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不了解明清時期的稅收機構,接下來跟著小編一起欣賞。
今天世界各國政府都設有相關稅收的機構,這些機構不僅規模龐大官吏眾多,有些還握有比較廣泛的權限以督導稅收工作的完成。那么,我國明清時期的稅收機構是怎樣的?
太祖朱元璋為首的統治集團締造大明王朝后,新政府需要大量稅收來鞏固統治。但同時由于這些崛起于草莽間的君王將相們對民間疾苦較有了解,對底層人民的生活狀況有清醒的認識。明初統治者也親歷滅元戰爭,深知遭受戰爭蹂躪的社會經濟急需恢復和進一步的發展,于是采取了較為寬松的賦稅政策,其稅收額度相對更加輕松。在此思想的指導下,明朝政府設立了征收市稅的機構宣課司、稅課司局。
明初在京稅務機關為宣課司,宣課司主要負責征收商賈、儈屠、市場雜稅,設于國家都城。府、州、縣則為通課司,后來改通課司為稅課司、局。明代戶部下設有13個清吏司,分管各省的賦稅事務。每個清吏司下又分屬民、度、金、倉四科,其中金部即主管工商稅收的機構,下設稅課司。各稅課司局置有稅收簿籍,“日錄客商姓名、投稅貨物、該納稅鈔數目”。稅課司局在明代各級政權中都有,在府這一級中設置的稅收機構稱之為稅課司,而縣一級則稱為稅課局。兩者合而成為“稅課司局”。
在后來的歷史進程中,由于設于都城的宣課司和地方上普遍設置的稅課司局在性質和職能上并沒有什么區別,只是因為其所在地域不同而稱呼各異。后來兩者都混而稱為“稅課司局”。稅課司局的所有稅收收入理應都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一部分,中國自古以來就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的說法,“王土”上的一切收入,自然也應該全部歸屬于國家和天子。但在實際的財政系統操作中,稅課司局的很大一部分的稅收收入都由地方府、州、縣自行支配和使用。
清朝沿襲了明代的許多制度,在稅收機構上也保留了不少明政府的機構,也在明代稅收泛濫的基礎上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由于其封建政府的性質并沒有發生改變,最終還是會被近現代政府專門機構所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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