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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至細查免冤案

佚名 2023-06-11 23:19:33

強至細(xi)查(cha)免(mian)冤(yuan)案

宋代的戶部郎中強至任開封府倉參軍時(shi),某天(tian)(tian)晚上宮中露天(tian)(tian)堆物(wu)處忽然燃(ran)起大火,火勢(shi)甚(shen)旺,竟(jing)將所堆之(zhi)物(wu)全(quan)數焚毀,幸撲救及(ji)時(shi),方未(wei)殃及(ji)宮殿。

宮中(zhong)遭火災,事非小可。宋仁宗(公(gong)元1023—1064年在位)大怒,下旨嚴查。這(zhe)下看(kan)守(shou)貨物的幾個人都(dou)惶恐不安(an),以為(wei)難免(mian)一死。

強至奉命參加此案(an)的(de)審理。為獲得(de)第一手資(zi)料(liao),他(ta)察看(kan)了著火(huo)處(chu)的(de)地(di)形,只見此地(di)處(chu)于(yu)深宮(gong)(gong),戒(jie)備森嚴,外人進入縱火(huo)的(de)可(ke)(ke)能性不大,內部人作案(an)的(de)話可(ke)(ke)以直接去(qu)(qu)燒宮(gong)(gong)殿(dian),何必(bi)去(qu)(qu)燒貨物(wu)?再(zai)者根據調查,這(zhe)些(xie)看(kan)守貨物(wu)人的(de)平時一貫忠君,沒有任何可(ke)(ke)疑之(zhi)處(chu)。可(ke)(ke)這(zhe)火(huo)是從哪里(li)來的(de)呢?他(ta)覺(jue)得(de)其中必(bi)定另有緣故。

強至召集看守貨(huo)物的幾個人到堂前,詢問了一(yi)些問題后(hou)道:“根據你們所述,似乎此乃(nai)天火(huo)嘍?”

眾(zhong)人(ren)答:“小人(ren)們實(shi)在搞(gao)不清(qing),那火確實(shi)莫名其妙而(er)起。”

強至又(you)問(wen):“那么,貨物中有什么東西會自燃的呢?”

眾人道:“這很難說(shuo),堆放的東(dong)西部極能引燃(ran)。不過開始燒時(shi)似乎聞到一股焦油味道。”

強至(zhi)聞言(yan)又追問:“那(nei)焦油味是什么東西散發的(de)?”

眾人答:“油幕。”

強至點點頭(tou),令眾人退下。他心中暗想,油幕(mu)是(shi)(shi)不是(shi)(shi)自燃的禍首(shou)呢?于是(shi)(shi),又將幕(mu)工們召來詢問。

幕(mu)工們(men)說:“做幕(mu)必須滲入別的藥品(pin)。久而(er)久之,藥品(pin)潮濕了便要燃燒。”

強(qiang)至恍然(ran)大(da)悟,此(ci)(ci)案原來由此(ci)(ci)而起。要不(bu)細查,草草了事(shi),肯(ken)定辦成(cheng)冤案了。他(ta)據此(ci)(ci)調查寫下(xia)奏(zou)章(zhang),立即把(ba)這情(qing)況啟(qi)奏(zou)皇(huang)上(shang)。

宋仁宗看(kan)完奏章,頓(dun)然醒悟,說(shuo)道:“不久前,真(zhen)宗陵園的(de)樹林也著火了,后查(cha)火是從油衣中起來的(de)。看(kan)來此事亦是如此,日后須小心為好。”

強至奉旨(zhi)參照(zhao)從輕處理的律文,對那(nei)些堆放油幕不慎的人作了(le)處理,人們(men)心悅誠(cheng)服,甘愿(yuan)受罰。

什(shen)(shen)么是(shi)杜培(pei)武(wu)冤案?從中可以看出什(shen)(shen)么問題?

