況當世(shi)衰道微之時,尤用硬(ying)著脊梁(liang),無(wu)所屈(qu)撓方(fang)得。——《朱子語類》
脊梁,全身骨骼的(de)主干所在,如屋之有梁,后(hou)引申為在國(guo)家、民族中起(qi)到中堅(jian)作(zuo)用的(de)人(ren),愛新覺羅·良弼,便(bian)是清朝(chao)最后(hou)的(de)脊梁。
愛新覺羅·良(liang)(liang)弼,出生于1877年,乃清太祖努爾哈赤(chi)幼弟(di)(di)貝勒巴(ba)雅喇八(ba)世孫,作為宗室貴族,良(liang)(liang)弼完全可以和(he)其他八(ba)旗(qi)子弟(di)(di)一樣,靠著朝廷發的錢(qian),一輩子無憂無慮(lv),混吃等死就(jiu)行,所(suo)幸,他并沒(mei)有(you)走上這條墮落的路(lu)。
父親去(qu)世后,良(liang)弼(bi)和(he)母(mu)親相依(yi)為(wei)命,故而侍母(mu)極孝,在(zai)(zai)母(mu)親的(de)教誨(hui)下,良(liang)弼(bi)也成(cheng)為(wei)一個正直、勤奮的(de)孩子,22歲那(nei)年,良(liang)弼(bi)便以優異(yi)的(de)成(cheng)績,被(bei)朝廷選中(zhong)送去(qu)日(ri)本留學,先后在(zai)(zai)成(cheng)城學校(xiao)、日(ri)本陸軍士(shi)官學校(xiao)就讀。
良弼清楚(chu),此時(shi)的(de)清朝已經是生(sheng)死存亡的(de)階段(duan),雖然他的(de)力量很小,但他也想為國家做點什么,故而在日本發(fa)奮(fen)讀書,吸取先(xian)進知識,1903年從日本陸軍士官學校畢業后(hou),便(bian)回國擔任練(lian)兵處軍學司監督。
在(zai)(zai)職期間(jian),良弼兢兢業業,一(yi)絲(si)不茍,致力于為大(da)(da)清培養一(yi)批(pi)新(xin)型(xing)軍(jun)事人(ren)才,袁世凱對良弼也是贊賞有加,次年便攬其為調充(chong)陸軍(jun)第八標統帶(dai)官。在(zai)(zai)此后的日子里(li),良弼一(yi)邊參與編撰新(xin)律(lv),一(yi)邊管理禁衛軍(jun),還上(shang)書朝廷,希望(wang)可以仿日本參謀本部設立軍(jun)諮府,還數次遠赴英法(fa)美日等(deng)國,考察陸軍(jun),組織秋操(cao)。良弼的種種舉動,為腐朽(xiu)的大(da)(da)清朝帶(dai)來一(yi)絲(si)曙(shu)光。
然(ran)可(ke)惜的是,此時的清政(zheng)府已(yi)經腐朽到了根里,良(liang)弼(bi)的舉(ju)措(cuo)實在來得太晚(wan),就在清政(zheng)府焦頭爛額忙著(zhu)鎮(zhen)壓各(ge)地叛亂時,袁世凱還趁機渾水摸(mo)魚,謀取利益,良(liang)弼(bi)立馬(ma)看出了袁世凱的心思,當(dang)即便上奏朝廷(ting),反對(dui)啟用袁世凱。
結果卻被袁(yuan)世凱倒打(da)一把,袁(yuan)世凱進(jin)京出任內閣總理(li)大臣,而(er)良弼則被奪去(qu)統領禁衛(wei)軍實(shi)權。良弼怒火沖天(tian),但他知道,此時(shi)不宜輕舉妄動(dong),于是暗中聯系溥(pu)偉、鐵良等(deng)人(ren),組織了“君主立(li)憲(xian)維持(chi)會”(俗(su)稱“宗社黨”),反對南北議和與清(qing)帝遜位。
