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們知道宗法制嗎,接下來小編為您講解。
老是有人說:商代沒有宗法制,周代才有宗法制。其實這種一口咬定的極肯定式判斷真的不好。
關于宗法制這個問題應該也不是那么簡單的“是”或“否”,“有”或“沒有”。任何事情的發展總有一個過程,有一個順序,是漸進的。那絕不可能商代一點宗法制的影子沒有,到了周代“咔”一下就開啟了宗法制,并開始全面應用這種制度。何況商代是生產力先進、文化先進的大邑商,周當時只是蕞爾小邦。周代商之后是學習了商代的文化和制度,在商代的基礎上發展。
商代有商代的宗法制,周代有周代的宗法制,二者各有不同,但不能說商代就一定沒有宗法制,周代才開始有宗法制。商代的周祭會特祭先王,這個“先王”是屬于后來王的直系親屬,同時在祭先王的時候也祭“先妣”,這個“先妣”就是“先王”的配偶。應該說商代在向著一夫一妻邁進了。如果沒有商代的婚姻進程,到周代怎么可能有嫡長子繼承制?嫡長子繼承制就是建立在一夫一妻的基礎上。
商代的傳承制度,從兄終弟及到父死子繼。隨著一夫一妻制漸漸形成,嫡長子的優越地位慢慢顯現出來。甲骨卜辭里有“大宗”、“小宗”和“大示”、“小示”。“宗”是宗廟,“示”是受祭的神主。“大宗”和“小宗”都是祖廟,“大宗”祭“大示”、“小宗”祭“小示”。直系的先公先王神主都是“大示”,在“大宗”受到合祭。旁系的先公先王是“小示”,在“小宗”受到合祭。商的祭祀不看是不是嫡長子,沒有兒子繼統的都是“小示”。
周的宗法制嚴格區分嫡庶長幼,以嫡長子繼承為核心。先看是不是嫡,從嫡出里再立嫡長。如果長子是庶子,就不立長,一定立嫡。長沒用,賢也沒用,一定要立嫡。周代的宗法體系很龐大很復雜,但是有嚴格的順序。“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大宗的嫡長子繼位,其他兒子出為別支,另立一宗,而每個兒子又成了他那一宗的始祖。這些宗也按嫡長子繼承制,自己又是這一支的大宗,然后又分化出許多的小宗。所以周代的宗法制就像一棵樹一樣,不斷分杈。
就好像周天子是天下最大的大宗,嫡長子繼王位,余子出為諸侯成為小宗,但同時又是諸侯國的大宗。諸侯之位也由嫡長繼承,余子出為卿大夫,成為諸侯的小宗,同時又是卿大夫這一支的大宗。卿大夫仍然由嫡長子繼承為大宗,余子又分化出小宗。周代的宗法制就是這么層層推進的。
周代的大宗、宗子,地位非常尊貴,高于其他的嫡子和庶子這些小宗。繼承始祖的才是大宗,只有大宗的宗子有祭祀權,其余小宗全都沒有祭始祖的權力。如果小宗想祭始祖,也只能請大宗宗子來主祭,自己陪祭。
周代的宗廟還要分“昭穆”。“自始祖以后,父曰昭,子曰穆”。比如說《左傳》里說“大伯、虞仲,大王之昭也。”“大王”就是周太王古公亶父。“大伯”就是太伯,和虞仲一起逃到吳越去了。說太伯和虞仲是太王之昭,意思就是說他們太王的兒子。“晉,武之穆也。”“武”是指周武王。“晉”是指首位晉侯燮父。說晉是武之穆,就是說晉侯燮是周武王的孫子。商代所有的先王都立廟,存而不毀。周代天子也只存七廟:太祖和三昭三穆。親盡則廟毀。
宗法制源于氏族社會父家長制公社成員間的親族血緣聯系。作為一種龐大、復雜卻又井然有序的血緣一政治社會構造體系,宗法制孕育于商代,定型于西周。宗法制規定,社會的最高統治者“天子”,是天帝的長子,奉天承運,治理天下土地臣民。從政治關系而論,天子是天下共主;從宗法關系而論,天子是天下大宗。君王之位,由嫡長子繼承,世代保持大家地位。其余王子(嫡系非長子和庶子惻封諸侯,他們對天子為小宗,但在各自封國內又為大宗,其位由嫡長子繼承,余于封卿大夫。卿大夫以下,大、小宗關系依上例。嫡長于繼承制、分封制、嚴格的宗廟祭把制度,共同構成宗法制的基本內容。
2.3.1西周之宗法制度
周朝的”家”,是一個政治單位,并不等同於我們現在對”家”的概念。所以我們看《孟子?梁惠王下》中說:”萬乘之國弒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國弒其君者,必百乘之家”,從這段文字的敘述中可以明白,當時的”國”是擁有千輛馬車的戰斗單位,而”家”是具有百輛馬車的戰斗單位,可見在這時”國”和”家”是相提并論的。不過我們現在從古代的文獻來看,”家”雖然是一個政治單位,但是仍然以具有血緣關系的人為織成核心。一般而言,”家”所涵蓋的范圍,是由同一祖父的三代組合而成。至於”族”,則由同一高祖父的血親,以及他們的配偶,上下九代共同合起來的。簡言之,”家”是包含在”族”之中。所以相較之下,”家”中的人,比起”族”中的人,血緣關系更為親密。
”宗”的本義是祭祀祖先的廟,只有屬一同一家族的人,才可以到”宗”去祭祀祖先。不過在祭祀祖先時,必須依照血緣的親疏遠近來決定”大宗”和”小宗”。一般最簡單的分別,就是以始祖的嫡長子一脈相傳的為”大宗”,其余的庶子便是”小宗”。以當時的制度來看,周天子的傳承是”大宗”,其他的諸侯(含公、侯、伯、子、男等爵位)便是小宗;但是在這些諸侯世襲的領地中,繼位的嫡長子在領地中便是”大宗”,其他的庶子就是”小宗”。以此類推,擴及到每個階級之中。以這個精神來看,”家”中的成員,比較接近”大宗”,而”族”中的成員,則比較接近”小宗”。
