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計委在上公布了各地將談判藥品納入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的進展情況,截至7月21日,只有14省份將談判藥品納入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等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
近日,國家衛計委在上公布了各地將談判藥品納入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的進展情況,截至7月21日,只有14省份將談判藥品納入城鎮職工、城鎮居民、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大病保險等各類醫保合規費用范圍。而根據談判約定,只要相關省份未將談判藥品納入至少一種醫保類別,這些省份的患者就無緣享受國家藥品談判的“惠民福利”。這導致了,某些患者為了節約花費,不得不跨省去已落實國家談判藥品集中采購的省份買藥。
由國家衛計委所牽頭的“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在艱難取得一系列成果之后,卻出人意料地于落地執行環節卡殼。眾多省份遲遲不將談判藥品列入醫保名錄,衛計委和藥企談判所達成的“約定價格”,因此失去了得以實現的前提條件。此一無比吊詭的局面,不僅讓此前談判的種種努力付諸東流,更是直接導致不少患者得繼續承擔不必要的高藥價。
所謂“國家藥品價格談判”,簡而言之,就是允諾特定藥品進入醫保名錄,借此換取相關藥企降價讓利的實惠。從理論上說,這本應是一場互惠共贏的合作。然而現實的復雜性,還是超過了各方的想象。值得注意的是,此番藥品價格談判的牽頭主體乃是國家衛計委藥政司,而落實談判成果,卻要取決于掌管著醫保基金的省級人社部門。不難想見,這種跨層級、跨系統的“職能總動員”,勢必會受制于部門壁壘以及利益博弈的掣肘。
在國家藥品價格談判過程中,人社部門幾乎毫無話語權可言;然而一旦談判協議達成,人社部門卻被要求接受“談判藥品進醫保”,甚至還要付出動用醫保基金真金白銀的巨大代價——權利與責任如此不對等,也難怪不少省份的社保部門在此事上興味索然。當然,有必要說明的是,此次國家談判藥品主要是乙肝和肺癌用藥,而且都是高價藥。基于此,多地人社部門擔心一旦將之納入醫保名錄,可能給醫保基金造成過重的支付壓力。而客觀來說,此一擔憂的確不無道理!
國家藥品價格談判,從來不是一個孤立的事件。它所牽扯的,乃是不同主管部門的職能協調,甚至是不同公眾群體間的利益再分配。鑒于這顯而易見的復雜性,各省在落地執行環節采取保守、審慎的立場或許也可以理解。可即便如此,“問題”終究要解決。相較于如今衛計委和人社部門銜接不暢的局面,我們無疑更愿意看到,相關的公共博弈和政策探討能夠置之于臺面上、以程序化的正規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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