1912年1月19日,良(liang)(liang)弼(bi)率(lv)宗社(she)黨(dang)發布宣言(yan),主(zhu)張罷(ba)黜袁世凱,誓于(yu)革命軍(jun)(jun)一決生死(si),由于(yu)良(liang)(liang)弼(bi)久歷行伍,在軍(jun)(jun)中的影響非(fei)常大,響應他的人(ren)很多,袁世凱頓時慌了(le)神,與此同時,良(liang)(liang)弼(bi)還發表了(le):“臣(chen)等寧決死(si)殉國(guo),不服共和(he)。”的過激言(yan)論,讓隆裕(yu)太后等人(ren)也十分為(wei)難。
由(you)于良弼始終堅持(chi)帝制,所以不但得罪(zui)了(le)袁世凱,還得罪(zui)了(le)革命派的人士,危機,慢(man)慢(man)靠近(jin)良弼……
1912年1月26日,良(liang)(liang)弼(bi)與宗社黨議事畢回家(jia),剛要走進家(jia)門,一(yi)個(ge)人(同盟會京津保支部殺手彭家(jia)珍)突然沖了出(chu)來,將手中的炸彈扔向良(liang)(liang)弼(bi),伴(ban)隨著一(yi)聲(sheng)巨響,良(liang)(liang)弼(bi)倒在血泊中,隨后被送往醫院搶救。
經過(guo)醫生(sheng)的(de)(de)搶救,良(liang)弼醒了過(guo)來,但2日(ri)后,病情惡化(hua),良(liang)弼知道自己時日(ri)無多,臨(lin)死前,他哀(ai)嘆(tan)道:“炸我者,英雄(xiong)也。我死,大清(qing)(qing)遂亡!”因(yin)其生(sheng)前作出的(de)(de)貢獻(xian),清(qing)(qing)廷(ting)以副都統陣亡例從優賜(si)恤。
1912年2月12日,北洋大臣袁世凱(kai)誘(you)使(shi)清帝(di)溥儀遜位,隆裕太后就以溥儀的名義頒布了清帝(di)退位詔書,就此,清朝276年的統治(zhi)結束(shu)。而此時距離良弼(bi)去世,不過10余天,良弼(bi)臨終(zhong)前留(liu)下(xia)的話,終(zhong)究是應驗了。
可憐(lian)良弼一(yi)生(sheng)為國,清貧(pin)自守,家中并不富裕(yu),只(zhi)留下(xia)3個女兒,日子十(shi)分艱難,所幸,清末女杰吳芝瑛知曉(xiao)此事,當(dang)即便寫信將(jiang)情況告知有關部門,良弼的(de)后人這才拿到了撫恤金,熬過了艱難的(de)日子。
大廈將(jiang)傾,獨木難支,縱使良弼用盡所(suo)有(you)辦法,想要拯救國家,卻還是無法救回風(feng)雨飄搖的大清,實在令人嘆息(xi)!在此,對(dui)如良弼這般的有(you)志之士表達(da)最崇高的敬意。
清朝時期的文字獄是空前絕后的,而且隨著統治的穩固而加深,越是統治穩定的時期,文字獄就越是登峰造極,至乾隆時期,以是無以附加的強化,中國的傳統文化,也因此而扭曲變形。按照魯迅的說法,“文苑中實在沒有不被蹂躪的處所了”(《且介亭雜文·買〈小學大全〉記》。順治帝興文字獄7次,康熙帝興文字獄12次,雍正帝興文字獄17次,乾隆帝興文字獄130多次。以下是清代歷朝重要的文字獄案件。
順治朝的文字獄
清朝文字獄的開端,起于順治四年——廣東和尚函可身攜一本紀錄抗清志士悲壯順治
事跡的史稿《變記》,被南京城門的清兵查獲,在嚴刑折磨一年后,定讞流放沈陽。次年,又有毛重倬等坊刻制藝序案,毛重倬為坊刻 制藝所寫的序文不書“順治”年號,被大學士剛林認為是“目無本朝”,有關“正統”的“不赦之條”。由此規定:“自今闈中墨牘必經詞臣造訂,禮臣校閱,方許刊行,其余房社雜稿概行禁止”。從此誕生了清朝言論檢查 官,開始了中國的言論出版審查專制,中國人的“言論自由之人權”由此大倒退。
康熙朝的文字獄
跟之后的雍正、乾隆兩朝相比,康熙朝的文字獄還不算非常嚴重,但是也殺戮了大批文人。 明史案 從莊廷鑨明史案說起,卻說明熹宗天啟朝內閣首輔朱國禎受魏忠賢排擠,告病回到老家浙江烏程,編了康熙