  杜培武案的簡單經過:1998年4月20日下午19時左右,昆明市公安局通訊處民警王曉湘及昆明市石林縣公安局副局長王俊波被人槍殺,隨后王曉湘丈夫、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杜培武被懷疑為作案兇手,經過70多天公安機關和檢查機關高強度的偵查和審訊,杜培武屈打成招,于1999年2月5日昆明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杜培武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隨后杜培武上訴,二審改判杜培武為死緩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9年12月8日,杜培武被送到關押重刑犯的云南省第一監獄服刑。就當杜培武已經心灰意冷,絕望的寫下遺書的時候,案件峰回路轉,2000年6月中旬,昆明公安機關破獲楊天勇等搶劫殺人團伙案,繳獲王俊波被搶手槍(七七式,槍號:1605825)等贓物,犯罪嫌疑人供認1998年4月20日殺害“二王”系他們所為。在確鑿的證據面前,辦案人員發現所謂“杜培武報復故意殺人”純屬子虛烏有,于是經上級同意,由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宣告杜培武無罪釋放。
  從民警到死囚,再從死囚到民警.杜培武經過了一生最坎坷的路。杜培武雖然已經澄冤昭雪,但是它的慘痛遭遇不得不讓人深思。仔細地分析杜培武冤案的整個過程,可以從一下幾個角度分析:
  一:證明責任分配
  證明責任乃訴訟的脊梁,雖然證明責任理論是從民事領域發展起來的,但是刑事訴訟領域證據責任分配更是一個值得重視的問題。在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證明責任由作為公訴方的檢察機關擔任,但是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被告人有罪必須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否則,人民法院將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無罪判決,即由控方承擔敗訴后果,可見在我國已經承認了公訴機關的證明責任。
  然而,在杜培武案審判過程中,審判長不但對杜培武的申辯視而不見,而且幾次叫“被告人杜培武出示沒有殺人的證據”。這種嚴重明顯違背舉證責任的原則,把舉證責任推向犯罪嫌疑人的做法,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無論在哪一民主法治國家,都不會讓一個人去自證其罪,每個人都有辯護和沉默的權利。而且在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一般處于被控制的狀態,律師在案件的整個過程中又處于弱勢地位,由犯罪嫌疑人來找證據是非常困難的。所以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明確證明責任由公訴機關擔任。
  二:證據禁止規則
  證據禁止規則包括證據取得禁止和證據使用禁止,證據取得禁止是對偵查機關取得證據的過程中為一定的作為或不作為,而證據使用禁止則指違反取得禁止規范所得的證據在訴訟中應予排除。這就是要求對非法證據進行排除,禁止刑訊逼供、誘供、騙供。我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第46條規定了重證據不重口供,在我國相關的司法解釋中也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然而,在杜培武案中, 據杜培武的陳述,他遭到了辦案者十分野蠻十分殘酷的刑訊,超出人的生理、心理忍耐極限,在酷刑下被迫承認自己實施犯罪。甚至為了取得法官的注意和信任,當著包括法官、公訴人、律師及幾百名旁聽者的面扯出被打爛的衣服證明他曾經遭到刑訊逼供,來證明他過去的有罪供述均是被迫的,然而可惜的是都被法官無視,而且這些來自刑訊逼供的證據法官都已證據來源合法有效,證據充分于用入案件判決之中。由此可見違反證據禁止規則是造成冤案最主要的原因。
  三:自白的證據能力
  縱觀我國兩千多年的法律傳統,“罪從供定”、“無供不定案”的思想一直是刑事審判的主流指導思想,甚至在現代法治社會的刑事訴訟領域,還殘留著“重口供、輕證據”的影子。這種思想的影響下辦案人員為獲取口供經常采取一些非正常甚至極端的方式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從而導致刑訊逼供和冤家錯案的頻發。杜培武案就是在這種錯誤的思想下,遭受了殘酷的刑訊逼供,屈打成招,而且法官輕信被告人的供述,在沒有找到犯罪兇器,那把“七七”式手槍的情況下,只是以杜培武所穿長袖警服襯衣、及襯衣手袖射擊殘留物和附著泥土、作案車上泥土的鑒定和分析報告等證據定案,證據明顯不足。在這證據力不足的情況下倉促結案,造成冤案也是在所難免的了。
  四:證據的來源及辦案思路
  在我國的一些法官為消除社會影響,爭取快速結案,通常輕信自己的感性認識,先入為主,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違反程序規定,通過口供尋找證據,然后捏造證據來證明口供的成立,以這樣的論證方式,來破案。在杜培武案中是非常明顯的,辦案警察先拘留杜培武,然后3天3夜不讓他睡覺以交代問題,然后進行測謊,接著刑訊逼供取得口供,虛構現場“剎車踏板”、“油門踏板”上有足跡附著的泥土的證據,最后公訴、定案。一套流程,違背刑事偵查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違背無罪推定,雖然很多時候能夠快速結案,找出真兇,但也很容易造成冤案。
  總之(zhi),從杜培武(wu)冤案的教(jiao)訓中(zhong),不(bu)難得出(chu):如果(guo)公安、檢察院、法院等機關能夠摒棄“先(xian)去(qu)為主”、“重口供(gong)(gong),輕證據(ju)” “罪(zui)從供(gong)(gong)定”的錯誤思(si)想,堅持(chi)無罪(zui)推定原則,明確舉證責任(ren),嚴(yan)禁刑(xing)訊逼供(gong)(gong),排除非法證據(ju),依照法律規定正當的程(cheng)序,冤案才(cai)能防患于未然, 法律才(cai)能更大的實現正義.

有(you)案不立、冤案不查、枉(wang)法裁判、找(zhao)那個部門

法律主觀:
冤案(an)(an)辦(ban)案(an)(an)人員不被判(pan)刑(xing)的原因:要還原案(an)(an)情真(zhen)相(xiang),如(ru)果辦(ban)案(an)(an)人員通(tong)過法(fa)律程序作出了(le)錯(cuo)誤判(pan)斷,即使產生了(le)錯(cuo)案(an)(an),辦(ban)案(an)(an)人員也(ye)不必(bi)被追究法(fa)律責任。如(ru)果只是出于“破案(an)(an)心切”,而沒有其他情節,在現行法(fa)律中,確實只能對相(xiang)關責任人追究黨(dang)紀(ji)政紀(ji)責任。