這種制度設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讓后代子孫不可忘了自己的來源出處,用血緣關系把人緊緊的團結在一起,這項措施對於當時正在發展的周民族而言,是一項十分有利的制度。我們現在看到先秦留下來的許多文獻,都會先談到如何持”家”,再談如何治”國”,最后才談到如何平”天下”。探究其中的發展過程,我們也可以說,在當時觀念中,先要將”小宗”的力量凝聚起來,再去發鞏固并發揮”大宗”的力量,於是才可以得到”天下”。基於這樣的認知,特別重視家族中倫理的觀念便自然出現了。
以嫡長子繼承為核心的宗法組織
嫡長子繼承制的產生,是階級統治在社會中的一種完善。
關于大、小宗的組織,《禮記大傳》有記載: 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后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也。
別子:或曰庶子,或曰包括本國公子、異姓公子(來自他國者)以及庶民起為卿大夫三種,或曰除嫡長子之外的其他兒子。后一說較合理。
繼別:謂繼承別子位置的后代,就是別子的嫡長子孫。
繼禰:禰,指宗法制度下死去并在宗廟中立了神主牌位的父親。此處當指諸弟,繼禰是指繼承別子諸弟的后代子孫。
別子為一宗的正支,雖經百世仍得祭其始祖,是為大宗。別子諸弟是一宗的旁支,傳至五代之后其與別子關系已超出同一高祖范圍,因此就不再祭別子的祖先,而另祭祀本支的祖先,是為小宗。大、小宗雖是相對的,但對于天子來說則是絕對的。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天子、諸侯、大夫(卿)、士形成一個嚴密的家族式的統治體系。
分封制
宗法直接導致了分封制(或封建制)。
嫡長子分封諸弟,在政治上是“授土授民”,在宗法上是“別子為祖”,對于鞏固嫡長子的最高統治和天下宗主地位,是大有裨益的。
后人追述以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天子御極六合,四方如星拱衛。因此需要選建道德賢明之人,藩護王室,成為天下中樞的屏障。
嚴格的宗廟祭祀制度
宗法之“宗”,“宀”為房頂,“示”為神主,合指供奉神主之位的廟宇,其原始義為“尊祖廟也”(《說文解字》)。 “宗者,尊也,為先祖主者,宗人之所尊也(《白虎通義》)。”
宗法制度既以血緣親疏來辨別同宗子孫的尊卑等級關系,以維護宗族的團結,故十分強調“尊祖敬宗”。商人也有繁復的祭祀儀式,但不像西周人那樣具有嚴格的宗法意義。西周時代,祭祖是大宗的特權,所謂“支子不祭,祭必告于宗子”(《禮記曲禮下》)。又所謂“庶子不祭祖者,明其宗也。”大宗的責任在于尊統收族,在于別親疏,序昭穆。
周朝以前,天子宗廟為五廟:
到了周中期,盡管文、武功業輝煌,但按周人世系的排列,已不復屬于考、王考、皇考、顯考輩,按制不專列廟。但“有德之王,則為宜宗,其廟不可毀”,故增設文武二廟,將文武以下、顯考以上諸神主供奉于內,故成七廟。即《禮記王制》所載:“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
嚴謹的道德維系與禮樂文化
宗法制度既嚴格區分親疏之別,因此血緣重孝、崇德、親民等道德倫理遂得以建立。諸如同姓不婚這一道德內容得以體現。禮樂文化確立。
2.3.2宗法制度影響下的中國傳統社會結構
一是父系單系世系原則的廣泛實行
所謂父系單系世系,是指在血緣集團世系排列上,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雖然這在世界文明早期歷史上是普遍的,但只有中國最為堅決。
二曰家族制度長盛不衰
家族由男性同祖子孫團聚而成,因其經濟利益和文化心態一致,形成穩固的、超越歷史的社會實體,成為社會生生不息的基本細胞。
“族權”成為與政權、神權、夫權比立而四的強勁的社會維系力量。
族權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強大影響,是中國家族制度長盛不衰的主要標志。族權有嚴格、固定的組織形式,它既與地方紳權結合,同時又與政權相結合。族權在很大程度上承擔了地方政權的職能。
三曰家、天下同構
此亦所謂“家天下的延續”。
“家國同構”的本質就是家、家族、國家在結構上的同一性,也就是國是家的放大,“族權”與“政權”的統一。換句話說,中國的社會倫理、國家倫理都是從家族倫理演繹而來的。或者如梁漱溟所曰,中國有家而無國。
