“過所”有兩種,一種是提前下發的公文案牘,即事件還未發生,先行通知對方。比如軍隊調遣,要經過某些郡國,就要提前告知當地官員,做好相關保障工作。第二種是辦事人員隨身攜帶,用于勘驗身份的憑證。
第一種情況不是本文討論的范圍,第二種最常見,就是本文所要討論的重點。以《居延漢簡》中的一簡為例,說明過所的基本行文格式和用途:
“元延二年十月乙酉,居延令尚、丞忠,移過所縣道河津關,遣亭長王豐,以詔書買騎馬酒泉、敦煌、張掖郡,當舍傳舍從者如律令。守令使詡,佐褒。十月丁亥出。”
這個過所明確交代了公出人員、公出時間、業務對口單位及人員、公出事由、簽發人員及簽發時間等要素。
這個叫王豐的人員,只要出示這份過所,所有的關隘就可以放行,到目的地就會有相應的人接待。
過所簽發人,除了當地的令使、書佐外,各亭、鄉、縣的嗇夫也是簽發人。在以往的史料中,我們得知,嗇夫是掌管稅賦的官吏,從《居延漢簡》得知,簽發過所也是嗇夫的職責。
“傳”的種類和用途
“傳”,也是一種身份憑證,跟“符”的功能存在很多交叉,有的史料里,會直接成“符傳”,這種情況,大多是指“傳”而不是“符”。
“傳”跟“符”的差別主要在于,“傳”只用于公出人員旅途身份驗證,而“符”則包括當地范圍內的使用。
都是身份證明,“傳”與“過所”有什么差別呢?他們的差別是,“過所”是用來證明“事”,主要給對口單位看;“傳”則證明“人”,用來沿途通關。
以上面《居延漢簡》的內容為例,“過所”是王亭長到達居延地區后,給居延縣令“尚”和縣丞“忠”看的,明確告知他們需要配合王豐所要做的工作。“傳”是王豐沿途經過各個關隘和驛站、傳舍人員看的,告訴他們自己的身份,需要通關,或者需要食宿、使用車馬等事宜。
為什么不合二為一,省卻麻煩呢?我覺得為了保密需要,比如沿途中,不必或者不能讓各關隘和傳舍人員,知道公出人員的目的,所以,對公出人員的身份和行為目的要分開驗證。同時,這么做也是為了提高偽造的難度。
唐朝史學家顏師古將“符”、“傳”和“過所”統統歸為一類,分成五種,一曰符,二曰傳,三曰過所,四曰繻,五曰棨。
“繻”,是一種以絲織品做成的憑證,《漢書終軍傳》記載:
初,軍從濟南當詣博士,步入關,關吏予軍繻。軍問:“以此何為?”吏曰:“為復傳,還當以合符。”軍曰:“大丈夫西游,終不復傳還。”棄繻而去。軍為謁者,使行郡國,建節東出關,關吏識之,曰:“此使者乃前棄繻生也。”
這就是有名的典故“終軍棄繻”。從這則故事中可以看出,繻,其實更像信符,終軍出關拿走其中一半,將來回鄉時,再以此跟關吏手中的另一半合驗,作為回鄉過關的憑證。終軍很牛氣,直接把手中的那一半扔了:大丈夫去了就不會再回來!
“棨”是一種用木質材料制作的憑證,形狀像一把戟。很可惜,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考古實物發現。
“符”的種類和用途
“符”有兩種,一種是調兵用的虎符,一種是普通的竹符。“符”,除了有“傳”的通關憑證功能外,它還用于宮禁出入憑證、征召勞役憑證、征召臣工憑證、繳巡省查憑證、乘坐傳車(使者乘坐的專車)憑證等。
從這些用途來看,它實際就是一種信物,通常一分為二,以兩部分合二為一作為驗證方法,竹符上通常還會用鐵印烙上防偽標記(炙符),類似于現在的鋼印。
這一點,與“傳”和“過所”有很明顯的區別。作為信物,“符”只看信物不認人,所以通常是防偽度很高的重復使用物件。而“傳”和“過所”是專門針對某一件事、某一個(群)人,專門制作的憑證,任務完成即被收繳封存,不再使用。
其它形式的符傳和過所
除了上述情況,貨幣還曾經作為符傳使用。這件事發生在新朝時期,當時王莽推行第三次貨幣改革,其中就有十種面值的布幣。
不過,由于新貨幣“價”與“值”的嚴重偏離,老百姓并不買賬。王莽為了強行推動新貨幣的使用,他規定,以布幣作為符傳的附加憑證,《漢書王莽傳》記載:
“吏民出入,持布錢以副符傳。不持者,廚傳勿舍,關津苛留。”
如果沒有布幣,即便有符傳,傳舍也不予接待,關隘不予放行。極端的時候,王莽甚至令所有官員出入宮禁,都必須攜帶布幣作為符傳。
這種強制做法,改變不了貨幣改革設計上的巨大失誤,還給臣民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不便,對貨幣改革根本起不了推動作用。
劉秀是如何在傳舍中騙食的
回到本文的開頭。劉秀身上肯定是有過所和符傳的,不過他不敢拿出來,因為那是玄漢政權出具的,拿出來等于自我暴露。
那么,劉秀怎么能在不出具過所符傳的情況下,就吃得肚皮溜圓呢?
史書沒交代,不過很好推論。從王朗稱帝,到劉秀逃亡騙食,這個時間非常短,不到一個月。一個月內,傳舍從玄漢政權的公務員,變成王朗趙漢政權的公務員,各種文書印簽的變化,恐怕沒那么快完成。
為了備戰,大量的使者穿梭于傳舍之間,有王朗政權的、有玄漢政權的,還有大量立場不鮮明的軍閥的。處于荒郊野外信息閉塞的傳舍官吏,對這些人員沒法做到清晰辨識,即使辨識了,他們恐怕也不知道聽誰的!
所以,劉秀渾水摸魚的難度并不大,沒有史書寫的那么夸張。甚至有可能,傳舍的官吏干脆兩眼一閉,只要號稱使者,不管是誰的使者都招待,誰也不得罪,反正也不是花他們家的錢。
事實上,劉秀出門的時候有人想要攔住他們,但看門人說:天下大亂,還不知道將來怎么回事,怎么可以阻攔貴人呢?放行!
這就清晰地反應了傳舍官吏們思想混亂的局面,有人支持王朗,有人支持劉玄,還有人立場不明,更多的是誰也不得罪。
這才是劉秀在沒有符傳和過所的情況下,能輕而易舉地騙吃騙喝的原因!不是符傳過所制度出了問題,而是混亂的時局,讓這項制度失效了,劉秀“趁火打劫”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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