法律客觀:
《人(ren)(ren)(ren)民(min)(min)法(fa)(fa)(fa)院(yuan)審(shen)(shen)判(pan)人(ren)(ren)(ren)員(yuan)(yuan)違(wei)(wei)(wei)(wei)法(fa)(fa)(fa)審(shen)(shen)判(pan)責(ze)任(ren)(ren)追(zhui)究辦法(fa)(fa)(fa)(試行)》第(di)(di)二條 人(ren)(ren)(ren)民(min)(min)法(fa)(fa)(fa)院(yuan)審(shen)(shen)判(pan)人(ren)(ren)(ren)員(yuan)(yuan)在審(shen)(shen)判(pan)、執行工作(zuo)中(zhong);故意違(wei)(wei)(wei)(wei)反(fan)與審(shen)(shen)判(pan)工作(zuo)有關(guan)的法(fa)(fa)(fa)律、法(fa)(fa)(fa)規,或者(zhe)因(yin)過失(shi)違(wei)(wei)(wei)(wei)反(fan)與審(shen)(shen)判(pan)工作(zuo)有關(guan)的法(fa)(fa)(fa)律、法(fa)(fa)(fa)規造成嚴重(zhong)后(hou)果(guo)的,應(ying)當(dang)承擔違(wei)(wei)(wei)(wei)法(fa)(fa)(fa)審(shen)(shen)判(pan)責(ze)任(ren)(ren)。 《人(ren)(ren)(ren)民(min)(min)法(fa)(fa)(fa)院(yuan)審(shen)(shen)判(pan)人(ren)(ren)(ren)員(yuan)(yuan)違(wei)(wei)(wei)(wei)法(fa)(fa)(fa)審(shen)(shen)判(pan)責(ze)任(ren)(ren)追(zhui)究辦法(fa)(fa)(fa)(試行)》第(di)(di)三條 違(wei)(wei)(wei)(wei)法(fa)(fa)(fa)審(shen)(shen)判(pan)責(ze)任(ren)(ren),應(ying)當(dang)依據違(wei)(wei)(wei)(wei)法(fa)(fa)(fa)事實、行為人(ren)(ren)(ren)的法(fa)(fa)(fa)定職責(ze)、主觀過錯以及違(wei)(wei)(wei)(wei)法(fa)(fa)(fa)行為所產生的后(hou)果(guo)確定。

唐太宗(zong)李世(shi)(shi)民制造(zao)的(de)一個冤案為什么卻(que)救了(le)后(hou)世(shi)(shi)無(wu)數的(de)人

唐朝初年有一個大臣名叫張蘊古,為人聰明機敏、博覽群書,有很強的記憶力,特別善于文案和政務工作,后來成為幽州總管府的記室。唐太宗即位后,張蘊古寫一篇名為《大寶箴》的文章,受到唐太宗的賞識,而被任命為負責最高司法的大理寺丞。

貞觀五年(631年),唐朝河內(今河南省北部)出現了一個名叫李好德的人整天說各種瘋話,甚至宣稱自己要當皇帝。于是當地官府便以“謀反罪”的嫌疑將這個李好德逮捕送到了朝廷中央,由時任大理寺丞的張蘊古負責審訊。
張蘊古在經過仔細調查取證后發現這個李好德實際上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那些所謂的“謀反行徑”都屬于精神錯亂下的胡言亂語。因此張蘊古最后便以李好德的精神錯亂為依據做出了無罪判決,然后將結案報告當面交給了唐太宗。

沒想到就在這個時候,御史權萬紀突然向唐太宗揭發了一個所謂的“黑幕”。原來這個李好德的弟弟與張蘊古是好朋友,權萬紀認為張蘊古以“精神病”為理由作出的無罪判決,實際上是因為私情而為李好德脫罪,屬于“徇私枉法”。
唐太宗之前對張蘊古的印象不錯,但權萬紀揭發的內容也確實是事實。這種突然之間的反差讓唐太宗震怒不已,認為張蘊古背叛了朝廷和自己的信任與重用,當即下令將張蘊古將張蘊古帶到長安東市斬首,沒有給張蘊古辯白的時間。

事后經過調查發現張蘊古雖然跟李好德的弟弟是好朋友,但李好德也確實患有精神疾病。這兩件事之間沒有聯系,張蘊古是被冤殺的。這件事讓唐太宗非常后悔,更重要的是唐太宗意識到皇帝的這種在一瞬間就能決定別人生死的權力是很可怕的。

于是(shi)唐(tang)太宗下詔說以后(hou)凡是(shi)有關死(si)刑的判決,哪怕是(shi)皇(huang)帝親(qin)自下令立即執行(xing)的,大(da)臣(chen)都要在(zai)(zai)兩(liang)天(tian)之內請示(shi)皇(huang)帝五次(ci)復(fu)核之后(hou)才能真正執行(xing),是(shi)為“五復(fu)奏(zou)”制度。這一制度有效(xiao)實施在(zai)(zai)古代最大(da)程度上避(bi)免了皇(huang)帝因為情(qing)緒波動而制造冤案的情(qing)況出現,是(shi)“貞觀之治”的寶貴(gui)政治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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