在古代西歐,血緣政治基本被地緣政治、等級政治所取代。在中國則不同,地緣、業緣、物緣都以血緣為基礎,君權與父權互為表里,“國”與“家”彼此溝通,“社會賴以運轉的軸心,是宗法原則指導下確立的以父子—君臣關系為人格化體現的倫理—政治系統。”
四曰根據血親道德關系形成宗法法律制度
春秋戰國的兼并戰爭使宗法秩序呈瓦解之勢;秦漢以降,分封制被郡縣制取代除帝王繼統仍由皇族血緣確定外,行政官員的選拔、任用,實行薦舉、考試制(隋唐以后定型為科舉制),即以“賢賢”取代“親親”。但是,宗法制的影響仍然延及后世——
其一,政治權力和經濟產權的繼承,普遍遵循父系單系世系原則,完全排斥女性成員的地位,以確保權力和財富不致流入異姓他族。
其二,由血緣紐帶維系著的宗法組織——家族長盛不衰,成為超越朝代更迭的不絕如縷的社會細胞。這種家族香火的延綿,又往往仰賴祠堂、家譜、族田三要素的頑強存在。
其三,族權與政權結合,族權在宣揚綱常名教、執行禮法、維護宗法專制秩序方面,與國家政權目標一致;國家政權也以家族精神統馭臣民,正所謂“家國同構”、“君父一體”。誠如近人梁啟超所說:“中國社會之組織,以家族為單位,不以個人為單位,所謂家齊而后國治是也。周代宗法之制,在今日其形式雖廢,其精神猶存也。”
近人嚴復也認為,直至近世,中國人“猶然一宗法之民而已矣”。這都是透視古今的灼見。
中國社會組織的特色,與宗法制延綿不絕緊密相連的,是專制政體的長期持續。
早在國家初成的商周時代,君主專制便現端倪。如果說,春秋以前,天子的專制權力以分封制為基礎,世襲諸侯賜土而且臨民,享有較大分治權;那么,戰國以后,郡縣制逐步確立,君主的專制權力通過直接指揮非世襲的朝廷官吏實現,從而向統一的專制主義集權制過渡。公元前206年,秦王贏政“振長策而御宇內”,正式建立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政體,此制一直沿襲至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王朝。與歐洲在中世紀后期方形成君主專制相比,中國的君主專制形成早、持續久,而且兩千余年間雖有起伏跌宕,其總趨勢是愈益強化,并形成對社會生活各層面的嚴密控制,包括用戶籍、里甲制度牢籠人身;用政治控攝文化、權力干預學術,從而使“邪辟之說滅息,然后統紀可一而法度可明”。
“宗法一專制”社會結構與農業自然經濟相輔相成,造成一種以“內圣一外王”為目標的倫理一政治型文化范式,延綿久遠,直至近代方有解體之勢,然其深層結構繼續承傳不輟。
西周分封制的主要內容:周天子把土地和平民,奴隸,分給親屬、功臣等,封他們為諸侯。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向天子交納貢品,平時鎮守疆土,戰時帶兵隨從天子作戰。?
西周分封制的特點:神權與王權結合;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形成國家政治結構;最高執政集團尚未實現權力的高度集中。
西周宗法制的主要內容:"宗法"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調整家族內部關系,維護家長、族長的統治地位和世襲特權的行為規范,是一種宗族之法,也稱族規。它源于氏族社會末期父系家長制的傳統習慣。西周初期,周公"制禮作樂",把原有的宗族之法系統化, 并制定出了一套完整的宗法制度。
西周宗法制的特點:是嫡長子繼承制;規定了相對的大宗和小宗之分;與分封制緊密結合。?
擴展資料:
西周的封建網絡
商人抵抗鬼方,每次動員武力,常常以五千人為單位,不斷增兵,可見戰爭規模不算小。遠在關中的西周,本來也不過是一個奉商人號令的小國,稱商人為“大邦”,足見商王國力量的強大。
于是,周人把首都放在自己老家關中,而在殷商地區的雒邑建立了成周,作為統治東方的都邑。宗周和成周兩都并立,構成了周人政權橢圓形疆域的雙中心,彼此相依,互為唇齒。周武王的弟弟周公—當時周邦實質的統治者,就經常帶著他的幕僚往返于兩地之間。
周人在全國建立了綿密的封建網絡,每一個封國不是親戚就是子弟,而且鼓勵周人子弟和外姓通婚,使得所有封君都成為周人的親屬。
參考資料:新華網-周朝為何能得天下
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系貴族間關系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
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礎,是西周政治的典型特征。它是用父系血緣關系的親疏來維系政治等級,鞏固國家統治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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