一本《皇明史概》并刊行,未刊的稿本有《列朝諸臣傳》。明亡后,浙江湖州有個叫莊廷鑨的富戶,他是個盲人,受“左丘失明,厥有國語”的鼓舞,也想搞一部傳世史作。但他自己并不通曉史事,于是出錢從朱國禎后人處買了史稿,并延攬江南一帶有志于纂修明史的才子,補寫崇禎朝和南明史事。在敘及南明史事時,仍尊奉明朝年號,不承認清朝的正統,還提到了明末建州女真的事,如直寫努爾哈赤的名字,寫明將李成梁殺死努爾哈赤的父祖,斥罵降清的尚可喜、耿仲明為 “尚賊”、 “耿賊”,寫清軍入關用了 “夷寇”等等,這些都是清廷極為忌諱的。這部《明史輯略》刊刻后,起初并無事,只因幾年后幾個無恥小人,想去敲詐莊家,才惹出事來。當時主事者莊廷鑨已死去多年,莊父仗著有錢買通官府將敲詐者一一頂回。不想一個叫吳之榮的小官一怒之下告到了北京。鰲拜等人對此大感興趣,頒旨嚴究。于是與莊氏《明史》有關連的人大禍臨頭。康熙二年(1663年)五月二十六日,在山水秀麗的杭州城,清軍將《明史》案一干“人犯”七十余人(為《明史》寫序的、校對的,甚至賣書的、買書的、刻字印刷的以及當地官吏),在弼教坊同時或凌遲、或杖斃、或絞死,一時血濺人間天堂。“主犯”莊廷鑨照大逆律剖棺戮尸,另有數百人受牽連發配充軍。 明史案開了以“逆書”索賂的惡劣先河。一些惡棍效法吳之榮,去挑別人書文中的紕漏,牽強附會,指為“逆書”,漫天敲詐。如孫奇逢所編的《甲申大難錄》被人控告是紀念亡明,孫奇逢因此被押進京入獄,經人營救方才出獄。后來竟發展到歹徒們索性自制逆書,想敲詐誰就把誰的名字列上。這要數沈天甫、夏麟奇、呂中等人膽最大、心最黑。他們刻印一本詩集,假托為陳濟生所編,書中作者為大江南北名士巨室七百余名。康熙六年(1667年)沈天甫到內閣中書吳元萊家索銀兩千兩被拒,遂將此書檢舉報官,經刑部審理大白真相,沈天甫四人被斬于西市。 黃培詩案 康熙五年(1666年),山東發生了黃培詩案。黃培是山東即墨人,明末官至錦衣衛都指揮使,明亡后,隱居在家。曾經接濟過于七農民起義軍,所作詩如“一自蕉符紛海上,更無日月照山東”、“殺盡樓蘭未肯歸,還將鐵騎人金徽”、“平沙一望無煙火,惟見哀鴻自北飛”反映出黃培反清的民族思想,他還和一幫同道結為大社。告黃培的人是他家世奴家仆黃寬之孫黃元衡。黃元衡本姓姜,在他考中進士、當上翰林后,為了歸宗還姓,解除與黃家的主仆名分,就向官府控告黃家私下刻印并收藏有“悖逆”的詩文書籍等。因此黃培等十四人被捕入獄,被處斬。姜元衡還嫌不夠,又伙同惡人上了一道《南北通逆》的稟文,指控顧炎武等“故明廢臣”和對清廷懷有二心之人,南北之間的通信,不是密謀造反,就是誹謗朝廷。在這份居心叵測的稟文中,姜元衡點了約三百人的名字,企圖制造一件大案。此案果然被弄到奉旨辦理的地步,山東總督、巡撫也親自過問。顧炎武為此被囚禁了近七個月,經朱彝尊等人四處營救才出獄。 《南山集》案 翰林院編修戴名世對清廷隨意篡改明朝歷史甚感憤慨,他通過訪問明朝遺老和參考文字資料寫了一本記錄明末歷史的《南山集》。康熙五十年(1711年),書印出十年后被人告發,因為書中用南明年號并涉及多爾袞不軌之事,康熙帝十分震怒,下旨將戴名世凌遲處死,戴氏家族凡男子十六歲以上者立斬,女子及十五歲以下男子,發給清朝功臣家作奴仆。同鄉方孝標曾提供參考資料《黔貴記事》,也和戴名世同樣治罪;戴氏同族人有職銜者,一律革去;給《南山集》作序的汪灝、方苞、王源等處斬刑;給《南山集》捐款刊印出版的方正玉、尤云鶚等人及其妻、子,發寧古塔充軍。由《南山集》受到牽連的有三百多人,后來康熙帝故作慈悲,改戴名世凌遲為斬刑,本來應處斬刑之人如戴家、方家都流放黑龍江,方孝標已死,但仍被發棺戮尸。 徐轉案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民間有說唱藝人徐轉,用說唱的方法寫歷史。這本是一代創舉,但是康熙帝認為他褻瀆歷史,就將徐轉問斬了。
雍正朝的文字獄
年羹堯案 雍正朝的文字獄始自年羹堯案。年羹堯是漢軍鑲黃旗人,進士出身而有用兵之才,在川藏一帶平叛屢建雍正
功勛,康熙末年授定西將軍、兼理川陜總督,一意依附當時還是雍親王的胤禛。胤禛繼位后,年羹堯備受寵信,累授川陜總督、太保、撫遠大將軍,爵封一等公。年羹堯又因妹妹是雍正的妃子,開始居功自傲,胤禛早就想殺一儆百,只是苦于沒有借口。雍正三年(1724年)二月,出現“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的天文奇觀,臣僚上表稱賀,胤禛特別注意年羹堯的奏表,并找到了“毛病”,一是字體潦草,二是將成語 “朝乾夕惕”寫成了“夕惕朝乾”,此語意為終日勤慎,就是寫倒了意思也不變。雍正可不管這些,認為年羹堯居功藐上,心懷不軌,那些對年羹堯有怨懟的人見皇上帶了頭,便群起而攻之,于是年羹堯被劾成九十二條大罪。胤禛令年羹堯自裁,親族、同黨或斬首或流放或貶謫,凡是與他有一絲牽連的人統統受到處罰。 年羹堯死后七天,汪景祺斬首示眾,即汪景祺西征隨筆案。汪景祺,浙江杭州人,雍正初年,他的朋友胡期恒任陜西布政使,是其上司年羹堯的心腹。汪景祺前往探訪,乘機投書干謁年羹堯,做了年羹堯的臨時幕客。汪景祺這次西游著有《讀書堂西征隨筆》二卷,獻年羹堯收藏。年羹堯得罪抄家,《西征隨筆》被繳進宮中。雍正讀后咬牙切齒地在首頁題字云:“悖謬狂亂,至于此極!惜見此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種得漏網也。”大約是隨筆提及“狡兔死,走狗烹”,本是提醒年羹堯。胤禛因此憤恨,但是又要表現自己孝道,處罪諭旨只稱汪景祺“作詩譏訕圣祖仁皇帝,大逆不道”。于是汪景祺被定處斬,梟首示眾,其頭骨在北京菜市口梟示了十年。妻子兒女發配黑龍江給披甲人(滿洲軍士)為奴;兄弟叔侄輩流放寧古塔;疏遠親族凡在官的都革職,交原籍地方官管束。由于牽累的人多,汪景祺僑居的平湖縣城甚至傳出“屠城”的謠言,居民驚惶逃竄。 與年羹堯有牽連的還有錢名世名教罪人案。錢名世字亮工,江蘇武進人,與年羹堯是鄉試同年,大概因此而有交誼。雍正二年(1724年),權勢赫赫的年羹堯進京覲見,錢名世贈詩諛頌,有“分陜旌旗周召伯,從天鼓角漢將軍”、“鐘鼎名勒山河誓,番藏宜刊第二碑”等詩句。年羹堯受誅,錢名世當然在劫難聞逃。雍正給他加的罪名是“曲盡諂媚,頌揚奸惡”。但沒有殺他,只是把他革職逐回原籍,卻又御書“名教罪人”四字,命錢名世原籍地方官制成匾額,掛在錢家中堂上。奇恥大辱的“名教罪人”四字不但使錢名世無臉做人,而且使他的子子孫孫都抬不起頭。胤禛還命常州知府、武進知縣每月初一、十五去錢家查看匾額懸掛情形,如未懸掛則呈報巡撫奏明治罪。這還不夠,當錢名世離京時,雍正又命京官自大學士、九卿以下都作諷刺詩為錢名世“贈行”,結果共有三百八十五人奉詔作詩。雍正一一過目后,交付錢名世輯成專集,題為《名教罪人詩》,刊印后頒發全國學校,讓天下士子人人知曉。諷刺詩作得夠味的給予表揚,不夠味的給予處分。正詹事陳萬策詩中有句:“名世已同名世罪,亮工不異亮工奸”(指南山集案的戴名世,而年羹堯也字亮工),措意尖刻,造句新巧,得到雍正夸獎。而翰林侍讀吳孝登則因詩句“謬妄”,被發配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作詩的人當中,有叫查嗣庭的,他批判錢名世“百年遺臭辱簪纓”;有叫謝濟世的,他批判錢名世“自古奸諛終敗露”;但是不久,他們就跟著遭殃,亡國奴做豬做狗,仍不免挨噬。 隆科多是不得不提的人物,他是康熙帝孝懿皇后的弟弟,一等公佟國維之子,康熙末年官至步軍統領、理藩院尚書,雍正初年襲爵一等公,授吏部尚書,加太保。隆科多和年羹堯一樣,是雍正的重臣,沒有他二人,很難登位,尤其是隆科多,據說還直接參與了弒君改詔篡位。雍正的江山坐穩了,就要除掉知道秘密的人,年羹堯已除,隆科多也必須死去。雍正五年(1727年)十月,隆科多因私藏玉牒(皇室宗譜)罪付審,諸王大臣合議劾隆科多犯有四十一條大罪,得旨永遠圈禁,家產追補贓銀,其二子也受處分。次年,隆科多死于禁所。 而與隆科多案有關的查嗣庭案結束于隆科多治罪前數月。查嗣庭字潤木,號橫浦,浙江海寧人,康熙四十五年(1706年)進士,選入翰林,經隆科多保奏授內閣大學士大夫,后又經左都御史蔡王廷保奏授禮部左侍郎。該文字獄詳見清初六家卷查慎行傳,雍正五年(1727年)五月,案件結束,查嗣庭戮尸、梟首,親族或斬或流放,牽連的江西官員統統革職。不僅如此,由于汪景祺、查嗣庭都是浙江人,雍正進而遷怒于浙江士人。查嗣庭下獄的次月,即雍正四年(1726年)十月,清廷特設浙江觀風整俗使,專職監視士人,整頓士風(接著東南各省相繼設立觀風整俗使)。十一月又下詔停止浙江士人鄉試、會試。吏部侍郎沈近思上疏擁護,說汪、查等人使“越水增羞,吳山蒙恥”,條陳整頓風俗、約束士子的十條建議,雍正批轉浙江巡撫和觀風整俗使議行。雍正六年(1728年)八月,經浙江總督李衛請求,雍正才解除停止鄉會試的詔令,兩年后撤消觀風整俗使。 謝濟世案、陸生楠案 其后又有謝濟世案、陸生楠案,兩案都胎育于李紱、田文鏡互參事件。田文鏡是監生出身,從州縣小吏歷練而上,雍正二年(1724年)擢受河南巡撫。他政令嚴苛,嫌科甲出身的官員辦事懦緩,接連劾罷三四員州縣官,其中有信旭知州黃振國,系左都御史蔡王廷所薦。 雍正四年(1726年),新授直隸總督的李紱上任取道河南,田文鏡循例迎送。科甲出身的李紱忍不住指責田文鏡,說他不該有意蹂躪讀書人。于是田文鏡上密疏參劾李紱因與黃振國等人科舉同年,所以有意袒護,言下之意是說李紱等人私結朋黨。不久,李紱入京覲見,陳述田文鏡貪虐及黃振國等人冤抑情狀。雍正稍加調查,就懷疑李紱等科甲出身的人在搞朋黨。 同年冬,浙江道監察御史謝濟世上疏參劾田文鏡十罪。雍正把奏疏退還,而謝濟世堅持要上疏。雍正一怒之下把謝濟世革職逮捕,大學士、九卿、科道會審擬斬。由于謝濟世所劾與李紱所劾內容完全一致,都為黃振國鳴冤,黃振國是蔡王廷所薦,蔡王廷與李紱關系親密,雍正于是認定這幾個人在搞朋黨,將謝濟世減死發配新疆阿爾泰;蔡王廷降為奉天府尹;李紱降為工部侍郎(不久革職)。陸生楠,舉人出身,以軍功遷授吳縣知縣。引見時雍正見他應對滯訥,“舉動乖張”,便把他扣下來留京學習辦事,后改除工部主事。再引見時,雍正見他傲慢不恭,所呈奏折又寫有“五經四書中如‘惠迪吉’、‘從逆兇’,何以異于佛老”等句,覺得是諷刺自己。雍正進而想到他是廣西人,與謝濟世是同鄉,而李紱原先做過廣西巡撫,“平日必有與李紱、謝濟世結為黨援之處”。于是命把陸生楠革職,也發配阿爾泰。 陸生楠在阿爾泰著有《通鑒論》十七篇,竟成陸生楠通鑒論案的禍源。雍正七年(1729年)五月,駐守阿爾泰的振武將軍、順承郡王錫保疏劾陸生楠《通鑒論》十七篇,文中“抗憤不平之語甚多,其論封建之利,言辭更屬狂悖,顯系排議時政”,《通鑒論》隨本繳進。雍正雍正得奏,于七月初三日諭內閣,對《通鑒論》中的“狂悖”議論逐條加以批駁。批駁完,雍正“提議”將“罪大惡極,情無可逭”的陸生楠就地正法,命九卿、翰詹、科道定擬陸生楠應治之罪。從官當然遵旨惟謹,這年年底,陸生楠在阿爾泰軍中處死刑。 錫保在疏劾陸生楠的同時,對謝濟世也參了一本,說謝濟世所著《古本大學注》毀謗程朱,書隨本繳上,即謝濟世注大學案。雍正讀過后頌諭內閣,認為謝濟世不僅毀謗程朱,而且對時政“恣意謗訕”,尤切齒于《注》中所去:“拒諫飾非必至拂人之性,驕泰甚矣”一句,咄咄逼問道:“試問謝濟世:數年以來伊為國家敷陳者何事?為朕躬進諫者何言?朕所拒者何諫?所飾者何非?除處分謝濟世黨同伐異、誣陷良臣之外,尚能指出一二事否乎?”然后命朝臣議謝濟世應治之罪。眾臣擬謝濟世與陸生楠一同處死,雍正心血來潮,密諭錫保在殺陸生楠時把謝濟世一同綁赴刑場,最后卻宣布謝濟世免死,不知當時兩人是何感受。 曾靜、呂留良案 雍正六年(1728年)九月二十六日傍午,陜西西安的一條大街上,川陜總督岳鐘琪正乘轎回署,突然有人攔轎投書。這就是曾靜、呂留良之獄,詳見江東義士卷呂留良傳。案結處置,呂留良、呂葆中父子開棺戮尸,梟首示眾;呂毅中斬立決;呂留良諸孫發遣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家產悉數沒收。呂留良學生嚴鴻逵開棺戮尸,梟首示眾,其孫發遣寧古塔給披甲人為奴;學生沈在寬斬立決;黃補庵(已死)嫡屬照議治罪;刊印、收藏呂留良著作的車鼎豐等四人判斬監候,另二人同妻子流放三千里外,還有十數人受杖責。而曾靜供詞及懺悔錄,集成《大義覺迷錄》一書,刊后頒發全國所有學校,命教官督促士子認真觀覽曉悉,玩忽者治罪。又命刑部侍郎杭奕祿帶領曾靜到江浙一帶等地宣講,命兵部尚書史貽直帶領張熙到陜西各地宣講。可笑的是老子定(ding)案、兒子翻(fan)案,雍正曾聲明“朕之子孫(sun)將(jiang)來亦(yi)不(bu)得以其詆毀(hui)朕躬(gong)而(er)追究誅戮(lu)”,然而(er)雍正十(shi)(shi)三年(nian)(1735年(nian))十(shi)(shi)月,乾(qian)隆帝繼位,尚未改元就(jiu)公開翻(fan)案,命將(jiang)曾靜、張熙解(jie)到(dao)京師,于十(shi)(shi)二月把二人凌遲處死,并列《大(da)義覺迷(mi)錄》為(wei)禁書。(準確的來說(shuo),曾靜、呂留良案涉及到(dao)謀(mou)叛(pan)未遂,不(bu)符合“明清(qing)時因文(wen)字犯(fan)禁或藉文(wen)字羅織(zhi)罪名清(qing)除異己而(er)設置的刑獄(yu)。”的定(ding)義,并非(fei)典(dian)型的文(wen)字獄(yu)案件.)
滿清十大酷刑
最殘酷的就是騎木驢
<剝 皮>
剝的時候由脊椎下刀,一刀把背部皮膚分成兩半,慢慢用刀分開皮膚跟肌肉,像蝴蝶展翅一樣的撕開來..最難的是胖子,因為皮膚和肌肉之間還有一堆油,不好分開。
另外還有一種剝法,不知道可信度多少。方法是把人埋在土里,只露出一顆腦袋,在頭頂用刀割個十字, 把頭皮拉開以后,向里面灌水銀下去。由于水銀比重很重,會把肌肉跟皮膚拉扯開來,埋在土里的人會痛得不停扭動,又無法掙脫,最后身體會從從定的那個口「光溜溜」的跳出來,只剩下一張皮留在土里……
皮剝下來之后制成兩面鼓,掛在衙門口,以昭炯戒。最早的剝皮是死后才剝,后來發展成活剝。
<腰 斬>
由于腰斬是把人從中間切開,而主要的器官都在上半身,因此犯人不會一下子就死,斬完以后還會神智清醒,得過好一段時間才會斷氣。
明成祖殺方孝孺就是用腰斬,傳說一刀下去之后,方孝孺還以肘撐地爬行,以手沾血連書「篡」字,一共寫了十二個半才斷氣
<車 裂>
即五馬分尸,很簡單,就是把受刑人的頭跟四肢套上繩子,由五匹快馬拉著向五個方向急奔,把人撕成六塊。記得商鞅就是受五馬分尸之刑。
要把人的頭跟四肢砍下來都得花不少力氣,更何況是用拉扯的。而受刑人身受的苦處更可想而知。真到撕開的時候,恐怕受刑人已經不會覺得痛苦了。痛苦的是正在拉扯的時候。
<俱五刑>
把砍頭,刖,割手,挖眼,割耳和一,即「大卸八塊」,通常是把人殺死以后,才把人的頭、手腳剁下來,再把軀干剁成三塊。
漢高祖死后,呂后把他的寵妾如意夫人抓來,剁去手腳,割掉鼻子耳朵舌頭,眼睛挖出,丟在豬圈里喂養,取名「人彘」.結果呂后自己的兒子看到,給活活嚇死...
<凌 遲>
最早是把人殺死之后再剁成肉醬,稱為「醢」,受過此刑的記得有子路,還有周文王的長子伯邑考。
后來發展更加精細,目的還是要讓犯人受最大的痛苦,因此不但是活的時候施刑,還要求受刑人必須身受多少刀以后才死。
據說發展到后來,每次凌遲要由兩個人執行,從腳開始割,一共要割一千刀,也就是要割下一千片肉片才準犯人斷氣。而據說犯人若未割滿一千刀就斷了氣,執行人也要受刑。發展成"死刑的藝術"
而受此刑最有名的人就是大太監劉謹,聽說一共割了三天才讓他斷氣...
這是明清的正式刑之一。
<縊 首>
在國外,絞刑是普遍使用的刑罰。
中國人的絞刑是用弓弦縊殺……就是把弓套在受刑人脖子上,弓弦朝前,行刑人在后面開始旋轉那張弓, 弓越轉越緊,受刑人的氣就越來越少,最后終于斷氣……
岳飛父子就是這樣死在風波亭,(因為他是功臣,不能斬首,要留全尸)而明末流亡的桂王也是這樣給吳三桂親手縊殺……
<烹 煮>
即「請君入甕」那是唐朝時代,武則天當皇帝的時候,朝中有位酷吏叫來俊臣,崇尚嚴刑峻法,對不肯招供的犯人往往以酷刑對待。方法是找個大甕,把人塞進去,然后在甕下面用柴火加熱。溫度越來越高,受刑人也越來越受不了,如果不肯招供的話,往往就被燒死在甕里...后來武則天聽說了這件事,就把來俊臣找來,問他犯人不肯招供要怎么辦?來俊臣很得意的把這個方法說了出來,武則天就淡淡的說了句:「則請君入甕」,把來俊臣燒死……
<宮 刑>
司馬遷就是受了宮刑,才會寫出史記,也才會在「報任少卿書」里寫出「身直為閨閣之臣」這樣的句子。中國人的閹割可講究了。首先要拿繩子把小弟弟綁起來(包括子孫袋)讓血液不流通,自然壞死,后拿利刃一刀子割掉(全部喔!不是只有小弟弟)。割掉了以后拿香灰一蓋,止血,還得拿根鵝毛插在尿道里。等過了幾天把鵝毛拿掉,如果尿得出來,閹割就算成功了。要是尿不出來,那個人就算廢了,大概最后會死于尿毒癥吧. 所以如果是要閹來當宦官的話,最好趁年紀還小就閹掉,年紀大了危險性高很多。
此刑常被貴族沖抵死刑。
相對的女性為"幽閉"。
<刖 刑>
關于刖刑,大家的說法不太一樣。
有人說是把膝蓋以下都砍掉,也有人說是把膝蓋骨削掉,以后者比較可信。
總之,刖刑是一種類似截肢的酷刑。
戰國時代,孫臏受師兄陷害,受的就是刖刑。 聽說他名字本來叫孫賓,受刑之后,才改為孫「臏」。
如果是把膝蓋骨削掉,大腿小腿之間失去了保護,這個人可能連站都站 不起來,所以稗官野史上說,孫臏受刑之后,上陣打仗連騎馬都沒辦法,必須要坐車(馬車或人力車)。
<插 針>
用針插手指甲縫。常用于女囚。
<活 埋>
活埋是戰爭時常用的手段。因為省力,速度也快。
戰爭里的活埋,都是叫戰俘自己挖坑,有時會先殺死俘虜再把他們推下去,但時間不夠的時候(或是要省子彈時),就直接把他們推進去以后蓋土。中國的酷刑中,活埋古已有之。不過沒聽過有什么名人受過這種刑罰。比較狠一點的,會把人直挺挺的埋在土里,只露出一個頭,然后開始凌虐..
<鴆 毒>
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中國古代的毒藥中,最有名的應該是「鳩」這種毒藥,成語中的「飲鳩止渴」便是源自于此。
常用于賜死情況。
<棍 刑>
即木樁刑. 這里要說的棍刑,不是用棍子打人。這里說的棍刑,是拿根棍子直接從人的嘴或肛門里插進去,整根沒入,穿破胃腸,讓人死得苦不堪言。
正史上沒有看過用這種刑罰的記載,不過金庸小說「俠客行」里有提到,還給這種酷刑起了個美名叫「開口笑」。
<鋸 割>
把人用鐵鋸活活鋸死,其慘狀似乎與凌遲、剝皮也在伯仲之間,難怪在地獄酷刑中,就專門有把人鋸開的酷刑。然而,鋸死活人不僅在傳說的地獄中存在,在人間也是確確實實存在著的。據《三國志.吳書.孫皓傳》記載,三國時,吳帝孫皓的愛妾指使近侍到集市上搶奪百姓的財物,主管集市貿易的中郎將陳聲原是孫皓的寵臣,他捕獲搶劫者繩之以法。愛妾告訴孫皓,孫皓大怒,假借其他事端逮捕陳聲,命里武士而燒紅的大鋸鋸斷陳聲的頭,把他的尸體投到四望臺下。
<斷 椎>
當一個人對另一個人仇恨之極時,往往會想到要打斷他的脊椎骨。打斷脊椎骨確實是一種很解氣的行為,因為人的脊梁骨若是斷了,他也就一命嗚呼了。在中國歷史上,斷椎也是一種很重要的酷刑。據《商君書.賞刑篇》載,春秋時姬重耳打算明文規定刑律,使國內百姓人人守法,就和大夫們一同商議。姬重耳的著名朝臣顛頡很晚才到,有人認為顛頡有罪,應該給以處罰。于是,姬重耳批準,將顛頡斷椎處死。晉國的士大夫們都非常害怕,他們說:顛頡跟隨姬重耳流亡列國十九年,功勞很大,現在偶爾有小過尚且受到如此嚴厲的刑罰,何況我們哪?從此人人畏刑守法。
<灌 鉛>
在佛教關于閻羅的故事中,有閻羅黑白二相的說法,白相即為地獄之主,有百官所命,美女圍侍;黑相即每天有兩個時辰,要受銅汁灌腸之苦。與此相似,人間有灌錫或灌鉛的酷刑。錫的熔點是攝氏二三二度,鉛的熔點是攝氏三二七點四度,無論灌錫或灌鉛都能把人燙死。而且溶化的錫或鉛一入肚腹就會凝固成硬塊,這種重金屬的墜力也能致人死命。
漢代廠川王劉去的王后陽城昭信妒忌而暴虐。劉去寵愛另一位名叫榮愛的美姬,多次和她一塊飲酒,昭信妒性大發,就向劉去說:“榮愛看人時,神色有些不正常,大概是和誰有私情”。劉去信以為真,他見榮愛正在給他繡衣領上的花紋,就一怒之下奪過衣服投進火中燒掉了。榮愛見劉去生氣,非常害怕,投井尋死,劉去命令人把她撈出來,不幸沒有死。劉去杖責榮愛,***她招認私情,榮愛受刑不過,胡亂說出和醫生有奸情。劉去越發惱怒,就把榮愛綁在柱子上,用燒紅的尖刀剜掉她的兩只眼珠,再割下她的兩條大腿上的肉,最后用溶化的鉛灌入她的口中,這樣一直把榮愛摧殘至死。
<梳 洗>
這里說的(de)(de)(de)(de)(de)梳(shu)洗(xi)(xi)并不(bu)是女(nv)子(zi)(zi)的(de)(de)(de)(de)(de)梳(shu)妝打扮,而是一(yi)種(zhong)極為殘酷的(de)(de)(de)(de)(de)刑罰(fa),它指的(de)(de)(de)(de)(de)是用(yong)(yong)鐵(tie)刷子(zi)(zi)把(ba)人(ren)身(shen)(shen)上(shang)(shang)的(de)(de)(de)(de)(de)肉一(yi)下一(yi)下地(di)抓(zhua)梳(shu)下來(lai),直至肉盡(jin)骨(gu)露,最(zui)終咽(yan)氣。梳(shu)洗(xi)(xi)之(zhi)刑的(de)(de)(de)(de)(de)真(zhen)正發明者是朱元璋,據沈文(wen)的(de)(de)(de)(de)(de)《圣君初政記(ji)》記(ji)載(zai),實施(shi)梳(shu)洗(xi)(xi)之(zhi)刑時,劊子(zi)(zi)手把(ba)犯(fan)人(ren)剝光(guang)衣服(fu),裸體放(fang)在鐵(tie)床上(shang)(shang),用(yong)(yong)滾開(kai)的(de)(de)(de)(de)(de)水往他(ta)的(de)(de)(de)(de)(de)身(shen)(shen)上(shang)(shang)澆幾遍,然后(hou)用(yong)(yong)鐵(tie)刷子(zi)(zi)一(yi)下一(yi)下地(di)刷去(qu)他(ta)身(shen)(shen)上(shang)(shang)的(de)(de)(de)(de)(de)皮肉。就(jiu)像民間殺豬用(yong)(yong)開(kai)水燙過之(zhi)后(hou)去(qu)毛一(yi)般(ban),直到(dao)把(ba)皮肉刷盡(jin),露出白骨(gu),而受(shou)刑的(de)(de)(de)(de)(de)人(ren)等(deng)不(bu)到(dao)最(zui)后(hou)早就(jiu)氣絕身(shen)(shen)亡(wang)了。梳(shu)洗(xi)(xi)之(zhi)刑與凌遲有異曲(qu)同(tong)工(gong)之(zhi)妙。據《舊唐(tang)書(shu).桓(huan)彥(yan)范傳》記(ji)載(zai),武三(san)思曾派周(zhou)利貞逮(dai)捕桓(huan)彥(yan)范,把(ba)他(ta)在竹(zhu)槎上(shang)(shang)曳(ye)來(lai)曳(ye)去(qu),肉被盡(jin),露出白骨(gu),然后(hou)又把(ba)他(ta)杖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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